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際生活中,經常會發生與他人合作的情況,尤其是親朋好友之間,通常會簽訂合夥協議。如有爭議,可根據合夥協議解決。1.個人合夥糾紛法律適用1。自然人在合夥合同中約定壹方提供資金並獲得固定回報的,如何確定其法律關系的性質?* * *分擔風險是合夥法律關系成立的必要條件,是合夥法律關系區別於借貸等法律關系的關鍵要素。自然人約定共擔風險的,應當認定為合夥法律關系。自然人約定壹方提供資金並獲得固定回報的,壹般應視為借貸法律關系。但如果雙方通過實際履行達成承擔風險的協議,變更合同,仍應視為合夥的法律關系。2.合同約定* * *自負盈虧,壹方自願退出,其他方返還其出資及相應利息時,自然人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如何認定?當事人* * *盈虧的約定與壹方自願退股時其他方返還出資額及相應利息的約定相矛盾,應當認定為不明確。如果當事人在履行過程中實際發生損益,應認定為合夥法律關系。否則,人民法院應向當事人說明,由當事人協商明確其法律關系的性質。當事人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借貸法律關系處理。3.合夥人同意使用第三人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增值稅專用發票,合夥合同是否影響合夥合同的效力?合夥合同約定全體合夥人借用第三人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增值稅發票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約定的借用方式分別認定其法律效力。約定的借款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禁止規定的,該條款無效。本條款的無效不影響合夥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4.合夥人訴請確認合夥份額,人民法院該怎麽辦?合夥人申請確認合夥份額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說明,要求其明確申請確認出資比例、盈余分配或者虧損承擔,並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和法律規定辦理。5.合夥合同壹方以其持有的合夥投資與第三人達成合夥協議,第三人主張原合夥合同的權利義務,人民法院該如何處理?合夥合同的當事人以其持有的合夥投資與第三人達成合夥協議,第三人以此為基礎主張原合夥合同的權利義務的,因其不是原合夥合同的當事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原合夥合同的當事人全體同意的除外。二、個人合夥糾紛管轄法院如何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7條明確規定,公民合夥或者沒有設立事務所的合夥企業提起的訴訟,由被告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登記,幾個被告不在同壹管轄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說,就現有的有效規定而言,合夥合同糾紛的管轄有兩種,即合同登記地法院的管轄和被告住所地的管轄。沒有規定合夥合同履行地法院的管轄權。同時,所謂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約定的義務履行地和接受地,主要指合同標的物的交接地。在合夥合同中,合夥人是壹個整體。就合夥合同而言,權利義務是壹個標的物,不存在標的物的交付與接收的權利義務關系。三、如何解決個人合夥糾紛立案難1。引導當事人正確行使訴訟權利是壹項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的活動,在具體的訴訟過程中可能會因不當的請求、陳述或者舉證錯誤而產生不同的判決結果。針對個人合夥糾紛引發的訴訟,應當從立案階段就引導當事人正確行使訴訟權利。訴求表達要合法規範,避免不必要的重復訴訟;為查明案件事實,必要時應及時提出調查取證、證據保全和委托審計鑒定的申請,盡可能暢通訴訟渠道。2.法院應協助清理合夥企業的賬戶。對於合夥人之間已經和解的案件,債權債務關系清楚或者證據充分,賬目簡單明了的,法院可以根據和解證據或者經法官審理後,依法作出判決。如果合夥企業財務混亂,賬目不清,待分割的財產多而雜,原、被告均可出庭,多數合夥人同意清算,法院可指定清算組限期進行清算。已經受理的合夥糾紛案件,應當先行中止,待清算結束後恢復審理。壹般情況下,清算組成員由全體合夥人指定。雙方協商壹致的,可以協商任命推薦的人選。必要時可聘請會計師、審計師、律師等專業人士,以保證清算結果的客觀公正。3.委托審計部門對合夥企業賬目進行審計。合夥人之間對合夥費用、對外債權債務、盈余損失等有較大爭議,但合夥企業賬目規範完整,或者雖有賬目缺失或不清,但合夥人能夠統壹賬目的,法院應當在審理過程中及時引導當事人申請委托審計。如果雙方都不願意提出申請,法院可以先通過庭審或證據交換等方式固定相關賬目或憑據,委托審計部門依職權對合夥企業賬目進行審計或清算。合夥企業賬目不全、不真實、不真實,合夥人分別記賬、分別持有憑證,沒有統壹口徑的,法院應當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引導各方全面提供會計憑證。如果壹些合夥人拒絕提供賬目,以致無法進行審計或清算,應責令他們提交賬目,並告知他們可能承擔敗訴的後果。仍拒不提交的,經核實其確有合夥賬戶,必要時可采取適當的強制措施。合夥人銷毀賬目,或者在法院采取強制措施後拒不提交的,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和妨害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可以根據現有證據或者查明的事實作出判決。法院應當依法審查審計機關出具的審計結果,當事人對審計結果有異議,但不能提供相反證據的,其異議不予認可。合夥事實不能查清的,告知原告等待新的證據再起訴,堅持起訴的,駁回起訴。沒有規定合夥合同履行地法院的管轄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五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糾紛有實際關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