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快遞暫行條例全文

快遞暫行條例全文

《快遞暫行條例》自2065438年5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第壹部專門針對快遞行業的行政法規。

快遞暫行條例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促進快遞業健康發展,保障快遞安全,保護快遞用戶合法權益,加強快遞行業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快遞業務的經營、快遞服務的接受和快遞行業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快遞業務創造良好的營商環境,支持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創新經營模式和服務方式,引導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加強服務質量管理,健全規章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為用戶提供快速、準確、安全、便捷的快遞服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確保相關政府行為符合公平競爭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維護快遞行業競爭秩序,不得出臺違反公平競爭、可能造成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的政策措施。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信件、包裹、印刷品和其他寄遞物品(以下簡稱快件)從事危害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除有關部門依法檢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檢查他人快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開拆、隱匿、毀棄或者倒賣他人快件。

第五條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快遞行業的監督管理。國務院公安、安全、海關、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快遞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部門和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快遞行業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快遞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部門以及省級以下郵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安全、海關、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快遞安全監管機制,加強快遞行業安全運行監測預警。 收集並* *享受與快遞行業安全運行相關的信息,依法處理影響快遞行業安全運行的事件。

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快遞行業組織應當保護企業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促進企業守法誠信安全經營,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引導企業不斷提高快遞服務質量和水平。

第八條加強快遞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快遞行業信用記錄、信息披露和信用評價制度,依法實施聯合懲戒措施,提高快遞行業信用水平。

第九條鼓勵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和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重復使用的環保包裝材料,鼓勵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采取措施回收快遞包裝材料,實現包裝材料的減量化利用和再利用。

第二章發展保障

第十條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快遞業發展規劃,促進快遞業健康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快遞業發展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統籌考慮快件規模化配送和分揀等基礎設施用地需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促進快遞業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完善相關配套法規,依法保護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壹條支持和鼓勵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在農村和偏遠地區發展快遞服務網絡,完善快遞終端網點布局。

第十二條鼓勵和引導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采用先進技術,推進自動分揀設備、機械化裝卸設備、智能終端服務設施、快遞電子運單和快遞信息管理系統的推廣應用。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門依法規範快遞服務車輛的管理和使用,規定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的速度和裝載質量,加強快遞服務車輛的統壹編號和標識管理。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道路交通安全培訓。

快遞從業人員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文明駕駛車輛。快遞從業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快遞從業人員所屬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照民事侵權責任相關法律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四條企業事業單位、住宅區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與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簽訂合同,設置專門的收寄快件場所,為開展快遞業務提供必要的便利。鼓勵多家快遞企業享受終端服務設施,為用戶提供便捷的快遞終端服務。

第十五條鼓勵快遞業與制造業、農業、商業等行業建立協同發展機制,促進快遞業與電子商務融合發展,加強信息溝通,共享設施和網絡資源。

引導和推動快遞業與鐵路、公路、水路、民航等行業標準對接,支持車站、碼頭、機場等大型交通樞紐建設快遞運輸通道和接駁場所。

第十六條鼓勵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依法開展進出境快遞業務,支持在重點口岸建設進出境快遞處理中心、在境外設立快遞服務機構和依法設立快遞處理場所。

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郵政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協作機制,完善進出境快件管理,推進快件便捷通關。

第三章經營實體

第十七條經營快遞業務,應當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核定經營許可的業務範圍和地域範圍,向社會公布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企業名單,並及時更新。

第十八條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根據業務需要開設快遞末端網點,並應當自開設之日起20日內向當地郵政管理部門備案。快遞終端網點不需要辦理營業執照。

第十九條兩個以上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使用統壹的商標、字號或者快遞運單經營快遞業務。

前款所稱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遵守同壹服務協議,在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業務流程等方面實行統壹管理。,並為用戶提供統壹的快遞跟蹤查詢和投訴處理服務。

因快件延誤、丟失、損毀、內件短少造成用戶合法權益損害的,用戶可以向商標、名稱、快遞運單所屬的企業或者實際提供快遞服務的企業要求賠償。

第二十條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

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服務標準、操作規範、安全生產和車輛安全駕駛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訓。

第四章快遞服務

第二十壹條寄件人在填寫快遞運單前,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提醒其閱讀快遞服務合同條款,遵守禁止寄遞和限制寄遞物品的有關規定,告知其相關保險規則和保險服務。

寄件人交付貴重物品的,應當事先聲明;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要求寄件人對貴重物品進行保價。

第二十二條寄件人投遞快件時,應當如實提供下列內容:

(壹)發送人的名稱、地址和電話號碼;

(二)收件人的姓名、地址和電話號碼;

(三)交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數量。

除簽訂安全協議的用戶投遞的信件、快件外,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查驗寄件人身份,登記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遞運單上記錄除姓名、地址、聯系電話以外的用戶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絕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虛假身份信息的,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收寄。

第二十三條鼓勵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根據節假日期間業務量變化的實際情況,為用戶提供正常的快遞服務。

