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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企業發展規劃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和規範冶金企業發展規劃和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堅持在發展經濟的同時保護環境,嚴格控制新增汙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冶金行業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冶金企業的發展規劃和所有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包括大修理)等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第三條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包括項目建議書(含項目立項)和項目正式投產或使用。第四條建設項目必須實行下列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制度:

二、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三同時”制度:

三、建設項目施工期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四、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制度。第五條企業發展規劃應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實行汙染總量控制。所有建設項目都應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優化資源配置,推行清潔生產。采用的汙染防治設施必須保證建設項目建成後,汙染物的排放(濃度和排放量)符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達到國家或者地方標準。第六條凡破壞自然植被和水土保持的建設項目,必須按照《水土保持法》的要求,提出相應的水土保持方案和生態修復措施,並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實施。第七條進口建設項目(包括技術和設備)應符合無汙染和少汙染的原則。在考察進口項目時,也要考察與汙染防治相關的技術和設施。當引進項目造成的汙染在國內無法解決時,必須同時引進相應的防治設施或技術。

汙染嚴重、沒有有效防治技術的項目不準引進。第八條冶金行業各級環境管理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環境保護職能部門是本行業和企事業單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的歸口管理部門,在其職責範圍內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實施全過程監督管理。第二章企業發展規劃的環境管理第九條企業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要求,合理充分利用資源和能源,實現企業技術進步和清潔生產。企業發展規劃必須有相應的環境保護規劃。第十條環境保護規劃應具備以下內容:

壹、規劃前各汙染源實際采取的防治措施,主要汙染物的排放濃度和數量:

二、規劃後各汙染源采取的防治措施,主要汙染物的預測排放濃度和數量;

三、規劃環境汙染防治計劃的項目內容、投資和實施期限等。:

四、規劃前後主要工藝噸產品主要汙染物排放量分析:

五、規劃前後企業主要汙染物排放總量等...第十壹條環境保護規劃應當成為企業發展規劃的組成部分,列入環境保護規劃的項目和所需投資應當落實。第十二條冶金行業環境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汙染物排放標準要求、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原則和清潔生產原則,對企業環境保護規劃進行審查。經冶金部批準或上報的企業發展規劃,其環境保護規劃須經冶金部審查和當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方可批準或上報。各級批準的其他企業發展計劃,由各級冶金工業環境管理部門參照上述原則辦理。第三章項目建議書階段的環境管理第十三條壹切建設項目的確定和選址,必須符合行業和地方經濟發展規劃以及環境保護規劃。編制的項目建議書應簡要描述項目建成投產後的環境影響。

建設項目申報審批時,需取得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項目審批的意向性意見(作為報送文件的附件之壹)。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申報登記手續,同時向同級冶金環保部門登記,便於行業環保部門的協調和監督。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項目的要求,做好下壹階段工作的準備。第十五條冶金行業各級計劃部門(包括企業)在審批或上報項目建議書時,應抄送同級環境保護部門。第十六條代替項目建議書的項目預可行性研究報告,與本章各條款同等對待。第四章可行性研究階段的環境管理第十七條根據冶金行業的行業特點和國家有關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熟悉冶金行業並具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環境影響評價單位牽頭或者承擔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以保證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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