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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有哪些刪節的法律法規?如何在全蘇範圍內有效地學習這些法律法規規章?

如何快速閱讀政府采購法律法規?

問:政府采購的法律性質很強,對合規性要求很高。領導經常問:法律依據是什麽?妳為什麽這麽做?法律依據在哪裏?為了弄清這些問題,我們必須通讀政府采購法律法規。但是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太多了,國家和地方都有幾十萬字。有沒有快速閱讀它們的方法?

張(中國招標雜誌社社長兼總編輯):公開招標是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包括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但是政府采購的招投標和工程招投標並不完全是壹回事,或者更準確地說,政府采購法規體系下的招投標和招標投標法規體系下的招投標並不完全是壹回事。

都是招投標,但是政府采購的招投標規則和招投標有很大不同。這些區別必須搞清楚,否則在實際工作中會面臨嚴重的法律後果。更何況政府采購除了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還包括競爭性談判、競爭性咨詢、詢價、單壹來源等六種采購方式。

所以我們在學習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時候,也要熟悉它的框架體系,進行必要的知識儲備,這樣才能快速入門,逐步融會貫通,然後運用自如。

如何才能真正理解政府采購法律法規,並靈活運用到自己的實際工作中?筆者根據自己十幾年專註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實踐經驗,從五個方面總結了理解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必備知識。

必備知識1:

在政府法規體系中,四級之間如何適用?

研究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必須建立政府采購法律法規體系的概念。我國政府采購法律法規以《政府采購法》為核心和基礎,已經形成了壹套法律法規體系。在進行具體的政府采購活動時,要在整個體系中尋找法律法規的依據,避免錯誤適用。

目前,我國能夠規範和約束政府采購活動的法律法規可以分為四個層次。第壹個層次是法律,由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政府采購法》需要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經常適用。第二個層次是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需要經常適用《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層次是國務院部門規章,由國務院各部門制定,以部長令發布。財政部發布的部門規章需要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頻繁適用。目前有效的有五種。分別是:《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政府采購查詢與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1號)、《政府采購服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各級政府部門制定的與政府采購相關的具有固定文號的文件,具體規範各領域、各地區的政府采購活動,對各自領域或地區的政府采購相關當事人具有約束力。政府采購活動中需要經常適用的是財政部頒布的規範性文件,例如《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 214)。

法律法規四級,根據立法法的規定,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同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在本行政區域內效力高於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區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根據授權修改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條例的規定;部門規章、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具有同等效力,應當在各自權限內實施。同壹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與壹般規定不壹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規定與舊規定不壹致的,按新規定執行。

基本知識2:

政府采購是以采購方式為基礎的法律框架體系,需要從具體采購方式的子類別出發準確適用法律法規。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政府采購,適用本法。”政府采購法作為政府采購領域的基本法,在很多方面都是原則性的。實踐中,具體項目需要遵守《政府采購實施條例》、財政部頒布的部門規章和財政部頒布的規範性文件。

政府采購是以采購方式為基礎的法律框架體系。因此,在了解了《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基本規則後,采取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項目,應上《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采取競爭性談判、單壹來源、詢價采購方式的項目,需見《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對於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的項目,要看《政府采購競爭性談判采購管理暫行辦法》(No財庫[2014] 214)。

如果是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要看《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2號);如果是關於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的,要看《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令號財政部101)。如果要對采購活動進行質疑、投訴,或者處理,要看《政府采購質疑投訴辦法》(財政部94號令);如果是關於專家的,要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文件號。財務室[2016] 198)。

基本知識3:

在適用政府采購法律法規之前,首先要區分項目的性質和屬性。

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只對政府采購項目具有強制性,對非政府采購項目沒有強制性。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和采購人這三類政府采購,並不是妳采購的項目都是政府采購項目。所以,首先,妳購買的項目本質是什麽?即妳采購的項目是否是政府采購項目。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二條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可以做出準確的判斷。

政府采購項目要麽在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之內,要麽花費大量財政資金,因此必須受到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約束。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在程序和規則上非常嚴格,所以對於非政府采購項目,只是壹個參考;至於國企等采購主體進行的采購項目,只是壹個參考。

在了解了項目的性質後,在適用法律法規時,也要了解政府采購項目的屬性。所謂項目屬性,是指采購的項目是貨物、服務還是工程。根據財政部87號令第七條可以準確判斷政府采購項目的屬性。

明確政府采購項目的屬性後,采購貨物和服務的項目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執行。達到公開招標金額以上標準的采購項目(需要準確判定是否屬於根據號令必須依法招標的項目。國家發改委16、發改委843號)必須公開招標,按照招標投標法律法規進行。正常情況下,不再需要金融監管。屬於公開招標金額低於標準的項目,必須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咨詢或者單壹來源的,適用政府采購規定。

基本知識4:

在適用法律法規之前,看清楚是強制還是任意。

法律法規的規定很多,對於那些規範和約束政府采購活動相關責任主體的規定,分為強制性規則和任意性規則。強制性規則分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則和管理性強制性規則。

強制性規則,在法律條文中,通常有“應當”、“禁止”、“不允許”等字眼。應當是指必須,從事政府采購活動的相關責任主體在遇到此類規定時必須履行義務,也就是說相關當事人有“作為”的義務。“禁止”和“不”是政府采購活動中相關責任主體不能做的事情,也就是說,相關責任主體負有“不作為”的義務。

效力的強制性規則是法律法規不僅對責任主體的義務有強制性規定,而且對責任主體違反強制性規定,該做還是不該做,也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強制性管理規則是指法律法規中只有責任主體的義務是強制性的,而違反強制性規定的人,該做什麽不該做什麽或者不應該做什麽,沒有相應的法律責任。

任意性規則,在法律條文中,通常有“可以”二字。責任主體在從事這些政府采購活動時,有選擇權,在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本法的規定進行,也可以不按照本法的規定進行。

基本知識5:

政府采購法規中周期和數字的計算。

政府采購法規本質上屬於民事法規的範疇。因此,政府規章中期間的計算適用《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民法通則》第二百條規定:“民法所稱期間,按照公歷年、月、日、時計算。”第201條規定:“以年、月、日計算期間的,不計算起始日,從次日起計算。期間以小時計算的,從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時間起計算。”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以年、月計算期間的,到期月的對應日為期間的最後壹日;如果沒有對應的日期,則月末是該期間的最後壹天。”第二百零三條規定:“期間的最後壹日為法定休假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壹日。期間最後壹天的截止時間是二十四點;有營業時間的,停止經營活動的時間為截止時間。”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期間的計算方法依照本法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期間以小時、天、月和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間和日期不計入期間。期間屆滿的最後壹日為節假日,節假日後的第壹日為期間屆滿日。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郵寄的,不算期滿。”

由於政府采購的規定大多是工作日,因此在政府采購期間的計算中有三項需要密切註意:(1)按照年、月、日計算期間的,不計算起始日,從次日開始計算;(二)期限最後壹天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時;有營業時間的,停止經營活動的時間為截止時間;(3)郵寄提交材料的,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期滿前郵寄送達的,不算逾期。

《民法通則》第二百零五條規定:“民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期滿”,包括本數;所謂“不滿意”、“超過”、“超越”不包括這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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