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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關於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的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進壹步轉變政府職能,加強依法行政,強化政府衛生監督職能,建立健全衛生監督體系,根據《國務院中央關於衛生改革和發展的決定》和黨的十六大精神,制定本規定。第二條衛生監督體系是公共衛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貫徹國家衛生法律法規,維護公共衛生秩序和醫療服務秩序,保護人民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保障。第三條衛生監督體系建設包括加強衛生監督機構和隊伍建設,明確衛生監督任務和職責,完善衛生監督運行機制,完善衛生監督保障措施。第四條衛生監督體系建設應當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通過進壹步轉變職能、嚴格行政執法,不斷提高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辦事的能力和水平。第五條衛生監督體系建設應當按照精簡、統壹、效能的原則和政事分開、綜合執法、依法行政的要求,深化衛生監督體制改革,合理設置機構,優化人員結構,解決職能交叉、權責分離、執法力量薄弱的問題。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衛生監督工作的統壹領導,統籌規劃,在整合現有衛生資源的基礎上加大投入,建立職責明確、行為規範、執法有力、保障充分的衛生監督體系。第七條衛生部負責規劃和指導全國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管理衛生部衛生監督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衛生監督機構的建設和管理。第二章機構設置和人員管理第八條衛生監督實行分級管理。中央、省、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設立衛生監督機構和衛生監督執行機構(以下簡稱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的衛生監督工作。縣級衛生監督機構可向鄉鎮派出衛生監督人員。第九條各級衛生監督機構的人員編制應當根據轄區人口數量、工作量、服務範圍和經濟水平等情況科學合理制定。第十條衛生監督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遵守法律和職業道德;

(二)具備與衛生監督相關的專業知識和法律知識;

(三)接受衛生監督崗位培訓並考核合格;

(四)新錄用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第十壹條衛生監督員資格考試的具體規定由衛生部制定,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實施。

各級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根據監督任務聘請相應的專業人員,不斷優化衛生監督隊伍的專業結構。第十二條國家對衛生監督人員實行定期培訓和考核制度。

各級衛生監督機構要不斷提高衛生監督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政治思想素質。第十三條國家和省級衛生監督機構應設專人監督下級衛生監督工作,其主要任務是:

1,大案要案的督辦;

2、各類專項整治、執法檢查監督;

3、監督檢查衛生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4、檢查下級衛生監督機構和人員的執法行為。第十四條衛生監督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著裝。第十五條各級衛生監督機構應根據工作需要配備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和條件,承擔衛生監督的現場檢查、執法和取證工作。第十六條各級衛生監督機構應建立執法責任制,認真履行職責,做到任務明確,責任到人,各司其職,確保衛生監督的公正和高效。第十七條各級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和工作程序,規範衛生監督行為;完善內控機制,建立關鍵崗位輪崗制度和執法回避制度;公開程序和結果,接受社會監督;強化服務意識,保護和尊重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第三章職責第十八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衛生監督管理職責;制定相關政策;負責衛生監督的宏觀管理、組織協調和信息發布。第十九條衛生監督的主要職責是:依法對食品、化妝品、消毒產品、飲用水以及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進行監督管理;依法對公共場所、職業、輻射和學校衛生進行監督管理;依法監督傳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監管醫療機構、采供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活動,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打擊非法行醫和非法采供血行為;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各級衛生監督機構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承擔衛生監督任務。第二十條衛生部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全國衛生監督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制定國家衛生監督政策和工作規劃,制定相應的工作制度和規範;

(二)組織實施國家衛生監督,對地方衛生監督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三)開展執法檢查,監督地方衛生監督機構和人員的執法行為;

(四)組織協調、督促檢查重大案件的查處;

(五)組織國家衛生監督抽檢;

(六)依法承擔職責範圍內的衛生行政許可和資質認定工作;

(七)負責全國衛生監督信息的匯總和分析;

(八)組織國家衛生監督人員培訓;

(九)組織衛生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十)承辦衛生部指定或交辦的衛生監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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