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各自職責,做好旅遊管理和保護工作。第六條旅遊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規範和標準,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競爭,維護協會會員的合法權益。第七條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必要的指導,確保旅遊誌願服務組織免費為旅遊者提供服務和幫助。旅遊誌願服務組織和誌願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二章旅遊促進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資金,用於編制旅遊發展規劃、開發旅遊市場、扶持有重大影響的旅遊項目、保護旅遊資源以及對發展旅遊業做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旅遊業發展的需要,安排相應的資金,促進當地旅遊業的發展。第九條市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旅遊形象宣傳計劃,建立旅遊宣傳網點,加強對城市形象和旅遊區(點)的宣傳。
各區、縣(市)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圍繞杭州作為國際風景旅遊城市的整體形象,結合本地旅遊特色,確定本地旅遊宣傳形象並對外宣傳。第十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旅遊業態預警和快速反應機制,加強對可能對旅遊業產生重大影響的自然災害和社會突發事件的監測。相關地區發生自然災害和社會突發事件,可能對當地旅遊業造成重大影響的,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相關要求及時發布旅遊預警信息。
自然災害和社會突發事件對當地旅遊業造成重大影響的,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相關措施,支持當地旅遊業的快速恢復和發展。第十壹條建立本市旅遊信息共享系統。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在公共交通樞紐、旅遊區(點)、旅遊車站(遊客集散地)、旅遊碼頭等場所設立公益性旅遊咨詢機構或者導遊設施,為遊客提供當地和區域相關旅遊信息。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在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等節假日期間及前壹周,每日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當地主要旅遊區(點)、住宿、交通等旅遊設施的接待狀況信息。第十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水路旅遊客運線路及其配套的旅遊區(點)停車場、停泊區和服務站應當納入城鄉交通網絡統壹規劃。
城市公共汽車、道路、水路客運線路和站點的設置,應當兼顧沿線旅遊設施和旅遊區(點)的旅遊功能。
高等級公路和城市道路上應當設置主要旅遊區(點)、旅遊站(遊客集散中心)和旅遊碼頭的導向標誌,導向標誌的設置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的規定。第十三條車站、碼頭、機場、旅遊飯店、旅遊區(點)等城市主要旅遊設施應當設置多語種導向標識或者解說標識,其內容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規定。第十四條車站、碼頭、機場、旅遊飯店、旅遊區(點)等無障礙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設和維護,方便殘疾人、老年人、孕婦等特殊社會成員安全出行和正常使用。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市外旅行社組織本地旅遊團隊或者委托境外旅遊團隊直接來本市進行旅遊活動。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區域合作,建立區域雙向互動的旅遊維權機制,維護旅行社、遊覽車(船)經營者和市內外遊客的合法權益。第三章旅遊資源的開發和保護第十六條本市旅遊發展規劃由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區、縣(市)旅遊發展規劃由區、縣(市)旅遊主管部門根據市旅遊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在征求市旅遊主管部門意見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旅遊發展規劃應當服從城市總體規劃,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區域規劃和專業規劃相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