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的主要特性
1.2另壹種法律制度的特點
2中國法律
2.1憲法和憲法相關法律
2.2民法和商法
2.3行政法
2.4刑法
2.5經濟法
2.6社會保障法
2.7訴訟和非訴訟程序
2.8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法
1的基本特征
主要特征
國際法
首先,法律體系是壹個國家所有現存法律的總和。
第二,法律體系是由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成的系統有機整體。
第三,法律體系的理想要求是門類齊全、結構嚴密、內部協調。
第四,法律體系是客觀規律和主觀屬性的有機統壹。
另壹個法律體系的特征
1.法律體系是由壹個國家的國內法,包括該國承認的國際法組成的體系。
2.它是壹個由現有法律組成的體系。
3.構成法律體系的單位是法律部門,法律部門由若幹相關的法律規範組成,所以法律規範是法律體系最基本的單位。
4、法律體系不同於立法體系,立法體系是由規範性文件組成的。
2中國法律
經濟法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指與社會主義根本任務相壹致的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它以憲法為基礎,由部門齊全、結構嚴謹、內部協調、體例科學、調整有效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規組成。它是保障我國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前進的各種法律制度的有機統壹的整體。這壹體系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三個層次和憲法及其相關法律、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七個法律部門組成。
從法律的制定和實施來考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只有壹個。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政府部門和地方都沒有自己獨立的“法律體系”,這些機構既沒有必要也不可能在國家法律體系之下或之外建立自己獨立的“法律體系”。
憲法和憲法的相關法律
憲法是整個法律體系的基礎,其主要形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9.外交部發布了國徽對外使用辦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1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
17.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的決議
18.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實施條例》的批復
19.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決定。
20.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決定
民商法
民法是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
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商事關系或商事行為的法律。
1.民法
2.所有權和相關財產權
3.知識產權
4.債權
5.婚姻和家庭繼承
6.市場經濟主體
7.證券、期貨和債券
8.海事業務
9.保險
10.筆記
11.謊言
行政法
1.外交事務
2.民政事務
3.司法
4.公共安全
5.人事和公務員制度
6.紀律檢查
7.監視
8.檔案
9.民族事務
10.宗教
11海外華人
12.港澳事務
13臺灣省事務
14.教育
15.技術
16.文化
17.新聞出版物
18.廣播、電影和電視
19.運動
20.醫療保健
21.人口和計劃生育
22.城鄉建設
環境保護
24.海關
旅遊業
氣象學
27.地震和地質災害
測繪
刑法
1.刑法的綜合規定和解釋
2.犯罪和刑事責任
3.懲罰
4.判決
自首
6.數罪並罰
7.緩刑
8.減刑
9 .假釋
10.危害國家安全罪
11.危害公共安全罪。
12.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13.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
14.侵犯財產罪
15.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罪
16.擾亂婚姻家庭罪
危害國防利益罪。
貪汙賄賂罪
19.玩忽職守罪
20.軍人違反職責罪
21.反革命罪(已廢除)
經濟法
1.經濟結構調整和對外開放
2.規劃和投資
3.金融
4.征稅
5.金融
6.基本建設
7.標準化和測量
8.質量管理
9.統計數字
10.資源和資源利用
11.能源和能源工業
12.運輸
13.郵電
14.農業和畜牧業
15.工業
16.商業材料存儲
17.企業管理
18.價格管理
19.市場中介
20.[1]對外經濟合作和外資企業
21.對外貿易
社會保障法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會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殘疾人保障法》、《礦山安全法》、《紅十字會法》、《公益事業捐贈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訴訟和非訴訟程序
1.民事訴訟
2.刑事訴訟
3.行政訴訟
4.知識產權訴訟
5.海事訴訟
訴說抱怨
7.仲裁
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汙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3立法
首先,是由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決定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195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報告》指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規定為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壹切重大問題都要由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之所以把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規定為國家的根本制度,壹個重要原因就是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據此制定各種制度和法律,而其他任何制度都必須經過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後才能生效。”根據現行憲法,國家立法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從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內涵來看,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才能制定構成全部七個法律體系部門的法律。也就是說,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對壹切應當由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制定法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法律體系的形成中起主導作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是法律體系的主體。法律體系的形成,關鍵在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將制定在法律體系中起輔助作用的法律。在法律體系形成和完善的過程中,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肩負著重要責任,立法任務仍然很重。
