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國的法律能管轄外國人在中國犯罪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的罪,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上實施的犯罪,也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之壹或者結果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視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凡在中國境內和船舶、航空器(船舶、航空器)上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即使吳某是加拿大國籍,並且涉嫌在中國犯罪,也應適用中國法律。
需要註意的是,刑法第六條“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適用本法”,這裏的法律有特別規定,指的是刑法第11條外交代表的刑事管轄豁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壹條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所謂外交特權與豁免,是指使領館和外交人員在履行職責時享有的不受所在國法律管轄和其他待遇的權利。
綜上所述,除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外,其他外國人在中國犯罪,均可受中國法律管轄。
2.外國罪犯需要引渡回本國嗎??
引渡是指壹國應有關國家的請求,將在其境內被另壹國指控犯罪或判刑的人移交給請求國審判或處罰。
引渡制度是國際司法協助的壹項重要制度,也是國家有效行使管轄權、懲治犯罪的重要保障。在國際法上,國家沒有引渡的義務,引渡的法律依據應該是國際條約、國際公約和有引渡條款的相關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和外國在平等互惠的基礎上進行引渡合作。引渡合作不得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和社會利益。第六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壹)“被請求引渡人”是指請求國向被請求國請求引渡的人;(二)“被引渡人”是指從被請求國引渡到請求國的人;(三)“引渡條約”,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締結的引渡條約或者其他含有引渡條款的條約。第十五條沒有引渡條約的,請求國應當作出互惠承諾。
綜上所述,是否引渡罪犯主要看兩國是否簽訂了引渡條約。如果中國和那個國家沒有引渡條約,他們基本上不會被引渡到那個國家。
3.外國罪犯需要驅逐出境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五條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壹條,外國人從事與停留停留理由不符的活動,或者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不適宜在中國停留停留的,可以限期出境。外國人違反本法規定,情節嚴重不構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將其驅逐出境。公安部的處罰決定是最終決定。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自驅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入境。
外國人在我國犯罪,人民法院認為其繼續在我國居留會損害我國和人民利益的,可以(不統壹)適用驅逐出境,以消除其在我國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如果加判驅逐出境,驅逐出境必須在主刑執行完畢後進行(比如被判有期徒刑10年,先服刑,執行完畢後再驅逐出境)。壹般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兼顧我國與其國家的關系和國際鬥爭形勢,綜合考慮是否適用。
綜上所述,是否驅逐出境需要根據罪犯自身情況和案情來決定。
從上面我們可以知道,除了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人以外,所有在中國犯罪的外國人都可以受到中國法律的管轄。是否引渡罪犯,主要看兩國是否簽訂了引渡條約。如果中國和那個國家沒有引渡條約,他們基本上不會被引渡到那個國家。是否驅逐出境,需要根據罪犯自身情況和案件情節來決定。如有其他問題需要解答,歡迎前來咨詢在線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