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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第壹部成文法的名稱及羅馬在世界法制史上的重要地位

羅馬法屬於十二銅表法的分類:法律法律術語、法律知識和法律詞匯題。羅馬法羅馬法,狹義的羅馬法,是羅馬、中華民國和羅馬帝國制定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羅馬法系統普及的歷史始於東羅馬帝國,在東羅馬皇帝查士丁尼壹世時期達到頂峰,之後東羅馬帝國自我封閉,西羅馬帝國滅亡,歐洲大陸進入相對黑暗的中世紀。羅馬法的主體曾壹度失傳600多年。目錄【隱藏】1歷史淵源2歷史價值3完善因素4參考價值5相關詞條6參考羅馬法-歷史淵源羅馬帝國羅馬法起源於羅馬城邦。隨著羅馬疆域的不斷擴張,從統壹意大利、壟斷地中海到建立橫跨歐、非、亞三洲的奴隸帝國,羅馬法也從狹義的城邦習慣法、民法發展為普世法,最終形成了第壹個具有世界性質的法律體系。羅馬法形成後,經歷了“王權政府”時期、* * *時期和帝國時期幾個階段。羅馬法產生後,隨著羅馬國家歷史的延續,不斷發展,以適應羅馬政治、經濟和統治階級的需要。公元前5世紀,羅馬* * *和元老院成立了法典編纂委員會,公元前451年制定了十表法,次年又增加了兩表,構成了古羅馬第壹部成文法律《十二銅表法》。這部法律是羅馬法發展史上的壹個裏程碑,它對羅馬社會早期習慣法進行了初步總結,為羅馬法的未來發展奠定了堅實的理論基礎。在羅馬及後期,法學研究活動開始興起,有力地推動了羅馬法的發展。公元6世紀,在東羅馬帝國統治時期,查士丁尼皇帝親自主持編纂了《查士丁尼法典》、《教義匯編》和《法律階梯》,標誌著羅馬法發展到了壹個成熟完備的階段。這部法典完整而系統地保留了羅馬法的精髓,對歐洲各國法律制度的形成和發展有著無與倫比的影響。恩格斯稱之為“第壹個世界性的法律”。

西羅馬帝國滅亡後,“由於日耳曼帝國的入侵和羅馬帝國的衰落,羅馬法在其輝煌數百年後逐漸被歲月遺忘。”然而,羅馬法在西歐社會生活中的影響並沒有完全消失。12年至16年,歐洲各國和自治城市開始了壹場研究羅馬法經典並將其基本原則和概念運用於法律實踐的學術運動,史稱“羅馬法復興”。

[1]這場運動最早始於意大利北部的博洛尼亞大學,隨後迅速傳遍歐洲,以至於博洛尼亞大學成為羅馬法研究的中心。13世紀,博洛尼亞法學家亞佐撰寫了《法學大全》和《法典研究講義》,是法學界的必讀之作。在理論收集的基礎上,法學家伊納魯斯對其內容進行了逐句註釋和解釋,並引導他形成了註釋法學派。14世紀,壹個獨立的法學流派——“羅馬法派”在法國興起。16世紀,法國的羅馬研究走在了歐洲的前列。在荷蘭,以格老秀斯為代表的“理性法學派”從人類理性的角度研究羅馬法。在德國,以薩維尼為代表的歷史法學派研究羅馬法。羅馬法研究的過程大致可以分為三個歷史階段:註釋法學派時期、批判法學派時期和人文主義法學派時期。羅馬法的研究工作促進了羅馬法的復興和繁榮。羅馬法復興的意義顯而易見。“羅馬法作為古代世界最發達、最完備的法律,不僅積極影響了中世紀的許多國家,推動了西歐法制建設的發展進程,而且對近代以來的法學和法理學,特別是近代以來私法的建設和發展也產生了重大影響。”

[2]以上是羅馬法的發展過程,那麽為什麽要分析羅馬法的價值呢?主要基於以下因素:第壹,法律史命題研究的必然性要求從歷史唯物主義的角度深刻理解羅馬法的價值內涵;其次,中國法制建設的客觀性要求深入研究世界法律文明史上發達的法律文明,而羅馬法是古代歐洲最發達的法律體系,這就要求對羅馬法進行科學完整的研究;再次,羅馬法體系的文明化要求有必要對羅馬法進行系統的、理論的、科學的價值分析。羅馬法——歷史價值《瑞士債典》中羅馬法的歷史價值主要是指羅馬法在世界法律史上的基本特征和歷史地位。具體來說,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壹)制度文明