第二十四條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規範操作,防止快件損毀。

法律法規對食品、藥品等特定物品的運輸有特別規定的,寄件人和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遵守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理人,並當面告知收件人或者代理人收寄。收貨人或代理人有權當面驗收。

第二十六條快件無法投遞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退回寄件人或者按照寄件人的要求處理;屬於進出境快件的,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辦理海關和檢驗檢疫手續。

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快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信件自確認無法退回之日起超過6個月無人認領的,由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在當地郵政管理部門的監督下銷毀;

(二)屬於其他快件的,快遞企業應當進行登記,並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

(三)屬於進境快件的,由海關依法辦理;其中,依法應當檢疫的物品,由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對於保價快件,應當按照快遞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於未保價的快件,應當依照民法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鼓勵保險公司開發快遞損失責任保險,鼓勵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投保。

第二十八條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實施快遞全過程信息化管理,公布聯系方式,保證與用戶聯系暢通,並向用戶提供業務咨詢、快遞查詢等服務。用戶對快遞服務質量不滿的,可以向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訴,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7日內處理完畢,並告知用戶。

第二十九條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10日向社會公告,書面告知郵政管理部門,交回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並依法妥善處理無法投遞的快件。

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其分支機構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暫停快遞服務的,應當及時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向社會公布暫停服務的原因和時限,並依法妥善處理未投遞的快件。

第五章快遞安全

第三十條寄件人應當寄遞快件,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二十四條關於禁止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

禁止郵寄物品的目錄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三十壹條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寄快件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驗視內件,並作出驗視標識。寄件人拒絕驗視的,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收寄。

從事快遞服務的企業受寄件人委托長期批量提供快遞服務的,應當與寄件人簽訂安全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義務。

第三十二條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企業對快件進行安全檢查,並在安全檢查後的快件上作出安全檢查標識。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委托第三方企業對快件進行安全檢查的,不免除委托方對快件安全的責任。

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委托第三方企業應當使用符合強制性標準的安全檢查設備,加強對安全檢查人員的背景審查和技術培訓;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委托第三方企業對安全檢查人員進行背景調查,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條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拒絕收寄寄件人禁止寄遞的物品;發現已經收寄的快件中有疑似違禁物品的,應當立即停止分揀、運輸和投遞。對快件中應當沒收、銷毀或者可能涉及違法犯罪的物品,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立即報告有關部門,並配合調查處理;其他禁寄物品和限寄物品,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快遞運單和電子數據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戶信息等電子數據,定期銷毀快遞運單,並采取有效技術措施保障用戶信息安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在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發生用戶信息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並向當地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快遞服務安全。

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制定應急預案,並定期開展應急演練;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及時妥善處理,並立即向當地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快遞行業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應當重點關註以下事項:

(壹)從事快遞活動的企業是否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

(二)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並得到有效執行;

(三)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是否妥善處理用戶投訴,保護用戶合法權益。

第三十七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以隨機抽查為重點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公布抽查目錄,明確抽查依據、頻次、方法、內容和程序,隨機抽取被檢查企業,隨機抽取檢查人員。抽查和調查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充分利用計算機網絡等先進技術手段,加強對快遞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提高快遞行業管理水平。

第三十八條郵政管理部門有權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六十壹條規定的監督檢查措施。郵政管理部門實施現場檢查,有權查閱快遞業務經營企業經營的快遞業務的電子數據。

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開展維護安全、查處犯罪活動的執法活動,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十壹條規定的辦理場所,包括快件的辦理場所、設施和設備。

第三十九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其聯系方式,方便公眾舉報違法行為。

郵政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實名舉報的,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未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從事快遞活動的,由郵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其分支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654.38+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並可責令停業整頓:

(壹)開設快遞末端網點未向當地郵政管理部門備案的;

(二)停止經營快遞業務,未提前10日向社會公告,未書面告知郵政管理部門並交回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未依法妥善處理無法投遞的快件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暫停快遞服務,未及時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布暫停服務的原因和時限,或者未依法妥善處理未投遞快件的。

第四十壹條兩個以上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使用統壹的商標、字號或者快遞運單經營快遞業務,未遵守* * * *約定的服務協議,未在服務質量、安全、業務流程等方面實施統壹管理,或者未向用戶提供統壹的快遞跟蹤和投訴處理服務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並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並可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二條冒領、開拆、隱匿、毀棄、倒賣或者非法驗視他人快件,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前款規定行為,或者非法扣留快件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654.38+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郵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壹)不建立或不執行驗收檢查制度的;

(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禁止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的;

(三)收寄快件未核對寄件人身份並登記身份信息,或者發現寄件人提供的身份信息虛假仍收寄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快件進行安全檢查的。

寄件人在快件中夾帶禁止寄遞物品,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四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並可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壹)未按照規定建立快遞運單和電子數據管理系統的;

(二)未定期銷毀快遞運單的;

(三)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在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的;

(四)在用戶信息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情況下,未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或者未向當地郵政管理部門報告的。

第四十五條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在經營活動中有危害安全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由郵政管理部門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六條郵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自2065年5月1日起施行。

  • 上一篇:新冠肺炎有幾級工傷預防傳染病?
  • 下一篇:道路建設合同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