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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實施的主要特點

憲法作為壹種法律,天然具有許多與普通法律相似的特征,因此憲法的實施與普通法律的實施有許多相似之處。但是,憲法在整個國家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憲法在內容和規範上的特殊性,決定了憲法的實施不同於普通法律的實施。

憲法實施的普遍性和全面性

憲法實施的普遍性包括憲法實施範圍的普遍性和憲法實施主體的普遍性。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調整國家最基本的社會關系。與其他法律不同,它往往只調整國家生活的壹個或幾個方面。憲法調整的範圍涉及國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也就是說,國家和社會生活各個領域的活動都要遵循憲法的規定,執行憲法是有問題的。因此,憲法的實施範圍是其他法律無法比擬的。與實施範圍的廣泛性相聯系,憲法實施的主體也是非常廣泛的。因為社會關系是在參與社會生活的主體之間形成的,憲法實施的範圍涉及我國各種社會關系中所有主體的行為,憲法的實施只能通過社會關系中所有主體的行為來實現。因此,憲法實施的主體是廣泛而多樣的。我國現行憲法序言明確規定:“全國各族人民、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法律規範,都有維護憲法尊嚴和保證憲法實施的責任。”可見,實施憲法是壹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的責任,壹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也構成了實施憲法的主體。

所謂憲法實施的全面性,是指憲法實施不能是憲法本身的問題,也不能是社會生活某壹方面的問題,而是整個國家的高度綜合性的社會問題。由於憲法在法治國家中具有基礎地位,其內容涉及國家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不僅憲法在規定過程中應具有高度的綜合性,而且在憲法實施過程中應充分考慮國家和社會生活中的各種綜合因素,從而從整體和宏觀上有效地推動憲法的實施進程。

(B)憲法實施的至高無上性和原則

憲法的最高原則性實施是由憲法的內容和地位決定的。因為憲法規定了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在國家法律體系中占據最根本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不僅直接制約國家基本法和其他法律文件的制定和實施,而且對壹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的活動具有最高約束力。同時,由於憲法調整的社會關系非常廣泛,在具體過程中只能規定調整社會關系的壹般原則,因此憲法的實施過程也表現為憲法規範從宏觀和全局的角度指導調整的社會關系的過程。這種原則指導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是憲法確定社會關系主體的基本方向和原則標準,壹般不涉及人們行為的具體模式,通常由壹般法律調整;第二,在憲法實施過程中,人們行為的後果往往只有整體上的正面評價和負面評價,從而為壹般法具體評價人們的行為和追究法律責任提供了依據和依據。而且,憲法實施的至上性和原則性也決定了憲法實施與壹般法實施的關系:憲法實施是壹般法實施的基礎,壹般法實施是憲法實施的具體化。

(C)實施憲法的直接和間接性質

憲法實施的直接性和間接性包括憲法實施方式的直接性和間接性以及憲法制裁的直接性和間接性。就實施而言,其他法律的實施是直接的。雖然憲法在實施過程中也是直接的,但憲法的實施方式主要是間接的。這實際上是由憲法作為“母法”的特性決定的,也就是說,憲法在實施過程中主要是通過特定的法律規範作用於特定的人和事,國家的其他法律和法律文件都是以憲法為依據,不能與憲法相抵觸,所以實施普通法律就是間接實施憲法。

同時,由於壹切機關、組織和公民個人都必須以憲法為自己活動的根本準則,壹切違反憲法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對違憲行為的追究方式包括直接制裁和間接制裁。直接制裁是指依據憲法直接追究違憲行為的法律責任,通常由國家的代表機關作出,主要適用於國家機關及其負責人的違憲行為。在我國,直接制裁主要表現為國家機關違反憲法的法律、規範性文件、決議、決定、命令的無效和撤銷;對違法失職的國家機關負責人,依照憲法規定予以免職。間接制裁是指憲法不直接規定對違憲行為的制裁,而是通過具體法律追究法律責任。也就是說,它是直接依據具體法律對違反憲法原則和具體法律的行為進行制裁。這種制裁與具體法律直接相關,但與《憲法》間接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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