羅馬法的制度文明主要是指羅馬法具有深刻的原則和制度、科學的概念和術語,在世界法制史上表現出強大的生命力和影響力,從而推動了人類法律文明的進步。羅馬法有豐富的制度和原則,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約自由和私有財產不可侵犯;私法範圍內的自由人權利平等原則、契約自由原則、財產權不受限制原則、意誌自由原則、侵權行為歸責原則、訴訟中不訴不理原則;權利主體中的法人制度、物權中所有權的取得和轉讓制度、用益物權和其他物權中的擔保權制度;債權契約制度、侵權責任原則;訴訟制度中的委托代理與抗辯:以及時效和私罪制度。羅馬法的制度文明不僅體現在原則和制度的豐富性上,還體現在概念和術語的科學性上。優先購買權、查封、善意、過失、違約金、定金、特別留置等壹系列法律概念和術語,為後世民法的發展奠定了理論和實踐基礎。

(2)系統科學

羅馬法的法律體系是科學的,具體體現在三個方面:壹是公法和私法界限明確,私法極其發達,但公法相對落後。[3]古羅馬法家烏爾比安將羅馬法分為公法和私法,從而在法學理論界首次提出了公法和私法的劃分標準。羅馬的私法制度是以權利主體、權利客體和私權保護為基礎的。分為屬人法、實體法、程序法三個部分,包括權利主體資格、家庭婚姻、監護與救助、財產權、繼承與債權等詳細透徹的制度,以及權利的各種保護措施。然而,公法的發展相對落後。這主要有兩個原因:壹是羅馬帝國的侵略擴張促進了經濟貿易的發展;其次,羅馬迅速發展的商品經濟為私法的發展提供了根本條件。其次,羅馬法多以法典的形式出現,法典是從法學家的著作和法律中選取片段組成的全新體系。起初,這些“代碼”是私人作品,以它們的編輯命名。後來官方出面搞這個編纂工作。4世紀末5世紀初,有壹些詔令和法學家著作的收藏。公元6世紀,東羅馬帝國查士丁尼親自主持編纂了《查士丁尼法典》、《學說匯編》和《法律階梯》。這部法典的編纂可謂規模宏大,卷帙浩繁,為羅馬法體系的成熟和完善做出了貢獻。最後,法律體系還表現在法律的分類上。關於羅馬法的分類有三種學說:壹是蓋尤斯說羅馬法應分為民法和自然法;其次,托勒費林說羅馬法要分為民法、民法和自然法;第三,Urbil說羅馬法應該分為公法和私法兩部分。公法主要指民法,而私法體系由三部分組成:屬人法、實體法和程序法。

(三)深厚的背景

羅馬法博大精深,堪稱世界法制歷史花園中的壹朵絢爛之花,是人類文明史長河中的壹顆璀璨明珠。羅馬法深厚的歷史文化底蘊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第壹,羅馬法歷史悠久,是第壹個世界性的法律體系,具有很強的時代適應性。其次,羅馬法的法學理論成熟,法制建設和法學研究緊密結合,相輔相成。羅馬法的輝煌成就離不開羅馬法學家的研究成果,他們繼承和發展了古希臘法律思想的成果,進壹步深化了對法律正義理論、法治理論和自然法思想的研究,使羅馬法具有了成熟的法學理論。最後,羅馬法蘊含著深刻的法律思想,成為羅馬法永恒的價值基礎。羅馬法思想的核心由理性法思想和自然法思想組成。羅馬法的理性思想源於希臘哲學,並在此基礎上產生了偉大的理性法,創造了正義觀。以西塞羅為代表的羅馬法學家主張法律的平等和正義,倡導法治。他們認為正當的理性就是法律,法律是最高的理性,它根植於支配應該做什麽和禁止不應該做什麽的本性。自然理性法學派認為羅馬法的大部分內容符合“自然法”的理念,並在此基礎上重構了羅馬法。羅馬法所蘊含的自然法思想及其抽象的正義觀,決定了羅馬法在世俗社會推進法治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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