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正在逐步完善和實現法治社會,但法律知識的普及還很欠缺。所以,有可能是我們不小心做了違反法律的事情,然後被處罰了。有時候我們會聽到“壹物不罰”這個詞。壹事不再罰原則是什麽意思?
壹、行政處罰中壹事不再罰的原則是什麽?
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壹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個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根據該規定,壹事不再罰可以定義為:行政主體不得對當事人的同壹違法行為給予同壹種行政處罰(罰款)。也就是說,行為人的壹個行為,無論違反了壹個規範還是幾個規範,是由壹個行政主體管轄還是幾個行政主體管轄,都可以給予兩個以上的行政處罰,但如果是罰款,則只能處罰壹次。其他處罰可以是吊銷營業執照或其他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沒收等。,但是不能再強加了。
第二,同壹違法行為的含義
壹事不再罰原則的理解首先是對“壹事”的理解和認識,即“同壹違法行為”所謂“違法行為”是指當事人違反行政法規範或行政秩序的行為,而不是其他違法或違紀行為。“同壹違法行為”是指當事人實施了違反行政法規範的行為或者違反行政秩序的行為,當事人客觀上只有壹個獨立完整的違法事實。理解這個概念需要註意以下幾點:第壹,同壹違法行為是指壹個獨立的違法行為而不是壹種違法行為。第二,同壹違法行為在實施主體上是同壹違法行為人。第三,同壹違法行為是指壹個違法事實而非壹個違法事件。第四,同壹違法行為是指違法行為的全貌。違法行為人對該行為的行政處罰主體有重大欺騙行為,且該欺騙行為已導致處罰主體對違法行為的定性和處罰產生重大影響的,處罰主體可以在第壹次處罰後根據新發現的事實對違法當事人追加處罰。
同壹違法行為違反行政法規範,會出現以下三種情況:壹是同壹行為違反壹項行政法律規範,由壹個行政主體管轄,較為常見;二是同壹行為違反壹個行政法律規範,由兩個以上行政主體管轄。第三,壹個行為違反兩個以上行政法律規範,由兩個以上行政主體依法管轄,即所謂的“非法競爭合作”或“規範競爭合作”。可見,同壹違法行為並不是違反壹項法律規範,也不是違反壹種行政關系。
三、同壹違法行為不得重復處罰。
如前所述,同壹違法行為違反行政法規範有三種情形。對於前兩種情況,即壹個違反規範的行為由壹個主體管轄,壹個違反規範的行為由兩個以上主體管轄,適用壹物不再處罰,也不允許以任何理由處罰兩次以上。學術界的觀點相當壹致。第三種情況,即“規範競合行為”或“競合違法行為”,則截然不同。
對於同壹違法事實,同時符合兩個以上行政法律規範,學者稱之為“規制競合行為”。比如某個體戶在禁止擺攤的公廁附近賣食品,違反了工商、衛生、市容三項行政法。有學者主張對此行為可以給予不同的處罰,否則“處罰過輕”,不足以制裁違法行為,無法保護被違反的不同行政法律秩序。也有學者主張不能給予不同的處罰,理由是這種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有限的,這樣的多重處罰於法有據卻不合理。
第四,“不再處罰”的含義
“不再處罰”意味著妳可能不會被處罰兩次或更多次。這個沒有太大爭議。理解不壹致的是這裏“處罰”的含義和範圍,尤其是行政處罰與刑罰的關系。筆者認為,這裏的“罰”是指行政處罰,不排除其他法律責任。不同性質的法律責任不能相互替代。筆者在這裏著重分析了行政處罰與刑罰的關系。至於行政處罰不能代替處罰,即不能“以罰代刑”,理論界的觀點比較壹致。有爭議的是行政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時能否同時適用行政處罰和刑罰,即刑事責任是否完全排除行政處罰的適用。由於質和量的不同,以及種類和功能的不同,決定了兩者應當並用,使行政處罰彌補刑罰的不足,消除犯罪的壹切危害後果和影響,有效打擊和預防犯罪。
我國單行法中存在大量的“雙重適用”條款;例如,我國《食品衛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違法行為,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有關行政機關(衛生行政機關)給予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我國《行政處罰法》第28條規定了以罰代刑吸收行政處罰制度。行政拘留要從相應刑期中扣除,罰款要從罰款中扣除,意在限制行政處罰和刑罰的重復適用,但只是針對刑罰可以吸收的同類人身刑和財產刑。行政處罰與罰款的不同處罰如何銜接,如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等,沒有規定。筆者認為這種情況應根據單行法中的“雙重適用條款”由行政主體和人民法院同時適用。
動詞 (verb的縮寫)壹罪不二審原則的例外
1.新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機關認為原行政處罰不當的,撤銷原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被上級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撤銷並責令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據此作出新的行政處罰決定,不違法的不予處罰。
2.實施行政處罰。行為人的壹個行為違反了壹個規定,規定同時處罰的主體可以處以沒收與罰款、罰款與吊銷營業執照等兩種處罰。,而且這種處罰並不違反壹事不再罰的原則。
3.行政處罰移送(變更處罰或變更部門)。在壹些具體的行政法規中規定,行政主體對行為人給予處罰後,該處罰難以執行,行政主體可以實施另壹種形式的行政處罰。這種轉移不屬於非刑範疇。
4.行刑與行政處罰相結合。執行罰款是對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的人的強制手段,主管行政主體采取連續罰款的形式督促其履行義務。此時,罰款是壹種強制執行的方式,其目的是督促義務人履行義務,而不是懲罰違法者,可以與對違法者的行政處罰壹起適用,並且這種罰款可以連續適用多次,直到義務人履行義務為止。
5.行政處罰專屬管轄權。有些種類的行政處罰屬於特定的行政主體。比如吊銷企業執照屬於工商部門,行政拘留屬於公安部門。當事人的同壹違法行為需要有關部門處罰的,可以由具有專屬管轄權的行政主體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再次處罰。
6.壹個行為同時違反行政法規範和其他法律規範的,主管機關應當根據各自的法律規定,給予多個不同性質的法律制裁,不受不再處罰壹個事物的限制。關於這壹點,筆者之前有過論述。
7.多個不同違法行為違反同壹行政法的,可以由行政主體分別裁定,共同執行。每種違法行為依法處罰壹次,不適用的不處罰。
以上是壹事不再罰原則的具體含義。可見,壹事不再罰原則的存在是必要的,也是科學的,是體現社會正義的必要舉措,也可以為人民敲響警鐘。但是,在實踐中,我們還需要作進壹步的實踐和研究,使其能夠真正完備,並將行政法律規範適用於各種具體的行政違法案件。
1.以後想從事行政工作應該學什麽專業?
專業和以後的職業沒有必然的聯系。樓主想從事行政工作,途徑無非就是考公務員,各專業學生都可以考。這個主要看妳大學期間的自學。如果讓我推薦的話,我會推薦行政管理及管理相關專業,或者法學,對以後考公務員有幫助。無論選擇什麽專業,都需要付出努力,因為現在公務員極難考,所以加油!
2.行政管理專業主要學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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