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總工會和產業工會應當指導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支持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協助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本條例的實施。第五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支持和保障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第二章組織制度第六條職工人數在100人以下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職工人數在100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第七條職工代表大會任期與本單位工會委員會任期相同,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遇有重大問題,經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工會委員會或者三分之壹以上職工代表提議,應當及時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第八條職工代表人數由單位在下列範圍內確定:
從業人員100人以上不滿1000人的單位,從業人員30人以上不滿200人;1000人以上不滿5000人的單位,200人以上不滿300人;5000人以上不滿10000人的單位,300人以上不滿400人;10000人以上的單位,400人以上,500人以下。第九條職工代表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
職工代表大會表決和選舉時,應當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並經全體職工代表的過半數同意。第十條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
主席團成員的半數以上應當是普通職工和中層以下管理人員的代表。第十壹條職工代表大會可以設立若幹專門委員會或者小組,處理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事項。
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企業、事業單位工會委員會應當召開由專門委員會或者專門小組負責人、職工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小組負責人組成的聯席會議,協商處理需要臨時處理的問題,並在下次職工代表大會會議報告中予以確認。
聯席會議可邀請本單位有關人員參加。第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工會委員會應當在職工代表大會召開的10日前,以書面形式向全體職工公布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
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應當向下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第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實施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具體規定,建立健全考核、檢查、獎懲和檔案管理等工作制度。第十四條職工代表大會所需經費,在企事業單位行政經費中列支。第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檢查和監督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執行,並承擔下列日常工作:
(壹)提出職工代表選舉方案,組織職工代表選舉,公布本選區職工代表名單;
(二)提出職工代表團或代表小組的組建方案,組織代表團或代表小組選舉團長或組長;
(三)提出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的組成方案和專門委員會或者專門小組的設立方案;
(四)收集、整理職工代表提案,提出職工代表大會議題建議;
(五)宣傳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培訓職工代表;
(六)推薦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候選人;
(七)職工代表大會召開15日前,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情況和會議議題書面報上級工會組織征求意見,上級工會組織應在5日內給予答復;職工代表大會結束後5日內,應當將會議的有關情況書面報告上壹級工會組織備案。第三章職工代表第十六條職工代表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職工可以被選舉為職工代表。職工代表可以連選連任,每屆任期與職工代表大會相同。第十七條職工代表選舉以分廠或分廠、車間或工段、班組或部門為選區進行,本選區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參加選舉。
職工代表候選人由本選區職工直接提名,候選人數多於本選區應選名額,按得票多少的順序當選為職工代表。
職工代表候選人可以發表競選演說,回答職工提出的問題,但其內容不得違反國家的政策、法律和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