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者申訴制度的含義和特征。
受教育者申訴制度,即學生申訴制度,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向主管行政機關申訴理由並請求處理的制度。受教育者申訴制度與教師申訴制度壹樣具有法定性、特定性和非訴訟性的特征。
受教育者投訴的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了受教育者的權利,其中第四項規定:“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的,應當向有關部門申訴,學校或者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申訴或者提起訴訟。”根據這壹規定,提出申訴的人必須是受教育的人或其監護人,被申訴人是學校或教師。投訴事項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規定的受理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規定,學生投訴的範圍包括:
1.如果對學校做出的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拘留、開除等各種處分不服。,可以上訴;
2.可以向學校或老師申訴侵犯其人身權利,如在教育活動中體罰或變相體罰、限制其人身自由等。
3.妳可以向學校或老師申訴侵犯了他們的財產權,比如非法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非法沒收他們的財產、強迫他們購買非必需的教材等。
4.可以投訴學校或者老師侵犯知識產權。比如老師剽竊學生的版權、發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學校強行把學生的知識產權拿回學校。
受教育者申訴制度的程序
受教育者的投訴制度和老師的投訴制度壹樣,也有投訴的立案、受理、處理等環節。
1.提出投訴。投訴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提出。口頭提出的要求,說明被投訴人的情況、投訴的理由和事件的基本事實,最後提出投訴。上訴狀應當寫明申訴人、被申訴人、申訴請求、申訴理由和事實經過。
2.上訴受理。主管部門接到學生口頭或書面投訴後,可根據具體情況,經審查後作出不同處理。對於屬於自己主管的,接納他們;對於不歸自己管的,通知學生向其他部門申訴或者駁回申訴;對於主管部門,但不符合申訴條件的,告知學生不能申訴;對未能說明投訴理由和要求的,可要求其再次說明或重新投訴。主管機關應當在當時或者指定時間內作出是否受理口頭投訴的答復;對於書面投訴,應在規定時間內給出是否受理的正式通知。
3.投訴處理。投訴的處理,主管機關受理投訴的,應當對事件進行調查核實,並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壹)學校、教師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行為或者處分決定符合法定權限或者程序,適用法律、法規正確,事實清楚的,可以維持原處分決定和結果;
(2)處罰決定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侵害投訴人合法權益的,可以撤銷原處罰決定或者責令被投訴人限期改正;
③對部分具體處罰決定或者具體行為決定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或者事實不清的,可以責令退回原機關重新處理或者部分撤銷原決定;
(4)處分決定所依據的規章制度或者學校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相抵觸的,可以撤銷原決定;
⑤學生投訴侵犯人身權、財產權,學生不服投訴結果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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