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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沙市西沙群島海龜保護規定

第壹條為保護西沙群島海龜資源,保護和改善海龜棲息地和產卵場的生態環境,減少人類活動對海龜生存條件的幹擾和破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西沙群島及其周邊海域的海龜保護及相關活動。

本規定保護的龜是指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所有龜種。

本規定所稱龜及其產品是指龜的整體(包括活體、死體和卵)、部分及其衍生物。第三條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海龜保護工作。

綜合執法、公安、海警、交通運輸、市場監管、海洋漁業、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自然資源和規劃、海事、海關、郵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職權範圍內,協同做好海龜保護工作,建立部門協調機制,防範和打擊海龜及其產品走私和非法貿易。

永樂群島、七連嶼、永興管理委員會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海龜保護工作。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海龜保護所需的調查、救助、管理、宣傳、科研、教育等經費納入市級財政預算。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海龜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或者制定專項保護發展規劃,並將海龜保護納入海洋環境保護目標和任務。

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按照海洋功能區劃和海洋環境規劃管理西沙群島及其周邊海域,加強對影響海龜生存和繁殖的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第六條新建、改建、擴建海岸工程或者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時,建設項目單位應當對可能影響海龜生活的水域、場所和條件進行科學調查和評價,並將調查和評價結果納入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和機關舉報或者控告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舉報或者投訴。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優先的原則和海龜洄遊產卵的實際情況,在產卵島及周邊海域壹定範圍內劃定海龜產卵保護區,設立明顯標誌,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已經列入重要野生動物棲息地和相關自然保護區名單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九條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永樂群島、七連嶼、永興管理委員會在產卵島履行下列職責:

(壹)管理和維護海龜產卵保護區內的相關設施和標誌;

(2)監測和記錄海龜的產卵和孵化;

(三)組織人員檢查產卵場;

(四)制止保護海龜的違法行為,並向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五)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賦予的其他職責。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照顧:

(壹)有關部門、組織和個人轉讓的海龜;

(二)在野外發現受傷、患病、被困等需要救助的烏龜,經現場處理後不能返回野外環境的;

(三)產卵巢受到海水泛濫威脅,需要轉移保護的;

(四)其他需要照顧的情形。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範,對已恢復野外生存能力的海龜進行放生;死亡後檢疫合格且具有科研、公益展覽等使用價值的海龜,依法處理;死亡後檢疫不合格的龜,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第十壹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進入海龜產卵保護區,不得在保護區內從事噪聲排放、燈光投射等幹擾海龜產卵繁殖的工程建設、生產經營活動。第十二條因科學研究、教學實習、標本采集、參觀考察等需要進入海龜產卵保護區的,應當事先向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有關法律法規對海龜的科學考察、標本采集、拍攝和錄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經批準進入海龜產卵保護區的組織和個人,應當服從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統壹管理。開展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活動,應當向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活動成果副本。第十三條禁止在海龜產卵保護區內采石、挖沙、切割、傾倒、拋棄、堆放和處置垃圾及其他固體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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