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取締賣淫、嫖娼活動。
司法行政、衛生、工商行政管理、旅遊、文化、商業、交通、房地產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職責,積極配合查禁工作。第四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車業等單位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本單位的治安管理,預防和制止賣淫嫖娼活動。第五條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積極向本區域內的居(村)民宣傳取締賣淫嫖娼活動的法律法規,教育居(村)民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配合司法機關取締賣淫嫖娼活動。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公民發現賣淫、嫖娼行為,有權向公安機關舉報。
公安機關對積極舉報賣淫嫖娼活動的單位和公民,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七條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嫖娼的,依照《NPC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勞動教養或者給予治安處罰。第八條。賣淫嫖娼不夠勞動教養的,可以按照《賣淫嫖娼人員教育辦法》的有關規定接受教育。第九條賓館、餐飲服務、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行業等單位組織、脅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除依照《NPC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等有關法律對有關人員進行處罰外,由公安機關對單位處以15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並可責令其限期整改或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吊銷公共場所治安許可證和特種行業許可證。第十條賓館、餐飲服務、文化娛樂行業、出租汽車行業等單位對本單位內的賣淫嫖娼活動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機關處以654.38+10萬元以上654.38+1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限期整改或者停業整頓;整改後仍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吊銷《公共場所治安許可證》和《公共場所特種行業許可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NPC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第十壹條旅館業、餐飲業、文化娛樂業、出租車業等的負責人和從業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隱瞞情況或者為犯罪分子提供情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六十二條的規定處罰。第十二條汽車、摩托車、三輪車、船舶駕駛員賣淫、嫖娼或者利用駕駛車船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可以按照《NPC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的有關規定處罰,並可以由公安機關或者其他發證機關吊銷其駕駛證和其他有關證件。第十三條房屋出租人疏於在出租房屋內進行賣淫、嫖娼活動,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公安機關處五千元以下罰款,並可責令其停止出租房屋。第十四條以索取或者給付財物為條件進行淫穢活動的,由公安機關處三千元以下罰款。第十五條賓館、餐飲服務、文化娛樂行業以色情服務招徠顧客,引誘、容留、介紹他人進行淫穢活動的,由公安機關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並可責令限期整改或者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吊銷公共場所治安許可證和特種行業許可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對有關人員由公安機關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第十六條賓館、餐飲服務、文化娛樂業等單位對本單位內的淫穢活動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機關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限期整改或者停業整頓;整改後仍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吊銷《公共場所治安許可證》和《公共場所特種行業許可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第十七條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賣淫、嫖娼和淫穢活動的,依法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