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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第136條是什麽?

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行為人未經法律規定或者對方同意,不得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行為。

隨著民法典的頒布(2021至1實施),民法通則將被廢止。

1.《民法典》第136條的內容是什麽?

第壹百三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為人未經法律規定或者對方同意,不得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行為。

短期訴訟時效下列時效期間為壹年:

(壹)請求人身損害賠償的;

(二)銷售不合格商品未申報的;

(三)拖延或者拒絕支付租金的;

(四)提存財產滅失或者毀損。

本文是關於特殊短期訴訟時效的。

該條* * *規定,在四種情況下,訴訟時效比壹般的兩年訴訟時效短,只有壹年。其中,第二種是指在銷售者未說明缺陷的情況下,購買者或受害人可以向銷售者或商品生產者要求賠償。

二、民法典總則修訂的亮點

亮點1

自然人的出生、死亡時間按照“出生證明記錄→戶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錄→其他證明”的順序確定,改變了“戶籍證明記錄→出生證明記錄→其他證明”的順序。

亮點2

第16條:胎兒涉及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視為具有權利能力,但分娩時死亡的除外。

該規定將胎兒利益的保護範圍從《繼承法意見》第45條確立的繼承“特別部分”制度擴大到“接受贈與”。

亮點三:

自然人限制行為能力的年齡起點由10改為8。如果妳不明白它為什麽要如此修改,妳不妨去參觀壹下侃侃的幼兒園和孩子們,以了解它的合理性。

改考點4:監護系統

(1)取消“相關組織預先指定”,相關當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2)增加了“臨時監護人”的規定。

(3)增加“未成年父母遺囑指定監護人”制度。

(4)增加“故意監護”,即完全行為能力人“未雨綢繆”,通過與相關主體協商,提前確定自己未來的監護人。

(5)規定“父母、子女、配偶”的監護資格應當與“贍養、扶養、撫養”的義務相分離,即在監護資格被撤銷後,應當繼續履行相關義務。

亮點四:監護制度

(1)取消“相關組織預先指定”,相關當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2)增加了“臨時監護人”的規定。

(3)增加“未成年父母遺囑指定監護人”制度。

(4)增加“故意監護”,即完全行為能力人“未雨綢繆”,通過與相關主體協商,提前確定自己未來的監護人。

(5)規定“父母、子女、配偶”的監護人資格應當與“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義務相分離,即監護人資格被撤銷後,應當繼續履行相關義務。

亮點五:宣告失蹤和死亡

(1)建立財產托管人“輕微過失免責”規則。

(2)被宣告死亡的死亡時間的確定:壹般情況為“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特殊情況為“事故發生之日”。

(3)規定死亡宣告撤銷後婚姻關系自行恢復的例外:配偶壹方聲明不願自行恢復。

亮點六:民事法律行為概念走向“合法性”

民事法律行為被定義為“法律”行為,因此“民事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有著實質性的區別。果斷去除對民事法律行為的“合法性”評價,即只要以意思表示為要件就能引起民事法律關系變化的行為都是民事法律行為。

亮點7:

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1)單方面行為和契約行為不再區分。只要行為與其能力相適應,在滿足其他有效要件的前提下是有效的;超越能力範圍實施的行為效力待定。

(2)這壹規定結束了舊法時代區分評價“單方行為”和“合同行為”效力的局面(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的單方行為無效,合同行為的效力或效力待定)。

亮點八:撤銷權的行使期限

撤銷權的行使期限采用壹刀切的規範模式:主觀標準為1年2。

它分為三種情況:

(1)欺詐且顯失公平——主觀標準1年;

(2)脅迫——從脅迫行為結束之日起1年;

(3)重大誤解——主觀標準為3個月。

此外,上述三種情形的時效期間最長為五年(從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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