其次,是由中國統壹的單壹制國家結構決定的。中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有56個民族。根據我國的歷史傳統和國情,為了維護我國各民族的共同利益,促進各民族的共同繁榮,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創造的統壹的多民族國家。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憲法的這些規定表明中國的國家結構是單壹的。中國的這種國家結構要求國家的法制必須是統壹的,而統壹的法制必然要求法制是統壹的、獨特的。這種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統壹性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獨特性,是確保國家統壹、民族團結和長治久安的法律基礎。
第三,是由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所決定的。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和維護統壹開放競爭的現代市場體系,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必須有統壹的法律制度來規範、引導和保障,避免全國統壹市場被分割,避免在經濟活動中為保護地方利益設置壁壘和障礙,避免強化部門利益,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按照內在規律在法制軌道上健康發展。有機統壹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法律保障。
第四,是由我國的立法體制決定的。中國目前的立法體系不僅是統壹的,而且是分層級的。由國家立法權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授權立法權組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修改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涉及主權的事項等十個問題,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專屬立法權;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主要是為了實施法律,行使憲法規定的國務院行政職權。此外,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國務院可以就應當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制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主要是為了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關於地方性事務的規定。這壹立法制度是根據我國國情建立的,既保證了立法權集中於中央,又充分考慮了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現實,以及各地情況的差異和發展的不平衡。在這種立法體制下,行政法規不涉及刑事和國家機構,而地方性法規涉及的法律部門數量有限。
第五,這是由我國法律的效力水平決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之間不僅在調整社會關系的範圍上存在差異,而且在效力上也存在差異。其效力從高到低依次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超越權限或者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將依法予以變更或者撤銷。法律的這些規定要求下位法與上位法相互銜接、協調、配合,從而形成法律體系的有機統壹,有效地調整社會關系,保障社會生活的正常秩序。
最後,是由堅持黨對國家事務的領導這壹政治原則決定的。黨領導國家事務的重要方式之壹,就是通過法定程序使黨的主張成為國家意誌。只有國家法律體系的統壹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有機統壹,才能保證黨對國家事務的集中統壹領導和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壹。
4美國法律
聯邦制是美國憲法的基本原則之壹。聯邦制的國家結構導致了美國法律體系的復雜性。本文旨在探討聯邦主義的歷史背景、原則、聯邦法與州法的關系及其體系。
歷史背景
美國人民反抗英國殖民統治的獨立戰爭的勝利,產生了壹個極其重要的理念,那就是花費那麽多的資源和鮮血去爭取自由,長期捍衛自由,美國將成為前所未有的自由天堂。法院的法官將很快在司法實踐中貫徹這壹原則,根據普遍的自由權利和國家法律,從自由和正義的角度來審判案件。然而,在18世紀末和19世紀初,法學家和政治家並不適應美國自由主義制度的法律。這種自由主義從各個方面影響了法律的變革。
聯邦制的基本原則
憲法中關於聯邦與各州關系的基本原則有三條:第壹,憲法第16條規定,憲法、根據憲法制定的聯邦法律以及在聯邦權力下締結或將要締結的條約應成為國家最高法律,即使與任何州的憲法和法律相抵觸,各州法官也應遵守。第二,憲法第壹條第八款明確列出聯邦國會在軍事、外交、金融和州際貿易方面擁有立法權和宣戰權。第三,憲法第十修正案規定,憲法未授予合眾國或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利,分別由各州和人民保留。
5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有時被稱為法律體系,在意義上與法律制度是不同的。法律體系是指法律體系的運行機制和環節的整個體系。法律體系包括立法體系、執法體系、司法體系、守法體系、法律監督體系等。這些系統構成了壹個垂直的法律運作系統。法律體系側重於靜態法律本身的體系構成,而法律體系既包括靜態的法律規範,也包括動態的法律運行機制體系。在相互關系上,法律體系包含法律體系,法律體系結合在法律體系中。
6法律制度
商法
這是兩個不同但密切相關的概念。首先,法制是指壹個國家的法律主體體系,屬於社會科學範疇,具有意識形態和思想文化屬性;法律制度是指壹個國家現行的法律規範體系,屬於社會規範體系的範疇,是社會和個人的行為準則,具有實際的法律效力,產生實際的法律後果。壹個屬於意識形態範疇,壹個屬於規範體系,這是兩者的本質區別。但是這兩者密切相關:
第壹,法律制度是法律制度形成和確立的前提和基礎。壹個國家法律體系中實體法(也稱應用法)的內容對應著法律體系中法律部門的劃分,如憲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刑法、訴訟法、國際法等。,法律體系也相應地分為憲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刑法、程序法、國際法等。
第二,法律制度也是法律制度發展的重要動力。隨著法律體系中新的法律內容的增加和擴展,它會促進新的法律體系內容的出現。
第三,法律體系的發展也會成為法律體系變化的原因和基礎,表現在兩個方面:①法律的研究成果會促進新的法律的產生,對原有法律體系的內容和結構進行補充和調整;②法學學術界對“法律體系”的研究也會改變原有法律體系的布局和結構,使法律體系重新排列,以適應變化了的客觀形勢和認識的發展要求。
7法制法律
這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法律體系是指不同國家或地區在歷史上形成的壹類具有相同結構和淵源的法律。法制的概念更多地表達了壹種法律傳統,這種傳統是跨越歷史和國家的。法律體系是指由現有法律規範組成的壹個國內法律部門的統壹整體。它只能是現實的法律,而且主要是在壹個主權國家內部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