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犯公民名譽權的,應當承擔下列法律責任:
(1),侵犯公民名譽權,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2)侵犯名譽權不構成犯罪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通常是罰款、行政拘留;
(3)侵犯名譽權構成犯罪的,按照侮辱罪、誹謗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侵犯他人名譽權如何賠償
侵害名譽權的損害賠償不僅要考慮受害人是否有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還要有適當的標準。
1.考慮到侵權的情節,如果侵權行為嚴重,造成嚴重後果,可以進行賠償。
2.考慮到受害者的理解程度。如果在責令加害人承擔非財產責任後,被害人能夠理解,說明被害人的精神創傷已經平復,可以不予賠償。
3.考慮到違法者承認錯誤的態度。如果被害人理解,加害人仍不知道錯誤,則加害人不應因被害人的精神創傷而受到處罰,仍應判令其承擔賠償責任。
侵犯公民名譽權的,首先要承擔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可以對當事人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什麽是個人名譽?
所謂名譽權,就是人們依法享有的客觀評價自己、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它為人們自尊自愛的安全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名譽權主要表現為控制名譽利益的權利和維護名譽的權利。我們有權利用自己的良好信譽獲取更多的利益,有權保護自己的名譽不受不當的貶低,有權在名譽權受到侵害時依法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公民或法人維護和保障其名譽的權利。壹種人格權。人的名譽是指具有人格尊嚴的名譽,是人格的重要組成部分,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損害公民和法人的名譽。任何抹黑他人名譽,損害他人形象的行為,都是對名譽權的侵害,行為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公民名譽權受到侵害,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四、侵犯名譽權的認定標準
1.行為人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並為第三人所知。
侵權人有侮辱、誹謗等行為的。所謂侮辱,是指以言語或行為公開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的行為。侮辱可以通過口頭或行為進行。其表現形式是散布已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損於人們社會評價的事實,以詆毀他人名譽,使他人蒙受羞辱,可稱為“無事生非”
2.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從法律角度看,公眾人物提起名譽侵權之訴的主觀過錯應以行為人是否具有實際惡意為前提。即使沒有實際的惡意行為,也不應認定為侵權。
3、侵權的客體應該是特定的人。
特定人是指特定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沒有特定的人,法律上就沒有所謂的受害者。但如果某些文學作品在描述中對特定的人進行了侮辱或誹謗,雖然使用了代號或筆名,但讀者壹眼就能知道所指的是誰,這顯然不能因為作者使用了代號或筆名而否定作者的侵權行為。因此,如果指定的對象是特定環境、特定條件下的特定人,即使沒有指名道姓,也可以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
4.後果是,侵權人的行為對被害人的名譽造成了嚴重損害,使被害人感受到不公平的社會壓力或心理負擔,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受到創傷。
法律依據
民法
第1024條名譽權的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或者誹謗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