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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化學工業區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武漢化學工業區(以下簡稱武漢化工區)的管理,促進武漢化工區的建設和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武漢化學工業區。第三條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武漢化學工業區總體規劃和發展規劃的要求,將武漢化學工業區建設成為我國重要的石化產業基地和長江中遊化工物流基地。武漢化學工業區重點發展石油化工、精細化工、新材料、裝備制造、化工港口物流等相關產業。第四條武漢化學工業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武漢化工區管委會)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在武漢化工區行使市級經濟管理權限和區級社會行政管理職能。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壹)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會同市土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專項規劃,並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三)根據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法管理武漢化學工業區的土地利用;

(四)按照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權限,對企業投資項目進行審批或備案,開展節能評估和審查;

(五)負責城鄉建設、國土規劃、城市管理、科技、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國有資產、教育、民政、衛生和計劃生育、金融等行政管理工作。在武漢化學工業區;

(六)負責武漢化學工業區的招商引資、人才引進和對外經濟技術交流;

(七)協助有關部門管理設在武漢化學工業區的派出機構;協調武漢化學工業區海關、檢驗檢疫、外事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工作;

(八)負責武漢化學工業區突發事件的預防和處置等應急管理工作;

(九)承擔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和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第五條武漢化學工業區管委會按照精簡、統壹、效能的原則,設置必要的內設機構,在市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機構總量內,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進行動態調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人員編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實行公務員聘任制等方式,建立能進能出的用人和使用人員編制機制。

市公安、稅務等部門在武漢化學工業區設立派出機構,應當根據本部門的法定職責,賦予派出機構相應的管理權限。該機構接受上級機構的領導和武漢化學工業區管理委員會的指導和協調。第六條武漢化學工業區管委會應當會同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安全生產規劃、相關區域和行業規劃的要求,以及石化行業的產業特點和建設壹流生態化工園區的目標,制定武漢化學工業區總體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七條武漢化學工業區土地整理儲備機構受市土地整理儲備機構委托,負責武漢化學工業區的土地整理、儲備和供應工作。在業務上接受市土地整理儲備機構的統籌協調,並接受市國土規劃等部門的監督。第八條武漢化學工業區管委會應當制定人才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人才培養、使用、流動和評價制度,支持區內單位按需引進高端領軍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在創新創業支持、人口管理、未成年子女教育、社會保險等方面提供優惠政策。第九條武漢化學工業區應當按照循環經濟和產業生態的發展理念,利用良好的山水自然資源,建設高標準的自然生態保護體系,形成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空間格局、產業結構、生產生活方式,推動園區經濟綠色、循環、低碳發展。第十條鼓勵國內外投資者應用先進的物聯網技術建設現代倉儲運輸平臺,開發建設化工物流中心和化工交易平臺,推進化工港口物流區建設。第十壹條鼓勵企業、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武漢化學工業區設立化工新技術研發中心、大型企業研發中心和產學研基地,建設化工檢測中心、檢測機構等高端服務平臺,為企業生產和科研活動提供支撐。

鼓勵在武漢化學工業區設立中小科技創新企業孵化基地等創業孵化服務機構,為企業提供場地、設備、資金、營銷等創業孵化服務。經國家、省、市認定的創業孵化服務機構,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鼓勵武漢化學工業區知識產權創造和應用,加強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為企業發展創造良好環境。第十二條鼓勵境內外投資者按照國家鼓勵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及外商(含港澳臺)相關指導目錄,在武漢化學工業區投資各類化工、公用工程及工業配套項目。鼓勵社會資本依法以多種方式投資基礎設施和市政工程。

武漢化學工業區設立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促進投資,支持區內企業合作開發、技術改造和新材料、新能源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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