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1.編譯目的:
為了加強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減少火災隱患。
2.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制度。
3.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所有酒店和員工。
第二條:全體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責任,確保消防安全。
第三條第壹責任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條:所有人員應實行班組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班組和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確定班組和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五條:全體人員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1。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確保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消防安全情況;
2.統籌安排消防工作和管理,落實酒店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3.每月組織壹次定期消防檢查,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或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4.組織人員積極參加公司組織的緊急疏散和實際消防演習。
第六條:實施以下消防安全管理:
1.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2.組織制定或修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並檢查監督執行情況。
3.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4.擬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5.組織維護公司所有消防設施、消防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確保其完好有效。
6.組織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和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條對容易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應當根據上述情況確定為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誌,實施嚴格管理。
第八條:動火作業管理。禁止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用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動火作業的,在確認沒有火災、爆炸危險後,監護人方可負責動火作業。動火作業人員應遵守消防安全規定,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九條保障防火責任區內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消防廣播等設施正常。
第十條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使用、儲存、運輸或者銷毀,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章防火檢查
第十壹條:重點部位由安全巡查人員每小時巡查壹次,重點部位由所屬部室每天巡查壹次,公司每周組織壹次大檢查。巡視和檢查的內容包括:
1.用火,
2.是否存在違規用電。
3.消防設施、設備和消防安全標準
4.常閉式防火門是否關閉;
5.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人員的在崗情況;
6.消防車通道和消防水源;
7.消防設備的配置;
第五章火災隱患整改
第十二條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責令有關人員當場改正,並監督其執行:
1.非法使用和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
2 .違章動火或違反禁令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
3.堵塞、鎖定安全出口,占用、堆放影響疏散通道的物品;
4.消防栓、消防器材堵塞,影響使用或被挪作他用;
5.常閉防火門處於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6.消防設施的管理人員、值班人員和消防巡邏人員離開崗位。
第十三條:對於不能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保衛科應及時下達《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並定期復查。
第六章消防檔案
第十四條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檔案,能夠全面、準確地反映酒店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統壹保存備查。
第十五條消防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酒店的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2 .消防管理組織體系和各級消防安全領導。
3.消防安全系統。
4.消防設備、設施和器材的分配。
第七章獎懲
第十六條: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月獎、風險獎金和年終考核。對消防安全工作成績突出的,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違反消防安全制度的,按照消防安全分制度的規定,處以罰款、警告、降級、撤職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十七條:安全科負責本制度的實施、執行和監督。
第十八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19條:附消防子系統:
1.消防安全檢查制度。
2.消防安全值班巡邏系統。
3.電氣消防安全管理系統。
4.火災記錄和註銷系統。
5.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系統。
6.消防宣傳教育體系。
7.消防工作獎懲制度。
8.消防設施、設備和器材。
9.消防安全管理系統。
10.易燃易爆危險品消防安全管理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