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宏觀調控政策。國家通過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農、林、牧、工、城、居各類建設用地進行統籌規劃和合理布局,確定各類用地規模、建設用地總量和耕地數量,控制各類用地特別是城市建設用地規模,通過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控制建設用地總量。
(2)土地集約利用政策。按照“兩個根本性轉變”的要求,實現土地利用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單位土地面積產出率,充分發揮土地利用的效益和功能,減少土地閑置和浪費。
(3)土地有償使用政策。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應逐步縮小劃撥用地的範圍,擴大有償用地的範圍。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用於非農業建設的,除依法可以劃撥的以外,應當逐步實行有償使用。國有企業劃撥的土地使用權,也要經過地價評估後有償使用。通過有償使用,建立土地使用者的自我約束機制。
(4)節約土地政策。任何需要使用建設用地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註意節約用地。能少占地,未必能多占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利用劣質地的,不得占用好地。在建設項目設計中,要嚴格執行建設用地定額,防止土地被廣用、窄用,防止土地被閑置和浪費。
(5)保護耕地的政策。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必須辦理審批手續;國家征用耕地必須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占用耕地建設必須遵循“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占用的耕地由占用者復墾,保持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嚴格保護保護區內的耕地。
(6)保護土地環境的政策。國家鼓勵開發未利用地,但必須註意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鹽漬化,防止土地汙染;禁止破壞土地;向耕地傾倒城市垃圾和汙泥,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占用基本農田的建設項目應當制定基本農田環境保護規劃,並報有關部門批準;對開墾和圍墾的破壞生態環境的土地,要有計劃、有步驟地退耕還林、還牧、還湖;禁止破壞森林、草原和開墾耕地,禁止圍湖造田、圈占河灘。
(7)保護土地所有者合法權益的政策。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享有的土地權利經依法確認後,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農民承包土地經營,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調整承包地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8)嚴格管理土地政策。我國人多地少,保護耕地是我們的生命線。土地管理,特別是耕地保護,是關系中國全局和中華民族子孫後代的重大問題。鑒於我國的國情,黨中央、國務院提出:“我國的土地管理,特別是耕地保護,必須十分嚴格。”因此,中國必須實行嚴格的土地管理政策。
土地政策是國家根據壹定時期的政治、經濟任務,在土地資源的開發、利用、治理、保護和管理中規定的行為準則。它是處理土地關系中各種矛盾的重要調節手段,壹般包括土地所有權政策、土地財政政策和土地稅收政策。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由於工業的發展和城市人口的增加,環境汙染和建設占用耕地已成為許多國家的尖銳社會問題,因此制定了汙染防治和耕地保護政策。土地政策除了土地所有權、占有和使用制度外,還包括土地管理、開墾、開發、經營、稅收等方面。在土地經營方面,有的國家是政策鼓勵土地集中,擴大經營規模;有些國家保持土地分散,即采取小規模經營的政策。壹些國家禁止和限制土地的出售、轉讓、出租和抵押,而另壹些國家則實行寬松的政策。在開墾和開發方面,許多國家為了擴大種植和養殖,實施了金融信貸支持和減免稅收的政策。在土地管理方面,有水土保持政策、土地改良政策和合理利用土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