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科學技術普及(以下簡稱科普),是指以公眾易於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的活動。第三條科普工作應當堅持政府推動、全民參與、社會協同、開放合作的原則,堅持科學精神,尊重科學原則,因地制宜建立有效的科普供給體系,營造尊重科學、崇尚創新的社會氛圍。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普工作的領導,將科普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科普發展的政策措施,為科普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科普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負責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科普工作的重大問題,研究決定科普工作的重要事項。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同級科技部門。第五條科技部門是科普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統籌規劃、協調、指導和監督本地區科普工作,制定、組織實施科普工作規劃和相關政策,組織科普活動,推動科普工作創新發展。
宣傳、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科普宣傳的指導,推動科普內容的創作和出版,督促各類媒體開展科普工作,並將科普工作納入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教育部門負責在學校師生中推進科學普及,將科學素質教育和科學普及成果納入各類教育機構工作考核。
衛生部門負責將健康科普納入區域衛生規劃,制定並實施促進健康科普的政策,開展健康知識普及活動。
文化旅遊部門負責文化旅遊行業科普資源的規劃和建設,組織、協調和指導文化旅遊相關科普工作。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農業科普工作,提高農村人口科學素質,促進先進實用技術的推廣應用。
生態環境、綠化、應急、民政、經濟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體育、氣象等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開展科普工作。第六條科學普及是全社會的共同任務。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依法開展科普工作。社會各界應當依法參與科普活動。
鼓勵社會力量興辦科普事業。支持和引導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開展公益性科普活動。支持、培育和促進科普產業發展。第七條本市保護單位和個人開展科普活動的合法權益,保障公民參與科普活動的權利。
參加科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科普活動的有關規定和要求,自覺維護科普場所的公共秩序,愛護科普設施和展品。第八條本市應當根據國家長江三角洲區域壹體化發展戰略的要求,加強與長江三角洲在科普資源開發、信息共享、人才交流、活動展覽等方面的合作與聯動,加強與中國其他地區在科普領域的合作。
鼓勵和推動科普國際合作,促進國內外科技傳播交流,增加具有國際水準的優質科普產品和服務供給,提升科普工作國際化水平。第二章科普活動的組織和開展第九條科學技術協會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會力量,應當依法組織開展群眾性、社會性、經常性的科普活動,支持有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組織開展科普活動,協助政府制定和實施科普發展規劃,為政府決策科普工作提供建議。
上海科技館是本市重要的綜合性科普場館。開展常態化科普活動,搭建合作交流平臺,發揮科普示範功能。第十條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文化等機構和團體應當充分發揮各自優勢做好科普宣傳工作。
綜合性報刊應開設科普專欄和專版;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開設科普欄目或者播放科普節目;新聞出版單位應當加強科普作品的出版發行;影視制作、發行、放映機構應當加強科普影視作品的制作、發行和放映。新聞媒體應當定期發布壹定數量的科普公益廣告,及時報道重大科技成果、重要科技創新項目、傑出科技人物、重大科普活動和社會關註的科學熱點。
鼓勵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者和使用者通過戶外廣告設施發布科普宣傳內容。鼓勵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車和商住樓廣告設施在適當時間展示科普內容。
鼓勵其他媒體通過多種形式加強科普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