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欠費怎麽辦?
單位拖欠工資是壹個常見的問題,可以通過以下方法解決:
1,報勞動行政部門(壹般是勞動管理監察大隊)。
2.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仲裁費200-300元,勝訴全部由公司承擔)。
3.如果您對仲裁結果不滿意,您可以在收到仲裁函後15天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4.根據國家規定,在仲裁或者訴訟中,妳可以要求除了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薪金外,還需要支付相當於工資薪金25%的經濟補償金。
二、拖欠工資法的法律後果:
1.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賠償的支付: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報酬;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期間的差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支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三、拖欠工資的概念:
1,無故拖欠工資,是指用人單位在沒有任何法定甚至合理理由的情況下,拖欠勞動者工資,超過* *省《工資支付條例》規定的期限,拖延支付或者不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無故拖欠工資是違法的。如果雙方都有合同,違約方可以將對方告上法庭,但需要註意的是,壹定要采取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沒有綁架或威脅。
2.勞動部《關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對“無故”作出了排除性規定:“無故拖欠工資”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不包括:用人單位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其工會同意後,可以暫時拖欠勞動者工資。延長的最長期限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當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屬於無理拖欠。"
四、如何解決拖欠工資問題:
1,先協商:
盡量先通過協商解決。談判時註意以下幾點:
(1)要團結,可以推選代表進行協商;
(2)主動出示證據,註意通過錄音保存談判記錄;說明政府和法律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懲罰,讓老板對我們心存敬畏。
2.撥打12333,12348,12351。
當農民工不知所措的時候,不要害怕!這時候可以撥打這三個號碼進行咨詢,幫助維權:
(1)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熱線:12333
(2)司法部門熱線:12348。
(3)工會熱線:12351。
3.申請調解:
單位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可以申請調解。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勞動者、用人單位和工會代表組成。
請註意,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必須是工會代表!
4.找到壹個工會:
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是工會的職責。遇到拖欠工資的農民工,可以撥打工會“12351”維權熱線,也可以到工會幫助中心或工會法律援助中心尋求幫助。
工會可以直接出面與用人單位協商,或者協調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解決;需要打官司的時候,工會也會提供專業的法律援助。
5、找政府:
(1)如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可撥打勞動保障監察部門“12333”熱線,登錄當地社保部門官網,或直接到當地勞動監察機構投訴。
(2)註意拖欠工資必須在2年內發生;查清隸屬關系,向單位所在地監察機關投訴;書面投訴材料應當載明姓名、性別、身份證明、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用人單位的名稱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說明拖欠工資的事實,要求全額支付工資等投訴和請求;如果寫不出書面投訴,也可以口頭投訴,由接待人員記錄,經投訴人確認後按手印。
6.申請仲裁:
(1)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註意的是,應當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目前,各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開辟了爭議解決“綠色通道”,優先受理和開庭審理工資爭議案件;及時裁決和結案。
7、打官司:
有三種情況:
(1)勞動仲裁後的勞動爭議案件,任何壹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2)仲裁後,他們都服從。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執行的,農民工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3)屬於拖欠勞動範疇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8.申請免費法律援助:
打官司不起的討薪農民工可以向用人單位和單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請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免費幫妳打官司。
申請時,提交:
(1)身份證明材料;
(2)經濟困難證明;
(三)與申請法律援助事項相關的案件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 *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九條* * *勞動監察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醫療費、經濟補償金、工傷補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三條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調查處理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案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勞動保障監察管轄有爭議的,應當報請上壹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勞動保障監察管轄的具體辦法。
第九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