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晚報報業律師團成員、重慶長隆律師事務所律師徐興全表示,具體情況需要具體分析。
情況1
婚前父母壹方出資買房,房屋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
徐興全律師:如果父母壹方全額出資,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該房屋屬於登記方婚前個人財產。如果沒有其他相反的約定,離婚期間對方自然無權主張分割;
如果父母壹方只支付部分購房款,其余部分以按揭貸款方式支付,小兩口共同還貸,離婚時房屋壹般會判給登記的壹方,由其繼續支付剩余貸款。對於婚姻期間用貸款償還的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升值部分,得到房子的壹方會補償另壹方。
情況2
婚前父母壹方出資,產權登記在另壹方名下。
徐興全律師:壹般來說,也是認定為夫妻財產,不是登記壹方的個人財產,非登記壹方有權請求分割房屋。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贈與登記人或者雙方有其他相反約定。
情況3
婚前父母壹方出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
徐興全律師:應該認定為雙方共同財產。雙方約定* * *以* * *或按份歸* * *所有,並進壹步約定各自份額的,按約定享有財產權。雙方對* * * *方式沒有約定的,視為平等* * *。
情況4
婚前雙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
徐興全律師:應該認定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不能因為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就理解為對雙方的贈與。因為在雙方沒有婚姻關系的時候,即使雙方以結婚為目的買房,畢竟能不能結婚還是有變數的。
情況5
婚前雙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壹個孩子名下。
徐興全律師:即使產權登記在子女壹方名下,也應認定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不能簡單理解為父母雙方對壹方的贈與。如果沒有其他相反的約定,應視為雙方有* * *。
情況6
婚後買房,父母壹方全額出資,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
徐興全律師:《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夫妻壹方婚後為子女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贈與自己的壹個子女,該房產應認定為夫妻個人財產。”這種解釋主要是考慮到中國的實際國情:房價飛漲,父母往往把畢生積蓄都花在給孩子買房上,在婚姻長久幸福的前提下為孩子做貢獻。在目前的情況下,把這種貢獻看作是給自己孩子的禮物是公平的。
情況7
婚後買房壹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另壹方名下。
徐興全律師:除非父母出資時有書面協議或聲明,證明出資給了其中壹個子女,壹般會認為是對雙方的贈與,離婚時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情況8
婚後雙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壹個名下。
徐興全律師:這種情況很常見,也很有爭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房產可以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認定為雙方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場景9
婚後雙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
徐興全律師:如果沒有其他相反的約定,應視為對雙方的贈與。這種情況下,將* * *認定為* *為宜。
情況10
婚後按揭購房,父母壹方支付首付,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夫妻雙方共同還貸。
徐興全律師:首付款只能被認為是給投資者父母的孩子的禮物。離婚時,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首付款應認定為投資人子女的個人財產。由於婚後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仍歸個人所有,離婚時首付款的增值也應判給壹方。
情況
夫妻離婚
我婆婆要的房子貸款654.38+0.2萬。
因為兒子和兒媳婚前購買商品房的錢,65歲的尹離婚後將夫妻倆告上法庭,向兒子和前兒媳小麗索要原借款及利息。近日,巴南區法院壹審判決返還母親首付款654.38+0.2萬元及利息,駁回尹的其他訴訟請求。
據悉,蕭薔與小麗於2012年7月登記結婚,去年法院以1調解離婚。雙方達成協議:夫妻* * *以同壹房產抵押壹套房屋,室內家具、家電歸蕭薔所有,抵押款由蕭薔償還;蕭薔壹次性支付小麗65438+80萬元。
去年2月,尹婆婆向法院起訴,稱兒子婚前購買這套房時,向自己借款654.38+0.2萬余元,她通過銀行將這筆錢轉給了開發商。兒子兒媳裝修房子時,還向自己借了4萬元;當初媳婦小麗說要還外債,自己也借了1.8萬。她要求兒子和前兒媳還錢。
法庭上,兒子蕭薔說借條是真的,同意還錢,但小麗說不是真的。小麗說,買這套房時,雙方父母分別支付了約654.38+0.2萬元的首付,裝修時雙方父母也給了壹定的裝修款。她認為這些資金不是貸款,是贈與,不同意歸還。
經查,上述款項雙方均未出具借條。
法院認為,尹向開發商匯款1.2萬元,發生在與小麗結婚前。批準向其母親借款,但小麗予以否認,且殷婆婆未提供證據證明小麗的借款意願,故該款項應認定為的個人債務,應由他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還認為,至於其他兩筆款項,尹婆婆只提交了票據,小麗也否認是借款。鑒於原、被告是家庭成員,在錢款的支付上存在各種法律關系。原告主張該款項性質為借貸法律關系,應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原、被告雙方均有約定借貸行為。本案中,殷未提交證據證明該款項的性質,且小麗的離婚訴訟不涉及該筆債務,故法院對殷的兩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01-10。目前的購房政策請參考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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