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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離婚問題,還有律師。

離婚相關知識:

關於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幹具體意見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以夫妻關系是否破裂為分界線。判斷夫妻關系是否真的破裂,要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現狀、和好的可能性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的經驗,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夫妻關系確實已經破裂。壹方堅持離婚,調解無效的,可依法準予離婚。

3.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後治愈的,或者婚前明知對方患有精神病而結婚的,或者夫妻生活期間壹方患有精神病,且長期治愈的。

雙方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以準予離婚。我個人覺得是否應該提出離婚,主要看夫妻感情的穩定程度,妳能容忍的程度,個人的幸福感。至於妳公公婆婆對妳好不好,那只能是次要方面讓妳考慮。我相信,如果妳的公公婆婆對妳好,他們也不會強迫妳和他們的精神病兒子過壹輩子。妳還有權利追求自己的幸福。當然,最後還是要看妳自己。

在這類案件的審判實踐中,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法官是否應該主動審查精神病人的主體資格。當事人的訴訟目的不同,心理狀態也不同。有些患者親屬因為經濟問題和社會影響,不願意公開承認自己的病情,甚至拒絕鑒定自己的精神狀態。對方會因為訴訟費用和訴訟期限延長而不主動申請;有些法官認為,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法官不應該主動介入證明主體資格。

2.認證機構的問題。在有司法鑒定的機構中,鑒定費用與患病當事人相比是昂貴的,因為這類患者要靠長期藥物維持癥狀,昂貴的醫療費用使當事人生活困難,無力承擔疾病費用。而當地沒有司法鑒定的精神病院是有醫療資質的,費用相對較低。大多數當事人更傾向於選擇這類醫院,但這涉及到鑒定結論是否有效的問題。

3.是否允許精神病患者離婚。在審判實踐中,壹方是精神病人或其近親屬的利害關系人,離婚時往往向另壹方提出過分的要求和條件。如果對方不回復概要和條件,堅持不同意離婚;或者要求對方對精神病人進行徹底治療,要求治愈後再離婚不遲的現象;或者要求離婚不離家,還想讓對方繼續照顧和關心精神病人的生活。

4、雙方(至少有壹方由法定代理人代表)達成離婚協議,是否應制作調解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上述問題的解決方案

1,在訴訟過程中,法官應當主動審查精神病人的訴訟能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患有精神疾病的當事人,因不能正確表達意誌,無相應的訴訟行為能力,需要其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其他代理人代為參加訴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也明確規定,結婚和離婚都應當表達男女雙方的真實意思。在壹方患有精神疾病的離婚案件中,由於精神疾病壹方受精神缺陷的限制,既不能參加訴訟行使權利,也不能正確表達意誌。按照法律規定,他的法定監護人應當擔任代理人,代表他進行訴訟,切實維護他的合法權益。離婚糾紛案件的壹方當事人是精神病人的,其法定代理人的壹切民事訴訟活動對精神病人有效。代為承認、放棄或者變更請求權的民事行為,是法律認可的行為,壹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訴訟中,法官應當主動審查自己的訴訟能力,確定合適的訴訟主體。承擔精神病人監護責任的監護關系人可以作為訴訟代理人,或者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民事訴訟。

2.精神病人訴訟行為能力的確定應當依據民法原則,實行案件審查確認制度。能否在訴訟中認定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關系到精神病人在訴訟中各種訴訟活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即程序是否合法,實體處理是否正當。所以首先要考慮應該采用什麽標準來確定或認定其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還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以及精神疾病的程度。采用的具體標準如下:

(1)人民法院壹般應當委托司法精神病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精神疾病的具體認定和精神疾病的嚴重程度,應以司法精神病學的理論和科學鑒定為基礎,即運用醫學鑒定標準。在訴訟中,當事人必須向法院提供證據,以證明自己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人民法院以合法、真實的鑒定結論為最終依據,確定涉案精神病人的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當事人之壹是否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可參考精神病院出具的相關診斷證明和鑒定予以確認。在精神病醫院對精神病人的診療過程中,有關專家對精神病人的病情作出的科學檢查、化驗等結論性意見,法官在作出確認時,仍可作為證明材料。但應當以精神病人的利害關系人沒有異議,或者法庭質證後雙方都沒有異議,或者其他證據或者事實相互認證為審查條件為準。

(3)可以參考群眾公認的事實和證據進行認定。這裏值得註意的是,精神病人的利害關系人(法定代理人)必須對認定的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群眾公認的事實,應當是精神病人居住地村委會出具的真實的證明材料。同時也包括周圍的人,也就是精神病人的鄰居,對精神病人長期的日常生活和生活的感知和理解。對這類事實的要求是:能夠證明先天或後天的精神病人所形成的精神疾病及其仍然持有的精神狀態,是人們普遍認同該說法的事實。

(四)作為精神病人的利害關系人向法院提出精神病人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人民法院為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認為有必要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程序作出認定的, 可以參考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由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向該公民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3.如果關系確實已經破裂,應該準予離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修改後的婚姻法對此類精神病人的情緒崩潰沒有明確的標準。1989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於人民法院如何判斷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的若幹具體意見》,其中第三條規定“婚前隱瞞精神病,或者婚前明知對方患有精神病,或者在夫妻長期共同生活期間壹方患有精神病的,可以準予離婚”。具體要把握兩點:第壹,如果婚前隱瞞病情,婚後無法治愈,情況不需要反復治療和時間考量。第二,雖然婚前就知道病情,或者婚後才得的病,但應該屬於多次治療無效,影響夫妻感情。多次壹般應掌握在三次以上。

4.精神病人的離婚案件應以判決的形式結案。離婚訴訟是與身份相關的訴訟。法定代表人無權發表這種意見,必須由當事人自己表達。離婚訴訟中的壹方當事人由於精神障礙,對人與人之間的情感、理性方面缺乏判斷和理解,對夫妻關系是否破裂的實體法律問題缺乏判斷和理解,不能用正常的語言正確表達自己真實的內心意思。在立法上,從精神病人行為的法律效果來看,已經體現了精神病人的民事行為在自己行為開始時是無效的,這類當事人沒有訴訟能力。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離婚,應當由人民法院判決,以判決的形式結案。即使法定代理人與婚姻壹方當事人達成離婚調解協議,也不應以調解結案,但調解協議的內容可以在判決書中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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