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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遵守國際公約的國家和行為

遵守國際條約和公約是每個國家的責任。

為了維護人類的基本生活秩序,維護人類最基本的道德和尊嚴,聯合國制定了許多公約、條約和議定書。國際公約、條約和國際慣例是國際法的淵源。

在壹些國家,國際條約的效力不僅優先於本國國內法,甚至優先於本國憲法。比如荷蘭憲法規定“法院無權判斷協議是否合憲”。根據歐盟的相關法律,如果歐盟法律與成員國的國內法發生沖突,則必須以歐盟法律的規定為準。對於歐盟國家來說,其國內憲法的地位和效力不如歐盟法律的規定。

在中國憲法中,條約與國內法的關系沒有明確規定。然而,許多普通法規定,條約的適用性優先於國內法。例如,《民法通則》第14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中國的外交聲明也明確表示,在國際上對中國生效的條約在國內也具有法律效力。壹般來說,壹個條約要在壹個國家生效,需要該國簽署,國內議會或相關機構批準。然而,壹些國際條約和公約即使沒有加入也具有約束力。比如反人類罪、戰爭罪,無論妳是否加入或承認相關國際條約和公約,國際社會都可以追究妳的刑事責任。

簽署和遵守國際條約和公約是每個國家的責任。中國作為聯合國的創始國之壹,應該帶頭簽署聯合國的公約、條約和議定書,並認真執行。這是中國政府對中國國民和國際社會的莊嚴責任,不應以任何理由推卸。

1,《國際法院規約》

《國際法院規約》是《聯合國憲章》的組成部分,聯合國所有會員國都是《規約》的當然參與者。

根據《規約》,國際法院對有關各方提交的所有案件以及現有條約和規約規定的所有事件擁有管轄權。國際法院的判決對有關各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顯然,本案中引用“內政”等理由是荒謬可笑的。

2001年,南斯拉夫總統米洛舍維奇被捕,被送往國際法庭受審;2010年7月22日,國際法院裁定科索沃獨立合法。

2.國際人權公約

該公約包括人權領域的壹系列公約、協定和議定書,如《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任擇議定書》。目前,中國已加入其中的25個,即:

& lt1 & gt;《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簽署於1997,批準於2006年5438+0,同年生效。)

& lt2 & gt《消除壹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加入於1981,生效於1982。)

& lt3 & gt《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批準於1983,同年生效。)

& lt4 & gt《禁止並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國際公約》(1983),同年生效。)

& lt5 & gt《反對體育領域種族隔離國際公約》(簽署於1987,生效於1988)。)

& lt6 & gt《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約》(批準於1990,同年生效。)

& lt7 & gt同年生效的《消除對婦女壹切形式歧視公約》(1980)。)

& lt8 & gt《兒童權利公約》(批準於1992,同年生效。)

& lt9 & gt《兒童權利公約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制品的任擇議定書》(2002年批準,2003年生效)。)

& lt10 >《禁止和立即行動消除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勞動公約》(2002年批準,2003年生效)。)

& lt11 & gt;《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批準於1986,生效於1988)。)

& lt12 >《就業政策公約》(批準於1997,生效於1998)。)

& lt13 >《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1982加入,1982生效。)

& lt14 & gt;《關於難民地位的議定書》(1982),同年生效。)

& lt15 >(殘疾人)職業康復和就業公約(批準於1987,生效於1988)。)

& lt16 >《最低就業年齡公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1998批準,並聲明不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 lt17 >《消除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2005年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聲明不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 lt18 & gt;《兒童權利公約》關於兒童卷入武裝沖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2001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王英凡大使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署)。

& lt19 >《殘疾人權利公約》(首批簽署國家之壹,2008年生效)

& lt20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批準於1956,生效於1957)。)

& lt21 & gt;《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批準於1956,生效於1957)。)

& lt22 >;《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批準日期:1956,生效日期:1957)。)

& lt23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的日內瓦公約》(批準日期:1956,生效日期:1957)。)

& lt24 >;《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沖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壹議定書)(加入日期:1983,生效日期:1984)。)

& lt25 >;《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沖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二議定書)(加入日期:1983,生效日期:1984)。)

