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邊貿企業進口需要以人民幣結算的,對方為與我國簽訂雙邊本幣支付協議的當地企業的,邊貿企業應當填寫《進口付匯核銷單》(報關單),按照《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進口付匯核銷手續。
第十九條邊境貿易企業需要將貨款支付至境外貿易機構在境內邊境地區銀行開立的人民幣邊境貿易結算專用賬戶時,收款銀行憑境外貿易機構提供的合同、邊境貿易企業報關單等單證辦理人民幣入賬手續。辦理完進境手續後,收款銀行應及時在“中國電子口岸-進口付匯系統”上對相應的進口貨物報關單進行核對並關閉或上報所在地外匯局進行核對並關閉。
第二十條外匯局和銀行為邊境貿易企業辦理進口付匯核銷手續後,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在中國電子口岸進口付匯系統中核查並關閉相應的進口貨物報關單。
第二十壹條邊境貿易企業辦理邊境貿易項下出口時,應當按照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規定向外匯局申請出口收匯核銷,並辦理出口報關和收匯手續。出口收匯核銷按以下規定辦理:
(壹)以自由兌換貨幣現金結算的,邊貿企業應當按照《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二)以自由兌換貨幣現金結算的,邊貿企業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銀行出具的外幣現金結匯水單和購貨發票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三)以鄰國貨幣結算的,邊貿企業憑海關審核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和《鄰國貨幣現金進境報關單》或銀行出具的匯款憑證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四)以人民幣結算的,邊貿企業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和人民幣匯款憑證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在外貿機構已開立人民幣邊境貿易結算專用賬戶的地區,企業可憑境內人民幣資金劃轉憑證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五)從境外貿易機構在我國邊境地區銀行開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毗鄰國家邊境貿易貨幣賬戶中收回貨款的,邊貿企業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和付款銀行的資金劃轉證明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六)以境內居民個人匯款方式回收外匯的,邊貿企業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和《出口收匯核銷單》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七)以易貨貿易方式結算的,邊貿企業憑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貨物報關單、進口貨物報關單等單證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第二十二條外匯局為邊境貿易企業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後,應向邊境貿易企業出具“出口收匯核銷退稅專用章”,並在備註欄註明核銷幣種和金額。
第二十三條外匯局根據《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及本辦法的規定,為邊境貿易企業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單和出口收匯核銷手續,並按規定對其出口收匯進行考核。
第二十四條邊境地區外匯局應當加強邊境貿易統計分析,及時匯總轄區內邊境貿易情況。各分局應於每月前10個工作日內將上月邊境小額貿易進出口及核銷情況統計表(見附表)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