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我在外省的壹個行政村從當地村民手裏買了壹塊地,用來蓋房子。受國家法律保護嗎?需要辦理哪些證件?我能做到嗎?

我在外省的壹個行政村從當地村民手裏買了壹塊地,用來蓋房子。受國家法律保護嗎?需要辦理哪些證件?我能做到嗎?

不行,嚴格按照法律和相關規定,這個買賣是違法的,因此無效。

農村村民對宅基地只有占有和使用權,無權擅自處分。本來無法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交給辦理過戶手續的房管部門是違法的。

主要依據如下:

《財產法》規定:

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登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審查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及其他必要材料;

(二)詢問申請人有關登記事項;

(三)如實、及時登記相關事項;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有關信息需要進壹步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查看。

第壹百五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享有對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使用該土地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

第壹百五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土地管理法》規定:

第九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被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農民,由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歸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宅基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售或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土資源部《查處土地違法行為標準》規定:“1。(五)以轉讓房屋(包括其他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與他人共同建房分配實物和收益,或者以土地入股、與他人共同從事經營活動、置換土地等方式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07〕71號)規定:“農村宅基地只能劃撥給本村村民使用,城鎮居民不得在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規定:“改革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

《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004〕234號)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設的房屋發放土地使用證。”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壹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46號)規定:“(二)嚴格執行城鎮居民不能購買和農村違法建房的規定。不受理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房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

建設部《房屋登記辦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受讓人不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房屋登記機構不予辦理。”

綜上,由於房屋與土地的不可分割性,甲、乙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應屬無效。

2.至於把本村的宅基地直接賣給本村的人,那是不可能的。因為宅基地是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壹種特殊方式,國家有很多規定,宅基地的申請和轉讓也有嚴格的限制。

  • 上一篇:安全標準化評估方法
  • 下一篇:自律有益於少年行為。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