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開采地下水;
2、開采量大,造成嚴重後果的;
3.對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有其他嚴重違法情節的。
地下水保護措施:
1,建立地下水監測網絡,對地下水資源進行長期監測,及時掌握地下水位和水質變化情況;
2.制定地下水資源管理制度,明確采礦許可、用水定額、水資源保護等法律法規;
3.推廣節水灌溉和循環水技術,減少地下水的過度開采;
4.加強地下水汙染防治,嚴格控制工業汙染源和農業面源汙染,保護地下水環境;
5.開展地下水資源科學研究,評價地下水資源承載能力,指導地下水資源的合理利用和保護。
綜上所述,非法開采地下水構成犯罪的條件包括擅自開采、開采量造成嚴重後果、嚴重損害公眾利益或者他人權益以及其他嚴重違法情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三十六條
在地下水超采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嚴格控制地下水的開采。在地下水嚴重超采的地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劃定禁止或者限制開采地下水的區域。沿海地區開采地下水應當進行科學論證,並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沈降和海水入侵。
第四十八條
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取水許可,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但是,除家庭生活、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用水外。
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
第七條
開采地下水資源應當實行取水許可制度。用水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水許可,申領取水許可證,並依法繳納水資源費。在城市規劃區內申請取用地下水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市建設部門的意見。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需要取用地下水的,應當履行相關環保審批手續。
第八條
開采地下水資源,應當實行水資源論證制度,開采應當在探明的可開采限度內進行。使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交由具有相應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的單位編制的水資源論證報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水資源論證報告進行審查,並根據專家意見進行審批。
第九條
取用地下水的申請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用水戶可以挖井取水;水井竣工後,應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a)完井區域的布局;
(2)單井的實際井深、井徑和柱狀剖面;
(三)單井水量、水質檢測報告;
(四)取水設備和計量裝置的性能;
(五)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相關資料。
井驗收合格後,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取水許可證。
第十八條
擅自取用地下水,或者未按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證規定的條件,以及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343條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開采,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開采,或者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