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借款案件,原告應提供書面收據(借款金額、交付地點、時間、借款用途、歸還日期、利息約定);沒有書面收據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事實依據。
(三)借款關系是否合法,債權人應提供債務人借款用途的證明。
(4)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債權人應先提供有關部門關於債務人下落的證明,並提供證據證明借貸關系的存在。
(5)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支付利息的,應當提供雙方約定支付利息的證明;沒有利息約定,債權人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經催告後未償還,債權人經催告後要求支付利息的,應當提供到期未償還或者經催告後未償還的證據。
(6)借貸關系中有保證人的,原告應提供保證的證據,以及保證人的姓名和地址。
法律依據
個人債權與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取得實施辦法壹、個人債權的認定(壹、權屬清晰的個人委托理財和信托的基本認定標準)
1.客戶資產在客戶開立的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內獨立運作、封閉,或者信托財產按照信托文件規定的用途獨立運作、封閉,與金融機構自有資產和其他客戶資產相區別,不存在混淆。如果被處置的金融機構以資金存入客戶賬戶或者轉為證券的形式支付委托理財收益和信托收益,則不屬於混淆。
2.委托理財合同中有委托理財業務的約定,受托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操作。
權屬清晰、未被金融機構挪用的個人委托理財和信托,不視為清算財產,不納入收購範圍。2004年9月30日前簽訂並與金融監管部門備案材料壹致,超出上述標準委托理財和信托的個人,可根據簽訂合同的權屬和性質,並符合收購意見的規定,納入收購範圍;與上述備案材料不壹致的,不納入收購範圍。
(二)在第三方監督下辦理委托理財業務。第三方監管下的委托理財,是指被處置金融機構作為受托人,與客戶及第三方金融機構簽訂委托理財合同,客戶在第三方金融機構開立證券和資金賬戶,第三方金融機構行使監管權的委托理財行為。
對於權屬清晰、未被挪用的個人委托理財,客戶賬戶內的資產歸客戶所有,不作為清算財產,不納入收購範圍。對委托金融機構挪用資產的個人,將個人債權納入收購範圍,追究第三人責任。
(三)以機構名義辦理個人委托理財業務。很多個人以機構的名義聚集,機構與金融機構簽訂委托理財協議。個人與金融機構之間沒有委托理財協議,即個人以機構的名義委托理財。此類債權不納入收購範圍,由省級或計劃單列市地方人民政府妥善處置,按照“誰集資,誰負責”的原則解決,集資機構(即與被處置金融機構簽訂協議的機構)必須承擔相應責任。
二。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識別
(壹)確定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基本標準: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是指經紀業務客戶為保證全額結算而存放在證券公司的資金、賣出證券所得的全部款項(扣除經紀傭金和其他合法費用)、持有證券所得的股息、現金紅利和債券利息,以及上述資金取得的利息。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客戶是正常的券商客戶;
2.客戶必須在被處置的證券公司開立證券和資金賬戶;
3.客戶必須有實實在在的資金投入。在身份識別過程中,客戶應能提供有效證件和證明,包括查驗個人投資者身份證件、證券賬戶卡及其復印件;機構投資者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或法人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經辦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簽訂的證券交易代理協議及其他合同等。
(二)正常經紀業務客戶的認定和處理判斷客戶是否屬於正常經紀業務客戶,應當遵循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以下情況不屬於正常經紀客戶的收購範圍:
1.存在正常經紀業務之外的合同關系;
2.證券公司為賬戶業務向客戶或第三方支付了委托理財或貸款收入、代理費等額外收入;
3.證券公司或者客戶向對方出具單方承諾;
4.有證據證明該業務不屬於正常的經紀客戶。客戶與證券公司及證券公司關聯方存在其他債權債務的,或者客戶與證券公司存在未結清委托理財等異常經紀業務關系的,應當在購買時扣除相關款項。
(三)在下列情況下,認定賬戶資金為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
1.客戶借用他人名義開立資金賬戶,雖無開戶資料或開戶資料不全,但資金投入真實,賬戶已被實際管理和控制;
2.處置日前(不含處置日),委托理財或借貸關系已經終止(包括到期終止、協議終止、實際支付終止),客戶資金賬戶內的資金余額屬於客戶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
3.有融資配資的賬戶(委托理財業務除外),賬戶中除融資配資以外的剩余資金屬於客戶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
