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火控系統

火控系統

通則

第壹條:

1.編譯目的:

為了加強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減少火災隱患。

2.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制度。

3.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所有酒店和員工。

第二條:全體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責任,確保消防安全。

第三條第壹責任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條:所有人員應實行班組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班組和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確定班組和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五條:全體人員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1。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確保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消防安全情況;

2.統籌安排消防工作和管理,落實酒店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3.每月組織壹次定期消防檢查,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或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4.組織人員積極參加公司組織的緊急疏散和實際消防演習。

第六條:實施以下消防安全管理:

1.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2.組織制定或修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並檢查監督執行情況。

3.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4.擬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5.組織維護公司所有消防設施、消防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確保其完好有效。

6.組織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和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條對容易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應當根據上述情況確定為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誌,實施嚴格管理。

第八條:動火作業管理。禁止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用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動火作業的,在確認沒有火災、爆炸危險後,監護人方可負責動火作業。動火作業人員應遵守消防安全規定,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九條保障防火責任區內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消防廣播等設施正常。

第十條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使用、儲存、運輸或者銷毀,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章防火檢查

第十壹條:重點部位由安全巡查人員每小時巡查壹次,重點部位由所屬部室每天巡查壹次,公司每周組織壹次大檢查。巡視和檢查的內容包括:

1.用火,

2.是否存在違規用電。

3.消防設施、設備和消防安全標準

4.常閉式防火門是否關閉;

5.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人員的在崗情況;

6.消防車通道和消防水源;

7.消防設備的配置;

第五章火災隱患整改

第十二條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責令有關人員當場改正,並監督其執行:

1.非法使用和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

2 .違章動火或違反禁令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

3.堵塞、鎖定安全出口,占用、堆放影響疏散通道的物品;

4.消防栓、消防器材堵塞,影響使用或被挪作他用;

5.常閉防火門處於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6.消防設施的管理人員、值班人員和消防巡邏人員離開崗位。

第十三條:對於不能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保衛科應及時下達《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並定期復查。

第六章消防檔案

第十四條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檔案,能夠全面、準確地反映酒店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統壹保存備查。

第十五條消防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酒店的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2 .消防管理組織體系和各級消防安全領導。

3.消防安全系統。

4.消防設備、設施和器材的分配。

第七章獎懲

第十六條: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月獎、風險獎金和年終考核。對消防安全工作成績突出的,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違反消防安全制度的,按照消防安全分制度的規定,處以罰款、警告、降級、撤職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十七條:安全科負責本制度的實施、執行和監督。

第十八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19條:附消防子系統:

1.消防安全檢查制度。

2.消防安全值班巡邏系統。

3.電氣消防安全管理系統。

4.火災記錄和註銷系統。

5.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系統。

6.消防宣傳教育體系。

7.消防工作獎懲制度。

8.消防設施、設備和器材。

9.消防安全管理系統。

10.易燃易爆危險品消防安全管理系統。

  • 上一篇:禁止偷竊的法律是什麽?
  • 下一篇:企業不簽訂勞動合同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