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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部門職責

立案庭

依法對本院受理的各類案件進行登記歸檔;依法開展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證據保全、訴訟保全和先予執行工作,依法審理壹、二審管轄權異議案件,辦理基層法院管轄權爭議案件,審理不予受理的壹、二審案件;核算當事人預交的訴訟費用;負責司法救助和信訪工作;我院各類案件審理的流程管理:監督和指導基層法院的立案工作;辦理其他相關備案事宜。

民事審判第壹庭

依法審理婚姻、家庭、人身權、不動產及相關合同等壹、二審糾紛和相關涉外、涉港澳臺案件,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監督和指導基層法院的相關民事審判工作;指導人民法院的工作;辦理其他相關民事審判事項。

民事審判第二庭

依法審理壹、二審合同、證券、票據糾紛、侵權糾紛案件及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相關案件;監督和指導基層法院的相關民事審判工作;辦理其他相關民事審判事項。

民事審判第三庭

依法審理壹審知識產權及相關涉外、涉港澳臺案件,辦理相關保全工作;審理第壹審涉外商事案件和涉港澳臺商事案件;處理其他相關知識產權和涉外商業審判。

刑事審判第壹法庭

依法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害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罪、危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等壹、二審刑事案件;監督和指導基層法院的相關刑事審判工作;辦理其他相關刑事審判事項。

刑事審判第二庭

審判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侵犯財產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瀆職犯罪等壹、二審刑事案件;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監督和指導基層法院的相關刑事審判工作;辦理其他相關刑事審判事項。

刑事審判第三庭

依法審理減刑、假釋案件;辦理其他相關刑事審判事項。

行政法庭

依法審理壹審、二審行政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辦理行政賠償案件;監督和指導基層法院的行政審判工作;辦理其他相關的行政審判事項。

賠償委員會辦公室依法辦理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的事項;辦理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審判監督法庭

依法受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申訴和申請再審;依法審理刑事、民事、行政再審案件;負責本院病例的質量檢查;監督和指導基層法院審判監督工作;辦理審判監督的其他相關事宜。

執行委員會

領導、監督和管理全市法院的執行工作;依法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書、支付令和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關於財產的決定;執行法律規定由本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處理其他相關執行事宜。

司法警察支隊

負責本院和基層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指導、指揮和協調;負責重大突發事件的安全保衛工作;負責看守法庭、值班法庭,看守、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執行傳票、傳喚和拘留;送達相關法律文書;參與判決裁定查封、扣押、凍結、沒收財產的;執行死刑;管理司法警察的武器和其他裝備;開展司法警察專業技能培訓;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司法行政設備管理辦公室

負責全市法院的計劃、財務工作和車輛、服裝等專用物資裝備的管理;負責人民法院和審判法庭的建設,監督和指導訴訟費的管理和使用;負責本院機關的經費、固定資產、司法行政和日常安全管理事務;處理我院對外接待工作;辦理其他相關司法行政設備事宜。

司法鑒定辦公室

負責本院司法鑒定及相關技術工作,指導基層法院;協助法官審查、鑒定相關證據;負責審判和執行過程中需要司法鑒定的案件的鑒定和委托鑒定;開展全市法院司法鑒定人的業務和技術交流;辦理司法鑒定的其他相關事宜。

幹部人事辦公室

協助地方黨委檢查管理基層法院領導班子;辦理我院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人事任免事項;承辦幹部人事、出國政審等工作。我院機關及直屬單位;負責全市法院法官警銜、法警警銜和技術職稱的管理和聘用,人員調配的審核和法官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協助主管部門管理全市法院機構設置和人員統計;負責黨組決定的其他幹部人事管理事項;辦理本院評委評審委員會決定的有關事宜;指導基層法院的相關工作。

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和處理司法事務;負責院務會議、院長辦公會議等重要會議的安排和決策的監督;負責NPC代表、CPPCC委員的聯絡工作,督辦NPC代表、CPPCC委員的建議;起草重要文件、報告和其他文稿;負責法制宣傳、新聞發布、文秘、機要、機要、檔案、值班室、辦公自動化和醫院檔案匯編工作;指導基層法院的相關工作。

實驗室

處理本院審判委員會的會議工作;負責審判工作的調查研究,總結審判工作經驗,辦理綜合性審判業務文書和報告;負責法院系統的司法統計;參與地方立法活動,研究和收集對法律、法規和規章草案的意見;指導基層法院的審判研究工作;管理圖書資料,承擔《杭州審判》的編輯出版工作;處理其他相關的司法和研究事務。

教育和培訓司

負責我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全市基層法院;負責全市法院系統的表彰獎勵工作;制定本院和全市法院的教育培訓計劃,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類培訓任務;負責本院的精神文明建設;承辦法官協會的工作;處理其他相關工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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