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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行政的內涵和要求是什麽?

答:合理行政是指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管理時,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對行政相對人壹視同仁,不偏袒,不歧視。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應符合法律目的,排除相關因素的幹擾;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該是必要和適當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時可以通過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應當避免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合理行政的要求與人們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理解密切相關。布萊克的法律詞典將行政自由裁量權定義為:行政官員和行政機關對可能的作為和不作為進行選擇的權利。傳統的憲法原則壹般認為廣泛的自由裁量權與法律的精神是不相容的。但是,隨著政府行政管理範圍的不斷擴大,為了適應復雜多變的形勢,政府必須享有壹定的自由裁量權,而且要求盡可能廣泛地享有。從某種意義上說,行政自由裁量權是現代行政權的核心。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和擴大,壹方面極大地提高了行政效率,另壹方面也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提供了機會。既然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和擴大是現代行政的必然要求,那麽我們能夠做出的務實選擇就是如何通過法律來控制和規範其行使,從而將行政自由裁量權可能帶來的負面效應和影響降到最低。法治的本質是壹套防止濫用自由裁量權的規則。在這種情況下,合理行政的要求應運而生。英國法官柯克在1598的努克案中提出了合理管理的要求。英國汙水管理委員會向有關居民收取修理河堤的費用,但他們將所有費用分攤給鄰近土地的所有者,而不是所有受益者。法律賦予委員會收取費用的自由裁量權,但沒有規定向誰收取費用,因此柯克在判決書中寫道:“雖然委員會授權成員行使自由裁量權,但他們的活動應該受到限制,應該遵守合理的規則和法律規則。因為自由裁量權是壹門辨別真假、是非、真假、公平與虛偽的學問,不應該按照自己的意願和個人感情行事。”自此,合理性原則在英國成為審查行政行為效力的獨立理由。雖然美國確立合理行政原則晚於英國,但精神是壹致的。政府必須“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規定源於1791年對《憲法》第5條的修正:“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私人財產不得用於公共用途,除非有公平的補償。”許多授權行政官員或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法律明確規定,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必須“合理”,而其他法律則使用類似的詞語,如“適當”、“必要”、“可行”。德國行政法中沒有“合理性原則”,但其比例原則的內容與行政合理性的內容相同。比例原則起源於19世紀後期,是指對行政相對人權益的侵害或對行政相對人義務的設定必須基於必要性。起初,比例原則只適用於警察領域,後來擴展到行政領域。德國的比例原則深深地影響了日本、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和中國臺灣省。《綱要》中的合理行政不僅包括外國行政法中合理行政的內容,還包括外國行政法中公平正義原則的許多內容。理性行政的要求理性行政不僅要求行政機關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種類和範圍進行行政管理,而且要求行政機關的行為符合法律的意圖或精神以及公平、正義等法律理性。也就是說,合理行政要求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合理。與依法行政相比,合理行政是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的更高要求。它要求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管理時做到以下幾點:1。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平等對待行政相對人,不得徇私、歧視。行政機關的權力是人民通過法律賦予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權力必須為人民服務,不得利用人民賦予的權力為自己或與自己有關聯的組織、團體和個人謀取私利。實踐中,許多條件相似的申請人往往申請數量有限的同壹行政許可。壹些行政機關往往根據申請人與自己關系好不好、有沒有給自己好處、給了多少好處、申請人以後對自己有沒有用等因素來決定授予誰行政許可,而不是綜合考慮申請人的具體情況和社會利益。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必須考慮所有應當考慮的因素,特別是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或隱含要求的因素。我們應該依法公正行事,盡力消除壹切不合理的因素。合理行政還要求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管理時平等對待當事人,不得歧視。這是憲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對行政機關的要求。行政機關是否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或者作出抽象行政行為;是否給予相對人權益或者要求相對人履行義務;無論是給予相對人某種資格還是某種懲罰,都必須對相對人壹視同仁,不能因為身份、民族、性別、宗教信仰而區別對待。平等待遇包括兩種情況:相同情況下的平等待遇和不同情況下的不同待遇。同等待遇是指行政機關同時面對多個相對人,情況基本相同的,應當同等對待;當壹個行政機關在不同的時間階段面對幾個情況基本相同的行政相對人時,應當遵循行政慣例,保持與以前基本相同,除非法律發生了變化。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是指行政機關在管理人處於不同情況時,應當根據相對人的具體情況設定權利義務,區別對待。平等地對待對面的人,並不意味著不管環境和差異都是壹樣的。壹些社會弱勢群體應該得到特殊的優待和保護。2、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法定目的行使自由裁量權。任何法律、法規和規章在授予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時都有其內在的目的。從根本上說,是為了更好地實現國家利益,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就每壹項授權而言,都有其特殊的立法意圖。行政機關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必須正確理解法律的本意和精神實質。如果裁量行為違反了授權法的意圖,則屬於不當行政行為。比如《行政處罰法》設定的處罰,本質上是督促相對人守法的手段,處罰本身不是目的。但在實踐中,很多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為了處罰而處罰。在法定處罰幅度內,能罰多罰少。這顯然是違反法律目的的,是濫用自由裁量權。3、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是必要和適當的。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能時,即使可以依法限制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設定相對人的義務,也應當將相對人遭受的損失控制在最低限度。這就要求行政機關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必須是最少的,除非絕對必要,否則不得采取過激手段。此外,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面對多種可能的手段時,對手段的選擇應根據目的進行衡量。任何幹涉措施所造成的損害應該小於實現行政目的所獲得的利益。4.行政機關能夠通過各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的,應當避免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的方式有多種,包括直接管理手段和間接管理手段、事前管理手段、事中管理手段和事後管理手段等。不同的管理方式需要不同的管理成本,給行政機關帶來不同的便利。實踐中,壹些行政機關在選擇管理方式時只考慮是否方便自己,而不太關心相對人是否方便,相對人的權益是否會因這種管理方式而受到損害。這顯然違背了合理行政的精神。對此,《綱要》明確要求,行政機關可以通過各種方式實施行政管理,以達到行政目的,不得為了自身的管理便利而忽視當事人的權益,應當盡量避免采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目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合理行政的理解存在壹些誤區。有人以道德規範作為判斷合理性的標準,認為只要符合道德規範,就是合理的;有人以多數人的贊同作為判斷合理性的標準,認為只要多數人同意,就是合理的;有些人把政策作為判斷合理性的標準,認為只要符合政策,就是合理的。以上觀點在某種意義上都是合理的,但不符合合理行政的科學含義。今後,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綱要》中的合理行政標準實施行政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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