(四)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能定義為客戶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
1.客戶與證券公司存在除經紀業務以外的違反委托理財或借貸規則的書面關系;
2.客戶承諾資金或證券將在壹定期限內存放或委托,不會被提取或動用;
3、證券公司已直接向客戶支付了返還的傭金收入。
(五)下列資金應當在收購時從客戶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中剔除
1.自營並實際控制被處置證券公司賬戶內的資金;
2.證券公司通過自營、實際控制的賬戶、實際控制的空殼公司及關聯方投資的資金;
3.證券公司關聯方開立的賬戶和實際控制的賬戶中的資金;
4、客戶與證券公司關聯方之間存在委托理財或資金拆借等關系,其賬戶內的資金。關聯方根據財政部頒布的相關會計和審計準則確定。
三。其他事項的認定和處理
(壹)其他個人債權的認定
下列債權被認定為個人債權:
1.個人客戶直接向金融機構貸款,並持有貸款合同或文件;
2.居民個人持有金融機構發行的各類債權憑證,包括以該金融機構名義發行的國庫券和債權憑證;
3.居民個人持有並被金融機構挪用於金融機構相關賬戶的有價證券(包括國債、股票和其他合法債券)。債權的認定標準除了相關債權憑證外,還應包括實有資本投入。
(二)挪用信托財產形成的個人債權的認定挪用信托財產形成的債權,應當依據信托合同登記確認為個人債權或者機構債權。同壹人對擬處置金融機構擁有多個信托受益權的,按照同壹人的債權累計確認單個債權金額。金融機構處置前信托受益人已變更登記的,應當根據變更後的信托受益人確認債權性質和金額。
(三)個別債權購買金額的確定客戶與金融機構約定的高息不納入購買範圍。金融機構支付給客戶的高額利息,即挪用的合法債券從其票面利息中扣除的部分和其他個人債權高於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法定存款利息的部分,從客戶的購買本金中扣除。
(四)正常券商客戶(含機構客戶)被挪用證券的處理正常券商客戶(含機構客戶)的證券被金融機構挪用、用於回購融資或受到其他侵權方式處罰的,應按照被挪用證券的類型分別登記,認真甄別,嚴格核實,明確責任,整體研究。挪用客戶證券的金融機構要追究責任,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此類客戶和經理必須簽署壹份聲明,並承諾不隱藏或銷毀相關材料。對隱瞞事實,騙取國家貨款的客戶和管理人員,將立即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追回資金。
(五)嚴格審查以個人名義持有的機構債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確認為機構資金,不是個人債權:
1,個人賬戶資金和證券來自相關機構或機構控制賬戶,但個人與機構之間不存在投資或債務關系;
2.開戶人屬於事業單位掛靠人員,開戶人無法提供合法資金來源證明的;
3.因基金已向相關機構、機構的控制賬戶支付收益(證券公司挪用個人委托資產支付其他機構委托理財收益的除外);
4.有其他證據證明該賬戶屬於該機構的。應當關註並認真核實以下債權: (壹)被處置證券公司及經辦人員認為屬於該機構的債權;資金的來源或去向屬於該機構的債權;與已知機構客戶存在同壹代理人的債權;對應賬戶與機構客戶賬戶之間存在資金關系的債權;數額巨大的債權(654.38+0萬元以上);與該機構存在復雜資金關系的其他債權。必要時,可邀請公安部門配合調查相關證據。
四、個人債權取得的程序和責任
(壹)地方政府購買個人債權時的責任界定個人債權人直接與被處置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從事經營活動的(如在證券公司證券營業部開立證券賬戶或資金賬戶),由被處置金融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省或市政府負責購買個人債權;個人債權人與被處置金融機構分支機構無直接業務活動的(如證券公司個人債權人未在證券營業部開立證券賬戶或資金賬戶),個人債權的取得由被處置金融機構註冊地省級政府或計劃單列市政府負責。
(二)購買個人債權的程序
1.托管清算機構應組織債權登記小組及時將個人債權登記資料移交當地政府甄別確認小組進行甄別,並抄送當地銀監局和證監局。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成立個人債權甄別確認小組,開展個人債權甄別確認工作,準備地方政府承擔的收購資金。甄別確認工作完成後,地方政府債權甄別確認小組應及時將甄別確認結果和資金到位情況移交給地方托管清算機構和地方銀監局或證監會。
3.托管清算機構收到地方政府篩選確認小組的篩選確認結果後,應及時組織個人債權購買。
(三)個人債權收購工作中的相關職責
1.篩選確認小組成員對登記材料和個人債權相關證據進行嚴格核實後,逐壹簽字,提交篩選確認小組負責人審核。審核無誤後,篩選確認小組負責人應在確認報告上簽字。確認工作中發現證據不足的,應當通知相關債權登記機構進壹步補充材料。
2、在登記、篩選確認和采集過程中,應嚴格辦理交接手續,填寫資料移交單。
3.托管清算機構應當統壹印制相關公告、數據交接表、個人債權收購確認函、個人債權收購轉讓函、個人債權承諾函等文件。
(四)獎懲措施在個人債權取得中,凡以隱瞞事實或者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國家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舉報有功者,經核實後給予獎勵(辦法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