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縣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優化營商環境的第壹責任人。第四條省、市、縣人民政府營商環境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營商環境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營商環境建設的組織、指導、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
各級機關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優化營商環境。第五條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應當遵循法制化、國際化、便利化的要求,堅持公開透明、公平公正、誠實守信、廉潔高效的原則。第六條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
省、市營商環境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營商環境評價指標體系,開展第三方評價,定期對下壹級人民政府營商環境進行綜合評價,並向社會公布。
建立優化營商環境激勵機制,對優化營商環境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第七條新聞媒體應當按照客觀、準確、及時的原則,加強輿論監督,宣傳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和先進典型,曝光營商環境負面典型案例,使人人都是營商環境、建設營商環境成為全社會的自覺行動。第二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第八條禁止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禁止頒布實施歧視市場主體的政策措施,禁止在市場準入、融資信貸、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領域設置不合理的限制或者排斥條件,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參與市場競爭。第九條市場準入實行負面清單制度。各類市場主體可以進入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未禁止或限制的行業和領域。第十條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簡化開辦企業的手續。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從受理設立企業申請到辦結,不超過3個工作日。
優化企業註銷流程,精簡企業註銷申請材料,縮短辦理時間,降低註銷成本。設立後未開業的企業和無債權債務的企業的註銷,適用簡易程序辦理。第十壹條稅務機關應當嚴格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納稅服務規範,保障市場主體依法享受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授權決定確定稅率標準的,應當充分征求各類市場主體的意見。第十二條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深化納稅便利化改革,優化辦稅流程,拓寬辦稅渠道,簡化涉稅材料,減少辦稅時間,提高辦稅效率,推進網上辦理涉稅服務。第十三條各級機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推進“證照分離”改革,建立和完善生產經營制度。除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態安全、公共衛生的行政審批事項外,市場主體在取得營業執照、作出符合許可條件的書面承諾並提交事後可以通過監督糾正的行政許可事項相關材料後,可以取得相關許可從事相應的生產經營活動。政府有關部門要通過加強監管,為市場主體滿足許可條件提供指導服務。第十四條金融機構可以依托社會信用信息,創新惠及小微企業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金融產品,推進金融產品信息查詢服務,提高小微企業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融資便利性和貸款申請率。
金融機構要按照國家要求,取消各種違規手續費,減少額外融資成本,降低融資成本。第十五條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激勵措施,引導金融機構為市場主體提供優質融資服務。
政府融資擔保機構應當優先支持小微企業和科技創新型企業發展,根據實際情況編制融資擔保目錄,明確項目類別、材料清單、辦理流程和費用標準,並向社會公布,提供咨詢服務。第十六條積極推進全省公共* * *資源交易平臺整合* * *。擴大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覆蓋面,建立交易目錄清單,整合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優化見證、場所、信息、檔案、專家抽取等服務。精簡管理事項和環節,取消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招標登記、招標文件審查、原件核查等事項,以及可以通過告知承諾制和事後監管解決的前置審批或審核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