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的主要特征有:(1)監督程序是壹種訴訟前性質的簡易程序,具有非訴訟性、簡易性和靈活性的特點。它不涉及訴訟中的對立雙方,也不必經過辯論、調解、裁決等程序。而是督促債務人通過書面審查後的支付令履行義務。(二)案件標的的特定性。監督程序僅適用於債權人要求支付金錢和證券的案件,此類案件不存在權利和義務的交叉糾紛。貨幣是指貨幣,包括人民幣和外幣。有價證券是指匯票、本票、支票、股票、債券、國庫券和可轉讓定期存單。(三)簽發支付令和對支付令提出異議的期限。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債權人申請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債務人應當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超過法定期限提出的異議無效。(4)強制支付指令。發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與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具有同等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191條第三款規定:債務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對支付令提出異議,或者提出的異議不能成立,債務人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因此,督促程序是督促債務人清償債務的壹種簡便、快捷的特殊程序。對於方便當事人訴訟,降低訴訟成本,提高人民法院辦案效率,減輕當事人訴訟負擔,及時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壹、適用支付令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189至192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132條、第265432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監督程序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1條至第11條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支付令的法律依據。
2.支付令申請書。
有權提出支付令申請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債權。被申請人是依法負有清償義務的債務人。
《民事訴訟法》第189條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2.托付單可以送達債務人;3.申請書應當寫明所要求的貨幣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額以及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
《規定》第1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債權人申請支付令的案件,不受爭議金額的限制。
《意見》第215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債權人的支付令申請,並在收到申請後5日內通知債權人:1,請求給付金錢或者匯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債券、國庫券、可轉讓存單等有價證券;2.請求支付的款項或者證券已經到期,金額已經確定,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已經陳述;3.債權人沒有對等支付的義務;4.支付令可以送達債務人。不符合上述條件的,通知書不予受理。
《規定》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債權人書面申請後,認為申請不符合條件的,可以通知債權人限期補正。補正期間不計入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條規定的期限。
支付令申請的效力,債權人申請支付令,引起監督程序的發生,請求時效的中斷,人民法院取得支付令的管轄權。
第三,支付令的管轄權
《民事訴訟法》第189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根據這壹規定,支付令案件的管轄只能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中級以上人民法院不能受理申請支付令的案件。支付令是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故本案為債務糾紛案件,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關於壹般地域管轄的規定,由債務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規定》第二條規定,* * *與債務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不在同壹管轄地,各有關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債權人可以向其中任何壹個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債權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4.審查和接受付款委托書。
《民事訴訟法》第190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申請提出後五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
《規定》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債權人支付令申請後,經審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1)當事人不符合條件的;(二)支付貨幣或者匯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債券、國庫券、可轉讓定期存單等有價證券未約定逾期支付利息或者違約金、賠償金,債權人堅持要求支付利息或者違約金、賠償金的;(三)債權人索要的貨幣或者匯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債券、國庫券、可轉讓定期存單等有價證券為非法所得;(四)債權人在申請支付令前已經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保全,或者申請支付令同時請求訴前保全的。
《民事訴訟法》第19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債權人提供的事實和證據清楚、合法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條例》第4條規定,在擔保債務案件中,向主債務人簽發的支付令對擔保人沒有約束力。債權人就擔保關系另行提起訴訟的,支付令自動失效。
《意見》第216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由審判員壹人審查。申請不成立的,在15日內裁定駁回申請,對裁定不得上訴。
《意見》第218條規定,債務人不在國內,或者下落不明的,不適用監督程序。
五、支付令,支付令壹般應直接送達。直接送達有利於債務人在法定期限內及時對支付令提出異議。交付過程中可以適用留置權嗎?《意見》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債務人拒絕接受向其送達的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達。
六、支付指令的制作
支付令是根據債權人的申請,督促債務人限期清償債務的法律文書。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債權人的申請時,應當制作支付令,督促債務人在法定期限內清償債務。
《意見》第219條規定,支付令應當記載以下事項:1、債權人和債務人名稱等基本信息;2.債務人應當支付的貨幣和有價證券的種類和數量;3.清償債務或者提出異議的期限;4、債務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的法律後果。支付令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意見》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壹條、第壹百九十二條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七、托付單的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191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逾期不提出異議或者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8.對托付單的異議。是指債務人向人民法院聲明拒絕接受支付令確定的支付義務的法律行為。它是債務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法律手段。因為支付令是基於債權人提出的債權和理由而沒有債務人的抗辯,所以法律允許債務人以異議的形式對支付令提出自己的抗辯意見。這保證了人民法院公正處理此類債務案件,平等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意見》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債務人收到支付令後,未在法定期間內提出書面異議,而是向其他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191條第二款規定,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意見》第221條規定,債務人對債務本身沒有異議,只是主張缺乏清償能力,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債務人的口頭異議無效。
《規定》第七條規定,債務人對債權債務關系沒有異議,但對清償能力、還款期限、還款方式提出不同意見的,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
《規定》第八條規定,債權人基於同壹債權債務關系向債務人提出多個給付請求的,債務人僅對其中壹個或者多個請求提出異議的,不影響其他請求的效力。
《規定》第九條規定:債權人基於同壹債權債務關系,就可分債務向多個債務人提出給付請求,壹個或者數個債務人提出異議的,不影響其他請求的效力。
9.托付單的撤銷。
《規定》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院已經生效的支付令有錯誤,認為需要撤銷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然後裁定撤銷支付令,駁回債權人的申請。
《規定》第10條規定,人民作出終結監督程序前,債務人請求撤回異議的,應當準許。
十、監督節目結束。它是指因法律規定的情形或監督程序中的某種特殊原因而終止監督程序。
債務人收到人民法院簽發的支付令。但債務在法定期限內履行完畢,監管程序自然終結。
《意見》第221條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二條規定,債務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不需要審查異議是否成立,應當直接裁定終結監督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192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書面異議後,裁定終結監督程序,支付令自動失效,債權人可以提起訴訟。
《意見》第217條規定,申請人在人民法院發出支付令前撤回申請的,應當裁定終結監督程序。
《規定》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請後,債權人就同壹債權關系再次提起訴訟,或者自人民法院發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內不能送達債務人的,應當裁定終結監督程序。
《意見》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在監督程序終結後提起訴訟的,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
十壹、支付指令申請費。《意見》第132條規定,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九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每件交納申請費100元。因債務人異議導致監督程序終結的,申請費由申請人承擔;債務人未提出異議的,申請費由債務人承擔。
十二、申請執行支付令的期限。《意見》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支付令的期限,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九條的規定。即雙方或壹方為公民的為1年,雙方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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