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在《關於庭審活動錄音錄像的若幹規定》中,已經對庭審活動錄音錄像做了詳細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司法解釋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未經許可進行錄音、錄像、攝影的,人民法院可以暫扣此類用於傳播審判活動的設備,並責令其刪除相關內容;拒不刪除的,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強制刪除。
關於庭審活動錄音錄像的規定
為加強審判管理,完善庭審記錄,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促進司法公正,根據有關訴訟法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現對審判活動錄音錄像工作作如下規定:
1.人民法院以第壹審普通程序和第二審程序審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時,應當對庭審全程同步錄音或者錄像;在簡易程序和其他程序性案件中,應當根據需要對審判活動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對於巡回審判等不在審判庭舉行的審判活動,不具備錄音錄像條件的,可以不進行錄音錄像。
二、人民法院應當在審判法庭安裝錄音設備;如果條件允許,應安裝視頻設備。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部分審判法庭安裝錄音或者錄像設備。
三、庭審錄音錄像應當由書記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從案件開始時開始記錄,並告知訴訟參與人,直至開庭結束。除不宜錄音錄像的休庭和調解活動外,不得中斷錄音錄像。
書記員應當記錄庭審錄音錄像的起止時間以及庭審記錄有無中斷。
四、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對法庭筆錄有異議並申請更正的,書記員應當播放錄音錄像進行核實和更正。不補正的,應當記錄申請。
五、人民法院應當使用專用設備存儲庭審錄音錄像,以光盤形式作為案件材料存入案卷;如果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等。有條件在人民法院查閱的,應當存入案卷的主卷。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任何人不得復制、錄制、傳播庭審錄音錄像。
庭審錄音錄像的保存期限與案卷的保存期限相同。
六、人民法院應當采取重疊同步錄音時間或者其他措施,保證庭審錄音錄像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對破壞庭審錄音錄像或篡改其內容的,要追究相應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因設備、技術等原因,庭審錄音錄像內容不完整或者不存在的,錄音負責人應當作出書面說明,經審判長或者審判長審核簽字後附具;內容不全的庭審錄音錄像仍應保存並合並成冊。
七、在庭審中,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紀律或者有關法律規定,擾亂法庭秩序,妨礙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的,庭審錄音錄像可以作為追究其法律責任的證據。
八、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審判活動不規範或者違法的,人民法院應當對庭審錄音錄像進行調查核實。
九、人民法院院長、庭長或者紀檢監察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查閱庭審錄音錄像。查閱非公開審理的庭審錄音錄像應當遵守相關保密規定。
十、各高級人民法院可結合本地實際,在庭審錄音錄像的技術、管理、應用等方面,制定本規定的實施細則。
十壹、人民法院對其他審判、執行、聽證、采訪等活動,需要錄音錄像的,參照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