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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邯鄲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

邯鄲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河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並對被拆遷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進行補償安置。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監督管理全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邯鄲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負責本縣未納入邯鄲市主城區的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其他縣(市)、峰峰礦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壹)制定、宣傳和實施城市房屋拆遷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

(二)審查房屋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及其他有關文件,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發布房屋拆遷公告;

(三)負責拆遷人或者受委托人的資格審查,核發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四)負責管理拆遷評估單位;

(五)負責監督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

(六)協調、監督、檢查房屋拆遷活動,對拆遷工作人員進行在職培訓;

(七)對在拆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條拆遷人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向當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拆遷範圍紅線圖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拆遷計劃,包括項目基本情況、拆遷範圍和方式、拆遷期限、項目開工和竣工時間等。拆遷方案,包括被拆遷房屋(住宅和非住宅)的總建築面積、面積、補償和補貼計算;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六)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五條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時,申請人在拆遷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賬戶中籌集的補償安置資金必須達到所需資金總額的80%以上,並在實施拆遷前補足差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籌集方式包括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管辦法由拆遷管理部門制定。

第六條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對城市房屋拆遷活動中實施房屋拆遷的施工單位進行資質審查。沒有相應拆遷資質的拆遷隊不得承擔拆遷任務。對拆遷隊違法行為的查處、拆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問題以及對被拆遷人不需要補償安置的房屋(如廠房、辦公樓)的拆遷,由負責建設管理的部門進行管理。

第七條房屋拆遷公告發布後,新建房屋(包括改建、擴建、聯建、合院建築等。)納入拆遷範圍的,不予補償安置。

第八條被拆遷人未經房產管理部門批準,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按原房屋登記性質補償安置。

第九條在規定的暫停期限內拆遷項目未完成的,由拆遷人提出申請,拆遷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辦理延長拆遷期限手續。

第十條拆遷住宅房屋,按照建築面積1:1進行補償安置,但拆遷主城區住宅平房,按照原建築面積1:1.6計算。

非住宅房屋按照建築面積1:1補償安置。

未取得合法審批手續的建築物,不予補償安置。

第十壹條拆遷補償可以是貨幣補償,也可以是房屋產權調換,除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外,具體方式由拆遷人選擇。

金錢補償。拆遷人應當按照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或者雙方約定的貨幣補償金額向被拆遷人支付貨幣補償。

產權交易所。拆遷人以自己建造或購買的產權房與被拆遷房屋進行產權調換,並按被拆遷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與調換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結算調換差價。

第十二條貨幣補償金額可以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及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也可以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協商確定。

實施拆遷後7日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不能協商的,按照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貨幣補償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壹)拆遷房屋及附屬物的補償費;

(二)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貨幣補償基準價;

(三)被拆除私有房屋庭院內的土地補償費。庭院用地是指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權的非建設用地。

貨幣補償的評估方法由政府拆遷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實施房屋產權調換的,按照本辦法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調換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結清產權調換差價。

第十四條拆遷公益性房屋,拆遷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拆除非公有房屋的附著物,不實行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被拆遷人與承租人未就解除租賃關系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應當調換被拆遷人的產權。

第十五條房屋拆遷評估應當由法定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和拆遷管理部門認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拆遷人承擔。拆遷許可證規定範圍內的拆遷房屋和安置房的評估,應當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評估標準對房地產市場進行評估。

第十六條評估機構出具估價報告時,應當向房屋拆遷當事人說明。

第十七條拆遷人、被拆遷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向原估價機構申請重新估價,估價機構應當進行重新估價或者復核。

第十八條被拆遷人對原評估結果或者重新評估的評估結果有異議的,也可以自收到評估結果之日起10日內委托其他房地產評估機構對貨幣補償費進行評估,並按照下列規定確定評估價格:

(壹)兩次評估價格之差小於或者等於首次評估價格5%的,按照首次評估價格確定;

(2)兩次評估價格之差超過第壹次評估價格的5%但不足10%的,按照兩次評估價格的平均值確定;

(三)兩次評估價格之差等於或者超過首次評估價格百分之十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專家確定。

委托其他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重新評估貨幣補償費用,評估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重新評估或者重新評估結果仍有爭議的,可以自收到重新評估或者重新評估結果之日起5日內或者自收到第十次評估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本市城市房屋拆遷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鑒定意見可以作為房屋拆遷裁決的依據。

第二十條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在規定時間內未重新評估,委托其他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並申請本市城市房屋拆遷技術鑒定委員會鑒定的,拆遷管理部門在收到當事人裁決申請後,依法對評估結果進行審查後作出裁決。

第二十壹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不能就補償安置達成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拆遷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已經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實施。

第二十二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搬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

第二十三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後,雙方當事人就房屋補償、安置等事宜進行協商。,或者不履行協議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拆遷租金由政府確定的公有房屋,拆遷人可按私有房屋標準評估計算貨幣補償,補償費的三分之壹支付給公有房屋產權單位,其余支付給公有房屋承租人。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承租人未就貨幣補償達成協議的,可以進行產權調換,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第二十五條拆遷租金實行政府定價的公有非住宅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扣除貨幣補償的三分之壹支付給公有房屋所有權人,其余部分支付給公有房屋使用人。

第二十六條拆遷自管房屋,以集資方式建房的,原房屋面積承租人在集資時可給予適當優惠。集資標準必須經市政府物價管理部門批準。單位自管房屋拆遷,有條件的地方,也可以參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需要自行拆遷的,應當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等相關手續。自拆人員應經過培訓並持證上崗。

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自行建房、集資建房或者合作建房,必須妥善安置被拆遷居民。

外地單位職工與本單位職工執行相同的規定和標準。

第二十九條在搬遷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自行安置或者由所在單位安排住宿的,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由被拆遷人支付;只給提供周轉房的居民發放搬遷補貼,居民按規定繳納房租、水電費等。

由拆遷人或被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房屋使用者按規定交納租金、水電費等。

第三十條拆遷非住宅房屋因產權調換造成停產停業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壹條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付給被拆遷人三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二條城市規劃區內的貨幣補償基準價、各類房屋重置價格或者單方工程造價、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由拆遷管理部門會同物價、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制定、調整並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

第三十三條拆遷人應按有關規定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繳納房屋拆遷管理費。各縣(市)、峰峰礦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在每年年底按照省、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規定收取當年度拆遷管理費,用於房屋拆遷管理。

第三十四條侮辱、毆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阻礙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影響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各縣(市)、峰峰礦區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可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轄區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和評估管理規定。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本辦法實施前,已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其拆遷和遺留問題的處理,按原拆遷規定和標準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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