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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國社會主義的歷史必然性。

中國社會主義的歷史必然性。

中國實行的司法制度是具有中國特色的人民司法制度。新中國法制建設的奠基人董對人民司法制度作了精辟的論述。“人民司法的基本精神是在司法工作中貫徹馬、恩、毛澤東思想的觀點。人民司法的基本觀點之壹是群眾觀點,聯系群眾,為人民服務,維護社會秩序,維護人民的合法利益。要看我們的審判工作是否方便人民,是否有利於鞏固人民民主專政,是否起到了維護和促進社會主義的作用。”可見,人民司法的目的是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服務於廣大人民群眾。采用的方法是人民最方便的,衡量的標準是有利於人民的最高利益,鞏固人民民主專政,建設社會主義。人民司法制度出現在中國司法制度的歷史發展中,是在適應基本國情、積極吸收人類法治文明優秀成果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它符合人類社會發展和社會主義社會建設的規律,它的產生是歷史發展的必然。

壹個

辯證唯物主義認為,“當人們認識壹個事物,特別是我們認識事物的基礎是什麽時,必須註意它的特殊性,也就是說,註意它與其他運動形式的質的區別,只有註意到這壹點,才能認識事物”。矛盾的特殊性是世界事物多樣性的內在原因。同時,每壹類矛盾在不同的發展階段呈現出明顯的階段性特征。矛盾的特殊性不僅存在於自然界,也存在於社會現象和思想現象中。法學屬於社會科學,應當以辯證唯物主義哲學為指導。根據辯證唯物主義的哲學原理,每個國家的法律都應該有自己的特殊性,與其他國家的法律制度有明顯的區別。國家司法系統也是如此。所以沒有固定的司法模式。

無獨有偶,19世紀歷史法學派先驅薩維尼提出“壹個民族的法律制度,如同藝術和音樂壹樣,是其文化的自然體現,不能從外部強加。在任何地方,法律都是由內部力量推動的,而不是由立法者的任意意誌推動的。”他反對把某壹特定民族的獨特個性當作普遍的思維方式,堅持試圖尋求這個民族獨特的法律制度。由於不同的社會生活條件和社會結構形式,構建了不同的法律文化體系。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社會結構形式,因此社會關系的組合也不同。不同國家不同的社會成員組合方式,往往導致不同的調整方式和秩序體系。

事實上,只要翻開世界各國的法律書籍,就會發現薩維尼的法律國籍觀在任何壹個國家都有所體現和證明,並深深地體現在具體的法律條文中。比如,英美雖然階級基礎和經濟基礎基本相同,但司法制度卻大相徑庭:美國經常采用辯訴交易,而英國則嚴格禁止;美國有聯邦最高法院,但英國的最終司法權在於上議院,即立法機關。

深知西方法治真諦的美國著名法學家勞倫斯·弗裏德曼(Lawrence M. Friedman)曾說,“理性和法治可以有不同的形式。沒有壹種特定的法律推理模式、特定的法律制度安排或特定的概念體系可以被定義為對法治至關重要。”因此,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司法制度的發展因其歷史起點、過程、條件和主體選擇而有所不同,其制度選擇也必然具有自己的個性。世界上沒有完全相同的司法制度,也不可能有在法律上普遍適用的單壹標準和原則。中國特殊性的明顯表現隨處可見。歷史發展進程從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直接進入社會主義社會;現在實行的是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儒家為代表的傳統文化創造了歷史文化的輝煌,中庸之道對現實社會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在法律文化上,和諧壹直被視為中國文化的核心價值,強調和諧、止訟、減訟,提出了“明德慎刑”、“禮法並舉”、“明刑育人”、“政刑以禮為樂、綜合治理”等法律思想。同時,人們普遍重視家庭價值觀和集體權利,傳統習慣和觀念在人們的意識中根深蒂固。目前中國最大的國情是:大國,人口多,底子薄,多民族,發展中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發展不平衡。根據哲學原理和薩維尼的理論,所有這些都會對中國司法制度的形成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並使其具有自己的特點。列寧說,“馬克思主義最本質的東西,馬克思主義活的靈魂,就在於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中國應該實行什麽樣的司法制度,最終是由中國的國情、性質、歷史傳統和民族特點決定的。中國的司法制度只有立足於基本國情、民族傳統和發展階段,才能真正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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