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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鬥」的定義是什麽?什麽會被認為是打架?

“毆打對方”是指雙方或多方主觀上實施了故意的不法侵害行為,客觀上對對方實施了不法行為。“打架”的定義壹般是當事人被對方毆打後,在避免被毆打的條件下離開現場,但並未離開,而是在現場還擊並毆打對方,壹般認為是打架。

近日,成都鐵路公安局對壹起“互毆”案件的認定,引起了網友的大量質疑,成為網絡熱搜。5月2日,壹名女子發布視頻稱,當天獨自乘坐高鐵,後排坐了五個人,包括兩個大人和三個小孩。在火車上,孩子們壹直在玩遊戲,期間多次撞到椅背。女子說,因為承受不了孩子對自己椅背的反復撞擊,她轉身停了下來。但制止孩子的行為引起了孩子家長的不滿,於是雙方發生了爭執。爭執中,孩子父母打了女子壹巴掌,女子也還手。最終,警方認定雙方“打了起來”,對上述被打後還手的女子作出行政處罰,對孩子家長作出500元的行政處罰。

“高鐵掌摑”事件被公安機關定性為“互毆”,引發網友熱議。有網友以“為什麽覺得自己被打回去了”的問題引發熱議。壹時間,輿論眾說紛紜。

身邊的朋友看到這個媒體視頻的時候,覺得“為什麽覺得自己被打回去了”似乎很有道理。當時我就覺得,這個時候,不能只靠壹面之詞來形容。事實調查清楚後,真相就會大白。其實不止我身邊的朋友這麽想,這個案子也在網上引起了輿論風暴,眾說紛紜。

隨後,公安機關向社會公布了約4分鐘的車載監控等相關視頻,向網友還原了真相,由此引發的討論逐漸式微。

其實定義“互鬥”是有法律依據的。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妥善審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規定,應當準確區分正當防衛和相互毆打故意傷害。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堅持主客觀相統壹的原則,綜合考察犯罪原因、沖突升級是否存在過錯、是否使用或者準備使用兇器、是否使用明顯不相稱的暴力、是否糾集他人參加鬥毆等客觀情況,準確判斷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故意和行為性質。壹旦發生雞毛蒜皮的糾紛,雙方都無法克制,導致打架。壹般來說,如果是錯誤的壹方先動手,手段明顯過分,或者是壹方先動手,在另壹方極力避免沖突的情況下繼續侵害,報復的壹方對另壹方造成了傷害,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故意挑釁對方實施不法侵害,並借機傷害對方,壹般不認為是正當防衛。

我是學法律的,對於這個事件我比較淡定。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壹般來說,判斷是否屬於正當防衛有以下幾點:壹是還手行為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第二,還手行為是針對非法侵權人的;第三,還手的施暴者有防衛意識;第四,還手的行為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以上幾點都是正當防衛的行為,反之就是毆打他人或者互相鬥毆的行為。

我覺得,從法律角度來說,警察認定“打架”是合法的。從警方公布的完整視頻中可以看出,在雙方爭執的後期,特別是在警察已經趕到的情況下,王站起來轉到後面,兩次毆打對方,說明她有傷害他人的主客觀行為,並對他人造成了傷害,進而導致矛盾升級,擾亂了社會秩序,不符合正當防衛,應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予以處罰;同時,警方對兩人罰款數額的差異也說明雙方責任有主次之分,要求過錯方承擔更多罰款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俗話說,退壹步海闊天空。雖然“高鐵巴掌”事件真相大白,但雙方實在沒必要陷入輿論漩渦,承受極端的心理壓力,讓原本微不足道的小事成為熱點。我覺得在日常生活中,凡事都要理性對待,既能解決問題,又能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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