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行政法,是指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律監督主體在行使行政職能、接受行政法律監督過程中的各種關系,以及行政主體內部各種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麽?
行政法基本原則是指貫徹於行政法之中,指導行政法制定和實施的基本原則。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既包括行政法的實然狀態原則,也包括行政法的應然狀態原則。包括以下原則:行政法治原則、適度原則、互動原則和正當程序原則。
基本原則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不成文的。當法律規範出現空白和漏洞時,* * *的概念可以彌補法律的不足;任何行政法律規範及其實施都不能與之沖突[1]。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既要反映行政法的應然狀態,也要反映行政法的實然狀態,後者只是政府與公民關系或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關系的理想與現實的反映,同時行政法要承擔起規範和改造現實以壹步步接近理想的責任。
行政法基本原則的性質和功能;
第壹,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壹種“基本規範”,是產生其他具體規則和原則的規範。
第二,行政法基本原則是體現行政法基本價值的高度抽象的規範。
第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壹般規範,從整體上調整和規範行政關系。
第四,行政法基本原則不僅指導和調整整個行政執法行為,也指導和調整整個行政法立法行為。
第五,行政法基本原則不僅對行政法的立法和執法起宏觀指導作用,而且在某些場合直接規範行政行為的實施和行政爭議的處理。
二、對原理的理解
(壹)依法行政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或稱合法性原則,是各國行政法相同的理念或基本原則。其基本含義是行政機關和其他行政公共服務組織必須依法行使行政權力或從事行政活動。
其要求是:法定職權(國家行政機關和其他組織的行政職權必須由法律規定或授予);法律優先(也稱被動依法行政,行政活動不得與民意代表機關制定的法律相沖突,即法律優先於行政);法律保留(又稱主動依法行政,具體指行政機關的行為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授權,沒有明確的法律授權就沒有行政);
(二)行政合理性原則
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指行政主體不僅要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範圍內實施行政行為,而且要求行政行為客觀、適當,符合公平、正義等法律合理性。
其要求是:相稱性原則(適當性——對行政行為目的的要求,即行政行為的作出應當適合於目的的實現,或者不應當脫離目的,並且是必要的——為了實現目的,應當盡可能采取對人民利益影響最小的手段,衡量原則——也稱狹義的比例或平衡原則,是指手段應當根據目的來衡量);平等對待(行政主體應當平等對待行政相對人;國家應當平等對待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正義原則(指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行為時應符合壹般的道德標準和人生價值觀。換句話說,應該符合公認的“合理”標準。)
(3)正當程序原則
正當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益的決定時,特別是不利的決定時,必須遵循正當、公開的程序。具體要求是:行政公開(行政過程的公開透明也是防止行政主體獨斷專行、濫用權力和腐敗的有效手段);程序正義(在救濟程序領域,程序正義有兩個基本要求:不允許任何人在自己的案件中擔任法官;任何受到不利對待的人,都應該給予陳述和申辯的機會);公眾參與(信息公開透明,公眾參與的機會得到充分保障,當事人有機會陳述和申辯)。
(四)誠信原則
誠實信用的基本內涵主要包括誠實守信和信賴保護兩個方面。具體來說:
1,誠實守信:
行政主體不得為自身利益欺騙行政相對人,違背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初衷和目的。
政府在制定法律、政策、決定和承諾之前,必須充分考慮各種復雜的情況,聽取多方意見,在慎重考慮的基礎上做出決定。
行政主體必須依法行政,不得隨意反悔。
法治要求法律規範的穩定性、連續性、可靠性和可預測性。
行政活動應該具有真實性和確定性。行政主體進行行政活動時,應當基於真實的目的和意思,意思表示真實準確。真實性不僅適用於行政法律行為,還包括行政事實行為,如咨詢、信息提供等。因虛假或者錯誤的行政行為給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政主體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信任保護
信賴保護原則是指人民基於對國家公權力行使結果的合理信賴而進行的計劃或行動,由此產生的信賴利益應當受到保護。
信任前提:必須有值得保護的信任基礎、信任表現和信任。
具體要求:行政行為壹經作出,除非有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撤銷、廢止或變更,以保護行政相對人的既得利益和合理期待。
(5)高效便捷原則。
高效便民是指行政機關應當依法高效、有效地行使職權,最大限度地為人民群眾提供便利,從而更好地為人民服務,實現行政管理的目標。
具體要求:
1,高效率原則,即以最低的成本在最短的時間內創造更多的業績。
2.便利性原則:是指人們可以方便地獲得行政主體提供的公共服務。
(六)監督與救濟原則
1,所謂監督原則,即監督行政原則,是指國家機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或者其他組織的行政活動進行監督和問責的權利。基於“權責壹致”和“權力必須受到監督”的要求,監督的原則主要包括監督和責任。
監督主要表現為:
(1)自覺接受他律監督。
(2)加強行政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項監督。
責任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1)行政機關有責任依法行使職權。
(2)對公民或組織的違法、不良行為及其他損害其權益的行為負責。
(3)問責。
2、救濟原則
處於行政相對人地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救濟權利主要包括申請行政復議權、提起行政訴訟權、請求賠償或者補償權以及救濟過程中的相應權利。這些救濟權利的行使和實現在我國主要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和補償制度來保障。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