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殘疾人教育應堅持兩個基本原則:壹是充分發揮普通教育機構在實施殘疾人教育中的作用,同時根據實際需要,有計劃、適當地建設壹些特殊教育機構;第二,根據殘疾人的殘疾類別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或特殊教育的方式對其進行教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第二十壹條國家保障殘疾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殘疾人教育作為國民教育的組成部分,統壹規劃,加強領導,為殘疾人接受教育創造條件。
政府、社會和學校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解決殘疾兒童少年入學的實際困難,幫助他們完成義務教育。
各級人民政府對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和貧困殘疾家庭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並給予寄宿生活費等費用補助;接受義務教育以外教育的殘疾學生和貧困殘疾家庭學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資助。
第二十二條殘疾人教育應當遵循普及與提高相結合的原則,以普及為重點,保障義務教育,重點發展職業教育,積極發展學前教育,逐步發展高級中等以上教育。
第二十三條殘疾人教育應當根據殘疾人的身心特點和需要,符合下列要求:
(1)在進行思想文化教育的同時,加強身心補償和職業教育;
(二)根據殘疾類型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或特殊教育;
(三)特殊教育的課程、教材、教學方法、招生和學齡可以適度靈活。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殘疾人數量、分布和殘疾類別等因素,合理設置殘疾人教育機構,鼓勵社會力量辦學和捐資助學。
第二十五條普通教育機構應當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人進行教育,並為其學習提供便利和幫助。
普通小學和初級中等學校必須招收能適應其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普通高級中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學校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錄取條件的殘疾考生,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拒絕入學的,當事人或者其親屬、監護人可以請求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學校入學。
普通學前教育機構應當接收能夠適應其生活的殘疾兒童。
第二十六條殘疾兒童學前教育機構、普通學前教育機構附設的殘疾兒童班、特殊教育機構的學前班、殘疾兒童福利機構和殘疾兒童家庭應當為殘疾兒童提供學前教育。
初級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機構和普通教育機構附設的特殊教育班,應當對無法接受普通教育的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
高級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機構、普通教育機構附設的特殊教育班和殘疾人職業教育機構應當為符合條件的殘疾人提供高級中等以上文化教育和職業教育。
實施特殊教育的機構應當具備適合殘疾人學習、康復和生活特點的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七條政府有關部門、殘疾人所在單位和有關社會組織應當對殘疾人進行掃除文盲、職業培訓、創業培訓等成人教育,鼓勵殘疾人自學成才。
第二十八條國家有計劃地設立各級特殊教育師範學校和專業,在普通師範學校附設特殊教育班,培養和培訓特殊教育教師。普通師範院校開設特殊教育課程或教授相關內容,使普通教師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識。
特殊教育教師和手語翻譯享受特殊教育津貼。
第二十九條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支持盲文、手語的研究和應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編寫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具和其他輔助用品的開發、生產和供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