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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2023年補償。

法律主觀性:

1.土地法修正案草案明確對農村村民房屋另行補償。草案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根據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具體的補償安置標準。2.征地前要補償,土地法修正案草案將取消30倍的上限。3.明確了征地要按市場價補償。根據草案,征地補償不再按照以前的土地產值計算。土地補償標準不僅考慮原用途年產值,還要綜合考慮土地區位、供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多種因素,特別是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房屋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應遵循市場原則。補償的最終目的是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得到改善,長遠生計得到保障。4.草案將賠償的內容由三條改為五條。在現行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的基礎上,房屋與地上附著物分開列項,新增社會保障補償費。5.在住房保障方面。對城市規劃區內被征地農民在國有土地上提供房屋,不能提供的按市場價給予貨幣補償;在城市規劃區外,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按新建住房造價給予補償。6.社會保障。社保補貼資金將加入補償資金並記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7.草案還原則上規定了土地征用的程序。必須按照合法、公平、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明確“補償資金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實施征地。8.這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是征地補償制度改革的第壹步。草案授權國務院制定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根據現行土地管理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不能直接交易,只能通過國家從農民手中收購,變成國有土地後再流轉到市場。失地農民往往不能正常分享土地增值的收益,客觀上形成了官民爭利的局面。9.如果修改《土地管理法》中的征地補償標準,會增加多少補償?補償應至少提高到當前補償值的10倍。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如果征收補償增加10倍,農民壹畝地可以獲得60萬的征收補償。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或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比征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要復雜得多,包括城鄉接合部、城鎮、新城等大量土地。根據現行土地管理法,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也就是說,壹畝地的補償壹般不超過6萬元,相當於每平方米不到100元。10.綜合考慮各種因素,草案將《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修改為: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按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給予公平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得到改善,長遠生計得到保障,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被征地農民安置補助費和社會保障費、農村村民房屋補償費、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根據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具體的補償安置標準。11.未來土地管理法可能會有更多的修改。改革後,農民可以稱為農村集體土地交易的主體,土地收益的壹部分將通過稅收調節成為地方財政收入。農村土地補償標準規定在征地前進行補償,土地法修訂草案中取消了30倍的上限。按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征用農民所有的土地,並給予公平的補償。

法律客觀性:

第壹,不是第壹次在土地管理法修改後處理前幾年征收的土地,也不是第壹次提高征地補償標準。本標準在實施日期之前不會實施。2.國家不可能提高征地補償標準,但應該協調各方利益。二、修改內容征地補償標準20131,補償無法實施。十壹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對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首次審議,刪除了現行法律第四十七條中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超過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的內容。草案明確規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給予公平補償。在補償內容上,草案除了現行第47條規定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三項補償外,將房屋與地上附著物分開列出,並增加了社會保障補償。在補償實施方面,草案規定“補償資金未落實的,不得批準實施征地。征地的初步考慮是,按照修正案規定的原則和制度,細化並嚴格執行征地程序,強化對政府征地行為的約束,確保被征地農民在征地審批和實施前的參與權和話語權;明確被征地農民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建立市縣政府違法征地行政問責制度,切實保護農民合法權益。2.修訂草案刪除了征地補償30倍的上限。現行的征地補償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確定的,最關鍵的條款是第47條。草案刪除了現行第四十七條中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超過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30倍的內容,規定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給予公平補償。3.草案增加了社會補償的具體內容。草案在現行第四十七條規定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三項補償的基礎上,將房屋與地上附著物分開列出,增加了社會保障補償。草案著眼於保障公平補償原則的貫徹和補償制度的實施,增加了按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程序的規定。草案授權國務院制定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4.土地征收範圍的界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重點修改了關於土地征收補償的第四十七條,明確了公平補償的基本原則,增加了社會保障補償的具體內容,增加了按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土地征收程序的規定。但除此之外,公共利益範圍的界定、城市房屋70年使用權如何續期、集體土地能否入市、建設用地存量、土地評估制度、農村土地制度等重要內容,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均未涉及。專家認為,征地補償固然重要,但如果能明確界定征地範圍,界定具有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的征地,那麽政府就可以不幹預地價,農民對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也能在經濟上真正實現。現行《土地管理法》對征地範圍界定過於寬泛。也就是說,無論是為了公共利益,還是為了商業目的,所有的土地都被政府征用,變成國有。這樣,必然會在很大程度上侵害農民的土地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憲法》第10條還規定,城市土地屬於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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