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職工在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和“治療工傷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治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即無論用人單位是否參加工傷保險,治療費用均不由職工本人承擔。
2.非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工傷職工治療非因工負傷引起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的,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執行”。
由於醫保基金支付中的報銷比例問題,職工要承擔部分醫療費用。用人單位未參加醫保的,治療費用的醫保報銷由用人單位承擔,職工本人部分由本人承擔。
新冠肺炎作為乙類傳染病,已被國家作為甲類傳染病對待,國家明確提出醫療費用由財政負擔。
醫療期間的工資和福利
1.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無論用人單位是否參加工傷保險,停薪留職員工在工作期間應享受的工資福利待遇,由用人單位每月承擔。
2.非工傷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20〕8號)第三條第四項規定:“對因法定隔離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應當責成企業按照正常勞動支付工資;隔離期結束後,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員工,按醫療期的有關規定支付工資。”治療期分為兩段:隔離治療,用人單位按正常勞動支付工資;不需要隔離治療的,由用人單位按照醫療期標準(按工作年限長短計算)支付待遇:根據原勞動部《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條規定,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要看各地有沒有當地的繳費標準。
所以不管是否屬於工傷,治療期間的工資福利都應該由用人單位支付。只在工作中受傷的,按原工資標準支付,還包括福利;非工傷在隔離期間分為正常工資,醫療期不能低於最低工資的80%。
醫療期間的勞動關系
1.工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工傷職工有過錯的,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需要到期的,應當延期。因此,認定為工傷的,不影響職工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2.非工傷
勞動者在醫療期的,勞動合同法也規定了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間勞動關系的通知》(人社廳發[2020]5號)第壹條規定,“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規定,不得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順延至勞動者醫療期屆滿、醫學觀察期滿、隔離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因此,無論是否屬於工傷,都不影響治療期間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不得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治療後殘疾的處理
1.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分別規定了被鑒定為1-4、5-6的傷殘津貼標準。1-4傷殘,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分別為本人工資的90%、85%、80%、75%),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自行按月支付;5-6級傷殘,不論用人單位是否參加工傷保險,均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分別為本人工資的70%和60%)。傷殘津貼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非工傷
《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傷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用人單位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由用人單位自行繳納。但這裏的傷殘津貼前提是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目前國家沒有明確的支付標準。
壹次性傷殘津貼待遇
1.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分別規定了傷殘鑒定壹次性傷殘津貼標準為1-4、5-6、7-10。其中1-4的檔次分別為本人工資的27個月、25個月、23個月、21個月;5-6年級分別為18個月和16個月;7-10級分別是13個月,11個月,9個月,7個月。全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2.非工傷
沒有壹次性傷殘津貼。根據目前專家的說法,新冠肺炎感染治愈後對人體沒有太大傷害,也就是說治愈後對員工不存在傷殘評定問題。被認定為工傷的,沒有壹次性傷殘津貼。所以不管是不是工傷,都沒有壹次性傷殘津貼。
離職壹次性待遇
1.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5-10級傷殘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2.非工傷
辭職沒有壹次性傷殘津貼。
根據目前專家的說法,新冠肺炎感染治愈後對人體沒有太大傷害,也就是說治愈後對員工不存在傷殘評定問題。被認定為工傷的,沒有壹次性傷殘津貼。所以不管是不是工傷,辭職都沒有壹次性傷殘津貼。
壹次性死亡撫恤金待遇
1.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的,“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2.非工傷
職工非因工死亡沒有壹次性死亡津貼。
所以,是否認定為工傷,直接決定了妳能否享受壹次性死亡補助金,這應該是工傷和非工傷最大的區別。如果是工傷,要看用人單位是否參加工傷保險。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
喪葬補助待遇
1.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費為統籌地區六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
2.非工傷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職工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但喪葬補助沒有具體標準。用人單位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
因此,認定工傷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的喪葬補助金;非工傷,支付喪葬補助金(標準不詳)。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或者基本養老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
養老金待遇
1.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的,其“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不能勞動的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經批準的受撫養親屬的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
2.非工傷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非因工死亡的遺屬可以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領取養老金。但是養老金沒有具體的標準。用人單位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
因此,如果認定為工傷,將支付不同比例的養老金;非工傷,繳納養老金(國家沒有統壹標準)。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或者基本養老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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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以上分析不難看出,新冠肺炎是否感染工傷,主要取決於死亡待遇中是否有壹次性工亡補助金,具體來說就是是否有84718000元的工亡補助金(按照2019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和供養親屬撫恤金。
工傷認定是壹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直接關系到職工的切身利益。特別是新冠肺炎的工傷認定工作,要按照國家新出臺的相關文件要求,準確做好認定工作,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全面勝利做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