中國加入的其他人權公約包括:

& lt1 & gt;。1921農業工人集會和結社權利公約(1984年承認並生效)

& lt2 & gt工業企業每周休息公約(在1984年得到承認並生效)

& lt3 & gt. 1925《國內工人和外國工人事故賠償同等待遇公約》(1984年承認並生效)。

& lt4 & gt. 1928《確定最低工資公約》(在1984中得到承認,同年生效)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規定,在教育方面:“初等教育應當是義務和免費的;所有形式的中等教育,包括中等技術和職業教育,應普遍通過壹切適當手段建立,並向所有人開放,特別是逐步免費;高等教育應以壹切適當手段根據成績平等地向所有人開放,特別是逐步免費";在勞動保護方面:“人人有權組織工會和加入他選擇的工會,以促進和保護他的經濟和社會利益”。

《消除壹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規定,人人不分種族、膚色、民族或人種,都有在本國自由遷徙和生活的平等權利;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並有權返回其本國;見解和言論自由權。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規定:"任何特殊情況,無論是戰爭狀態、戰爭威脅、國內政治動亂或任何其他公共緊急狀態,均不得援引為實施酷刑的理由";"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將有遭受酷刑的危險,任何締約國不得將該人驅逐、遣返或引渡至另壹國家"。

盡管中國於1998年簽署了《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但中國尚未批準這兩項公約在中國生效。到目前為止,中國還沒有簽署聯合國《取締教育歧視公約》和《取締教育歧視建議書》。事實上,《取締教育歧視公約》有激動人心的條款:“使初等教育成為免費義務教育;使各種形式的中等教育普遍建立並向所有人開放,“使高等教育根據個人成績向所有人平等開放”。

2010,10年2月23日,聯合國《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公約》生效,中國拒絕加入。

3.海事公約

& lt1 & gt;國際海事組織. 1948公約(於1973年獲得承認並生效)

& lt2 & gt《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1952年承認,1957年生效,第10條有保留)。

& lt3 & gt1965《國際海上運輸便利化公約》(1994加入,1995生效)。

& lt4 & gt1972《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1980年加入並生效)。

& lt5 & gt1972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汙染海洋的公約(加入1985)

& lt6 & gt. 1973《幹預公海非油類物質汙染議定書》(1990年加入並生效)。

& lt7 & gt. 1974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簽署於1975,批準於1980)

& lt8 & gt. 1979國際海上搜尋救助公約(簽署於1980,生效於1985)

& lt9 & gt. 1982《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簽署於1982,生效於1996)

& lt10 >. 1988《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為公約》(簽署於1988,生效於1992,不接受16條第壹款)。

《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為公約》規定,任何人非法和故意“破壞船舶或對船舶或其貨物造成可能危及海上航行安全的損害”即屬犯罪。

2010,10年2月,日本外相前原誠司引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向中國宣示權利:“希望中國嚴格遵守被稱為海洋憲法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規定的國際秩序”,“許多國家根據這個條約主張主權”,“壹般來說,挑戰這些就是挑戰國際秩序”。值得壹提的是,中國尚未加入《大陸架公約》。

4.《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2005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規定:“所有締約國均應根據本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制定和實施或堅持有效和協調的反腐敗政策,這些政策應促進社會參與,並體現法治、妥善管理公共事務和公共財產、廉正、透明和問責等原則”。

根據透明國際對各國清廉指數的排名,2003年中國得分為3.4,世界排名第66位,2010年得分為3.5,降至世界第78位。

5.國際反恐公約

截至2010年底,聯合國13國際反恐公約全部在中國通過,但有部分未被接受。這些慣例是:

& lt1 & gt;航空器公約1963(於1978年加入,於1979年生效)

& lt2 & gt。1970《關於非法占有的公約》(中國於1980年加入並生效)。

& lt3 & gt. 1971民用航空公約(1974年加入,同日生效)。

& lt4 & gt。1973《外交代表公約》(1987年生效,不接受13條,1款)。

& lt5 & gt1979《劫持人質公約》(於1993年生效)

