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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人身保險產品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為規範人身保險產品備案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開發設計的人壽保險產品(以下簡稱產品),應當依照本辦法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備案。

未按照本辦法報中國保監會備案的產品不得銷售。第三條保險公司應當指定精算責任人和法律責任人,對其報告產品的精算和法律責任負責。第四條保險公司聘任的精算師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住所;

(二)具有中國精算師資格;

(三)具有三年精算經驗;

(四)未受過刑事處罰;

(五)在執業中,沒有故意欺騙行為。第五條保險公司指定的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住所;

(二)法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具有中國律師資格;

(三)具有三年以上國內保險或法律工作經驗;

(四)未受過刑事處罰。

(五)在執業中,沒有故意欺騙行為。第六條精算責任人應當履行職責,保證保險公司報告產品的精算基礎、精算方法和精算公式符合精算原理、中國保監會規定和精算標準,精算結果準確合理,並出具精算報告書。第七條法律責任人應當履行職責,保證保險公司報告的產品不違反法律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規定,不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保證合同要素完整、條款準確,並出具法律聲明。第八條保險公司委托的精算責任人和法律責任人經中國保監會審核同意後,中國保監會受理其出具的精算聲明和法律聲明。第九條保險公司產品備案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壹)人身保險產品備案表壹式兩份,加蓋保險公司公章,其格式由中國保監會統壹制定;

(二)條款、費率、現金價值表(示例);

(3)宣傳資料;

(4)精算說明,包括精算基礎、精算方法、精算公式等。;

(五)精算責任人出具的精算報告書;

(六)法定負責人出具的法定聲明;

(七)中國保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條保險公司產品備案材料齊全、裝訂整齊的,中國保監會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人身保險產品備案表》上加蓋印章,壹份留存最下方,壹份退回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收到退回的備案材料後即可開始銷售。中國保監會提出異議的,保險公司應當說明情況或者進行修改,未經中國保監會同意,不得銷售。第十壹條保險公司報告的產品與現行法律法規或者中國保監會規章、規範性文件相抵觸或者顯失公平的,壹經發現,中國保監會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停止銷售,修改後重新報告。第十二條精算責任人或者法律責任人因失職行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三次,且第壹次與第三次間隔時間不足兩年的,中國保監會不再受理其在兩年內出具的精算報告書或者法律意見書。第十三條同壹產品三次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要求的,壹年內中國保監會不再受理該產品備案。第十四條保險公司備案的產品壹年內六次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可以決定對該公司備案的產品內容進行審查,不受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時限限制。第十五條保險公司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報告其銷售的產品的,由中國保監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壹百三十九條,處以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第十六條外國保險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開發的經其總公司授權的產品的備案管理,適用本辦法。第十七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備案的產品可以繼續使用,但任何修改應當依照本辦法報中國保監會備案。第十八條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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