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加強社會宣傳和自我教育。要進壹步加強信訪法治宣傳教育,廣泛利用各領域宣傳陣地,大力宣傳《信訪條例》等信訪法律法規,引導信訪人依法維護權益。信訪部門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媒體等宣傳平臺,堅持報刊、廣播、電視同步發布、網上網下互動、平面立體同步、內宣外宣等改革舉措,充分利用接待場所、報紙、網絡等平臺,重點為群眾宣傳依法逐級接訪、訴訪分離、陽光信訪等內容。司法行政、法制等部門要堅持普法守法的長期基礎性工作。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工作者要在日常工作中宣傳各類程序法和實體法,引導群眾合法、理性、有序地表達訴求,使公眾從“知法、用法”逐步轉變為“守法、尊法、護法”,促進形成依法辦事、想辦法解決問題、解決問題的風氣。
二是積極培育信訪法律文化。加強信訪法律文化建設,推動法律文化與信訪文化融合發展,努力培育以“忠誠、為民、法治、敬業、責任、自信”為核心的信訪價值理念。要通過對處理違法信訪等典型案例的宣傳教育,有效震懾違法行為,努力營造依法、理性、有序信訪的良好社會氛圍。堅持把宣傳、政策、法律和教育引導貫穿於依法來訪的全過程,註重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導,實現執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壹。
三是推進律師進村進社區制度。鼓勵律師等社會力量作為第三方介入矛盾調解,代理訴訟,維護權益,降低群眾信訪成本,把矛盾和問題化解在基層。進壹步深化律師參與信訪接待制度,充分發揮法治宣傳、法律咨詢和矛盾調解作用。
二是堅持依法定位、厘清邊界,實現信訪受理精準化。
壹是找準信訪導向。信訪工作要“有所為有所不為”,職責範圍內的工作要守土有責;對於職責以外的事情,堅持“誰的孩子被帶走了。”要進壹步壓實有權辦理單位的責任,切實落實“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要求,確保群眾的合理訴求及時就地解決。
二是優先執行法律途徑。按照法律途徑優先的原則,進壹步明確受理信訪、訴訟、行政復議、仲裁等法律途徑的邊界,研究制定細化、互聯互通、可操作的操作細則,健全完善相關配套措施。凡涉及法律、訴訟的信訪事項,壹律交由政法機關依法處理;依法終止,凡已窮盡法律程序,裁定為終止決定的,壹律依法終止,堅決維護法律權威。
三是加強法律引導。在信訪接待窗口增設法律咨詢服務,做好法律法規宣傳解釋工作,引導信訪人優先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建立疑難復雜信訪案件庭前溝通機制,法院、法制辦、信訪等部門以例會形式定期討論案件分流、辦理、協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時調整優化工作,確保“分流合法、救濟有據”。
第三,鞏固規範辦案和依法解決問題,在辦案中突出精準。
壹是堅持依法依規解決問題。法律政策有明確規定符合落戶條件的,依法依規落戶到位,不欠法律賬和政策賬,絕不花錢買穩定。努力提高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的能力,把信訪問題解決在基層、解決在源頭。
二是加強初信初訪處理。要按照國家信訪局《關於進壹步加強初次信訪處理工作的辦法》的要求,明確信訪機構和有權處理人員的初次責任,規範初次信訪的初次程序,切實提高初次信訪的質量和效率,努力減少群眾重復來訪和越級來訪。
三是加強信訪規範化處理。紮實規範信訪基礎工作,在信訪的受理、辦理、答復、送達、入檔等方面下功夫,以“三嚴三實”的要求規範信訪基礎工作,確保程序規範、依法合規、檔案完整。
第四,積極探索將“陽光信訪”納入網格化工作平臺。充分發揮網格工作者收集信息、排查矛盾、疏導情緒、化解矛盾的作用,使網格成為基層信訪工作的基礎平臺。
五是依法化解信訪積案。在處理信訪積案,特別是復雜的涉法涉訴案件中,在堅持依法判決的前提下,盡力解決信訪群眾的合理訴求,實現息訴止爭。
第六,依法依規解決群體性上訪案件。在處理涉及人數較多的群體性上訪時,要堅守法律政策底線,決不能為了解決個人或少數人的問題而突破法律政策,任意妄為,也不能迫於信訪維穩的壓力,無原則地遷就非法訴求。
第四,依法實施終止和平滑出口,並在退出機制中體現準確性。
壹是實現了來訪和投訴的無縫對接。訴訪分離必須處理好訴訪分離制度與信訪渠道暢通的關系,做到“訴訪分離、權利救濟無死角”。壹方面,暢通訴訟等法律渠道和平臺,讓群眾在每壹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司法機關要進壹步提高司法執法水平,使法律渠道更加快捷、暢通、公正,促進矛盾和問題的順利解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另壹方面,在具體案件的甄別上,要統壹標準,做好接訪和投訴的銜接。標準的統壹,就是司法機關、行政復議機關、信訪部門之間的信訪判斷標準要統壹,不能各行其是。訪訴要銜接,即所有國家機關和信訪部門要無縫銜接,避免在處理可能涉及法律和訴訟的信訪請求時“踢皮球”。
二是完善退出機制。要依法受理和辦理信訪,不斷提高信訪辦理質量,進壹步加強復查復核工作。對投訴已辦結,但投訴人仍繼續投訴的,要進壹步加大聽證力度,公開、公平、公正處理,及時公布處理結果,接受輿論監督,積極推動依法終止投訴舉報,使其有序退出投訴舉報程序,解決進口不受限制、出口不暢等問題,避免投訴舉報堆積。(轉自湖北信訪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