& lt6 & gt. 1980《核材料公約》(1989年生效,聲明不受公約第十七條第二款約束)。

& lt7 & gt. 1988機場議定書(由1988批準)

& lt8 & gt1988海事公約(1991批準,聲明保留第16條第1款)。

& lt9 & gt. 1988固定平臺議定書(在1991中批準)。

& lt10 >1991《關於在可塑炸藥中添加識別劑以便偵測的公約》(同年通過)

& lt11 & gt;1997《制止恐怖主義爆炸的國際公約》(2006年批準,5438+0)

& lt12 >1999《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2006年批準)

& lt13 >2005年《制止核恐怖主義行為國際公約》(2010年批準)

目前,成員國正在就14國際條約,即“關於國際恐怖主義的全面公約草案”進行磋商。

6.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公約

& lt1 & gt;。1970《核不擴散條約》(1992)同時加入並生效。)

& lt2 & gt《生物武器公約》(於1984年加入並生效)

& lt3 & gt. 1993化學武器公約(由1996批準)

& lt4 & gt. 1996《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簽署於1996,但未正式批準)

《核不擴散條約》規定:有核國家不得直接或間接向任何無核國家轉讓核武器或核爆炸裝置,不得幫助無核國家制造核武器;無核國家承諾不發展、不接受、不尋求獲取核武器;停止核軍備競賽,促進核裁軍;將和平核設施置於國際原子能機構的國際保障監督之下,並在和平利用核能方面提供技術合作。根據規定,條約有效期為25年,在此期間每5年召開壹次會議,審議條約的執行情況。

從65438到0985,朝鮮加入了核不擴散條約。從5月1992到2月1993,朝鮮接受了國際原子能機構6次不定期的核檢查,但雙方對檢查的對象和結果存在分歧。1993年2月,國際原子能機構決定對朝鮮核設施進行強制“特別檢查”後,朝鮮以國家安全為由宣布退出《不擴散核武器條約》。2005年2月10日,朝鮮正式宣布擁有核武器。

7.環境公約

中國簽署的重要聯合國環境公約有:

& lt1 & gt;. 1969《國際幹預公海油汙事故公約》(1990年加入並生效)

& lt2 & gt《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1985)。

& lt3 & gt. 1990《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91加入,1992生效)。

& lt4 & gt1992《生物多樣性公約》(簽署於1992年,批準於1993年)

& lt5 & gt1992《氣候變化公約》(簽署於1992年,批準於1993年)

& lt6 & gt1994《聯合國防治荒漠化公約》(簽署於1994,批準於1997)

& lt7 & gt1997《京都議定書》(簽署於1998,2002年通過)

& lt8 & gt2001年《關於持久性有機汙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01年簽署,2004年生效)。

《聯合國防治荒漠化公約》規定,所有國家都有責任“為人類今世後代的利益保護氣候系統”,“所有締約方都應采取預防措施,預測、防止或盡量減少氣候變化的原因,減輕其不利影響。當存在嚴重或不可逆轉的損害威脅時,不應以沒有完全的科學確定性為由推遲采取此類措施。”

上世紀末,著名專家黃萬裏曾預言:“築壩(長江三峽)將切斷泥沙流動,使上遊洪水上漲,洪水頻發;下遊的土地開墾停止了,海灘被侵蝕了,”他甚至預測道。“更多漂浮在水中的懸浮沙部分沈積,堵塞了重慶港,切斷了航道。洪水期間會擡高水位,上遊合川江津地區會被淹,低於兩縣。那裏有幾十萬人,安康漢水河的災情可能發生十倍於7月底1983,這是極其人性的。”近年來,三峽、長江流域及南方的氣候異常頻頻見諸報端。三峽工程防汛辦提供的氣象資料也顯示:“今年4月(編者註:2005年,下同)三峽壩區天氣的復雜程度和劇烈變化為近50年同期罕見。請看《中國三峽工程》的報道:‘今年四月三峽壩區氣候異常。氣溫並沒有隨著夏季的到來而逐漸升高,而是呈下降趨勢。4月底,平均氣溫不到12攝氏度。4月中旬,周邊山區出現大範圍降雪,當月有3次降溫過程。溫差急劇上升,逆溫錯位現象嚴重。此外,4月份月降水量236.5毫米,為潰壩地區近18年最高,打破宜昌地區近118年最高。據今年相關新聞報道,洞庭湖、鄱陽湖因幹旱已改造成萬畝草原。

