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享有民事主體資格的組織。與自然人壹樣,屬於民事主體的範圍,是民事主體的重要組成部分。《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法人是社會組織。法人是壹種客觀存在,但與自然人不同的是,它不是作為壹種生物而存在,而是作為壹種組織而存在。
2.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會組織。依法成立是某壹社會組織成為民事主體的基本前提。
3.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社會組織。法律對法人的承認旨在使其能夠作為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法律關系,從而使法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4.法人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社會組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否應該是法人的特征,各國法律有不同的規定。我國《民法通則》第37條明確規定,法人應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的獨立責任是指法人違反義務,對外承擔責任時,其責任範圍應限於其所擁有或管理的財產,法人成員及其他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法人的分類
(壹)大陸法系國家法人的分類
1.公法人和私法人,這是基於公法和私法劃分理論的法人分類。壹般來說,法人應根據其設立的法律基礎進行分類,即公法設立的法人都是公法人,如國家行政機關,私法設立的法人都是私法人,如公司。
2.公司協會和財團。根據法人內部結構的不同,私人法人分為公司法人和財團法人。壹般認為,公司協會是法人,其基礎是人的存在,其活動基於其章程。財團法人是以捐贈財產為基礎,基於捐贈目的和設立的章程而成立的法人。
3.公益性法人和營利性法人。根據法人設立目的的不同,企業法人可分為公益法人和營利性法人。公益法人是以公益為目的的企業法人,如學校;營利性法人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公司法人,如公司。當然,公益法人也包括廣義上的財團法人。
(2)英美法系國家的法人分類
英美法系國家不把法人分為公司法人和財團法人。壹般他們根據法人資格的持有人是由若幹成員組成的團體還是擔任壹定職務的特定人,將法人分為集體法人和個人法人。集體法人是指由大多數人組成的、可以永久存在的集合體,如市政府、公司等。這種法人也稱為組合法人。單壹法人是指由擔任特定職務的壹個人組成的法人,如牧師、主教、英國國王等。這種法人也稱為單獨法人或獨立法人。
第三,中國法人的分類
我國《民法通則》將法人分為兩類:壹是企業法人;二是作為法人的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也稱非企業法人。這是根據法人成立的目的及其活動的性質來分類的。
(1)企業法人
企業法人是以營利為目的,獨立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因此,企業法人相當於傳統類型中的營利性法人。
根據《民法通則》等法律第41條規定,我國企業法人分為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這主要是根據投資者的所有權和國籍來分類的。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逐步建立,企業法人主要分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
(二)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
1.機關法人。法人機關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依法享有國家賦予的行政權力,以國家預算為獨立的活動經費,具有法人資格。代理法人相當於西方國家所謂的公法人。他們因行使職權的需要而享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因此也是民事主體。
政府機關作為法人的基本特征是:(1)主要從事國家行政活動。(二)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3)有獨立的資金。(四)依據法律或者行政命令設立,無需辦理審批登記手續,即可取得機關法人資格。
2.事業單位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是指從事非營利性和社會公益事業的各類法人,如從事文化、教育、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公益事業的法人。
3.社會團體法人。社會團體法人是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願組成,從事社會公益、文學藝術、學術研究、宗教等活動的各類法人。社會組織涵蓋的範圍很廣。如群眾團體、社會公益組織、學術研究團體、文藝團體、宗教團體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