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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蘭察布市農用塑料薄膜汙染防治條例

第壹條為了保護農業生態環境,防治農業面源汙染,科學管理農用塑料薄膜,促進廢棄農用塑料薄膜回收利用,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和美麗鄉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農用地膜的生產、銷售、使用和廢棄農用地膜的回收及其監督管理。上位法已經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所稱農用地膜(以下簡稱地膜),是指用於農業生產的地面覆蓋薄膜。第三條塑料薄膜汙染防治堅持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公眾參與、源頭控制的原則,誰使用誰清理,誰汙染誰治理。第四條市、旗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地膜汙染防治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和增加財政投入,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第五條市、旗、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和協調地膜汙染防治工作,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將地膜汙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目標年度績效考核體系。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廢舊塑料薄膜回收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指導嘎查村民委員會督促塑料薄膜使用者及時回收和出售廢舊塑料薄膜。第六條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膜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根據地方環境保護規劃,依據國家標準,制定防治塑料薄膜汙染的具體實施辦法;對塑料薄膜殘留超過國家標準的汙染區域實施綜合整治,建立廢塑料薄膜殘留汙染防治數據庫;查處焚燒廢塑料薄膜等汙染環境的違法行為。

市、縣級人民政府農牧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年塑料薄膜使用情況,分解回收任務目標,合理設置年度殘留監測點,做好塑料薄膜殘留調查,引導廢舊塑料薄膜回收企業和回收網點合理布局;負責塑料薄膜回收再利用項目資金的申報和使用管理;依法查處塑料薄膜使用者隨意掩埋、丟棄廢塑料薄膜等汙染土壤的違法行為。

市、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管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塑料薄膜生產銷售管理數據庫,對塑料薄膜生產企業、銷售機構和個人實行登記管理制度;會同生態環境、農牧、公安等有關部門,定期對塑料薄膜生產和銷售進行執法檢查;依法查處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塑料薄膜的違法行為。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塑料薄膜汙染防治工作。第七條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厚度小於0.01毫米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地膜。第八條鼓勵和支持農牧科技部門引進、試驗和推廣生物降解塑料薄膜,引導塑料薄膜使用者調整種植結構、輪作以及采取其他環保替代技術措施,減少塑料薄膜的使用。

積極研發、推廣機械揭膜摘膜技術,采用有利於回收的覆膜方式,提高廢塑料薄膜回收率。第九條市、旗縣兩級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農牧、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塑料薄膜生產、銷售、使用各環節臺賬登記的監督管理。塑料薄膜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和嘎查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下列內容建立臺賬登記制度,臺賬記錄至少保存三年:

(壹)生產者應當執行國家關於地膜行業規範的要求,建立生產和銷售臺賬,如實記錄地膜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和批號、產品質量檢驗信息、購買者名稱、聯系方式和銷售日期;

(二)銷售者應當查驗塑料薄膜產品的包裝、標簽和質量檢驗合格證,建立購銷臺賬,如實記錄塑料薄膜的購買信息、購買者名稱、聯系方式、產品名稱、規格、數量、銷售日期等內容;

(三)使用者應當建立塑料薄膜使用記錄,如實記錄使用塑料薄膜的時間、地點,以及塑料薄膜的名稱、用量、生產者和銷售者;

(四)嘎查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地膜使用屬地記錄,如實記錄本行政村範圍內地膜的使用面積、用量、規格、使用者等情況。第十條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牧業主管部門的指導,組織建設蘇木鄉鎮廢舊塑料薄膜儲運站和嘎查村回收網點。

市、縣級供銷社統籌蘇木鄉、嘎查村供銷社,負責廢舊塑料薄膜儲運站、收購網點和回收的日常經營。第十壹條嘎查村回收網點通過現金、以舊換新等方式收購廢舊塑料薄膜,做好登記管理;收購標準和價格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第十二條市、縣供銷社應當建立廢舊塑料薄膜回收評估機制,指導和督促回收網點及時收購和轉移廢舊塑料薄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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