8.國際衛生條例

《國際衛生條例》於1969年制定,旨在控制傳染病的全球傳播,目前由世界衛生組織管理。該條例要求遵守協議的國家向世界衛生組織通報嚴重傳染病的爆發,如霍亂、黃熱病和鼠疫。2007年6月15日,世界衛生組織對條例進行了修訂,通報範圍擴大到了任何新發現的傳染病和輻射、化學事件。目前,該規則有193個成員國。中國從1979年6月1日開始承認這壹規定。2007年5月14日,中國政府發表聲明稱,將於2007年6月15日生效的《國際衛生條例(2005)》適用於中國,包括香港、澳門和臺灣省。

2003年,中國爆發大規模非典疫情,並波及全球。4月3日,中國衛生部在北京召開新聞發布會。當時衛生部長表示,疫情已經得到有效控制,在中國和北京工作和旅遊都是安全的。他還說,北京的SARS病例只有12例,死亡3例。他還笑著說,戴不戴口罩都很安全。壹般認為,這壹言論誤導了國內外民眾和政府。在北京解放軍301醫院有壹位退休醫生,名叫姜。他拿到了壹些非典的內部資料,知道疫情遠比部長說的嚴重。在向外國媒體報道了非典疫情後,中國的非典疫情終於大白於天下,壹場全國性的“抗擊非典運動”由此展開。

9.教育、文化和科學公約

& lt1 & gt;《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1886)(於1992加入並生效,聲明享有附件第2條和第3條規定的權利)。

& lt2 & gt. 1945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組織法(簽署於1946)

& lt3 & gt1954《關於發生武裝沖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及其議定書(已批準1999)

& lt4 & gt《關於各國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在內外層空間活動的原則條約》(1984)。

& lt5 & gt. 1967《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1980加入並生效)

& lt6 & gt. 1971世界版權公約(加入1992,主張第五條之三和第四條的權利)。

& lt7 & gt《保護錄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經授權復制公約》(於1993年加入)

& lt8 & gt。1972《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85年批準,次年生效)。

& lt9 & gt1972《外空物體所造成損害的國際責任公約》(於1988年加入,並立即生效)。

& lt10 >. 1989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1990.5.1簽署)

& lt11 & gt;2003年《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國際公約》(2004年加入)

《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規定:“任何成員國公民的作者,不論其作品是否出版,均應受到保護”。

《保護錄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經許可復制錄音制品公約》規定:“各締約國應保護具有其他締約國公民身份的錄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經錄音制品制作者許可制作復制品,並防止進口這種復制品,只要這種制作或進口是為了公開發行;並阻止公開發行這種復制品。”。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規定,所有國家都有責任保護本國境內的自然和文化遺產,並將其傳給後代。為此,該國應“最大限度地利用自己的資源,並在必要時利用現有的國際援助和合作”。所謂文化遺產是指:文物、建築、遺址。

10,其他約定

& lt1 & gt;。1907《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1993年承認,同年生效)。

& lt2 & gt. 1956國際原子能機構規約(於1984年批準並生效)

& lt3 & gt. 1976《東南亞友好條約》(200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加入,2003年簽署生效+00.8)

& lt4 & gt. 1982亞太發展中心章程(自1983.2.18起生效)

& lt5 & gt. 1986《及早通報核事故公約》(1986簽署,1987批準,11條第2款不接受)。

& lt6 & gt. 1986《核事故或輻射緊急情況援助公約》(簽署於1986,批準於1987)。不接受第10條第2款和第13條第2款。

《東南亞友好條約》規定,“應以和平方式解決分歧或爭端”,“反對訴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

《核事故或輻射緊急情況援助公約》規定,所有國家都應“相互合作並與國際原子能機構合作,以便在發生核事故或輻射緊急情況時迅速提供援助,從而最大限度地減少其後果,並保護生命、財產和環境免受放射性釋放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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