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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老板想私了該談什麽?

首先,依據相關法律認定工傷並賠償是標準;這是妳的要求;先自己算算。有多少錢?如果他給的差不多,那就私了~!如果妳離它很遠,就按照這個步驟。在工傷認定中壹定要先認定工傷(這是時效期;具體是在《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以上兩個結論是妳方勞動仲裁索賠的依據。以下是武漢的兩個文件,供參考:

2005年6月30日

武漢市工傷認定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本市工傷認定工作,依法進行工傷認定,維護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武漢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職工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申請工傷認定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江岸區、江漢區、橋口區、漢陽區、武昌區、青山區、洪山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東湖新技術開發區職工的工傷認定工作。

蔡甸、江夏、東西湖、漢南、黃陂、新洲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職工工傷認定工作。

用人單位註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壹統籌地區的,由參保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未參保的,由生產經營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

因工傷認定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請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第四條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領取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按照規定填寫。特殊情況下,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受傷害職工、親屬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第五條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工傷認定申請表;

(2)能夠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相關材料(包括書面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經濟合同中關於勞動關系的約定、勞動人事部門的用工證明材料、工資發放表、證人證言等。);

(三)工傷發生後,第壹次治療工傷的病歷,住院治療的出院小結;患職業病的勞動者應當提供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具有職業病診斷資質的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

(四)下列情況,需提供以下相關證明材料:

1、因執行職務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的證明或判決書;

2.外出工作時發生意外,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證明或其他證明;下落不明,需要確定因工死亡的,應當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

3.因公外出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者相關治療證明;

4、為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提交相關職能部門出具的證明;

5、退休、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明和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定的舊傷復發證明;

6、患血吸蟲病的職工申請工傷認定,需提交血防部門出具的血吸蟲病診斷報告和用人單位送至疫區工作的證明材料原件及首次治療血吸蟲病的原始病歷。

第六條發生工傷的個體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和相關證明材料。

直系親屬申請工傷認定,除按照上述規定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外,同時提供工傷職工的委托證明和直系親屬證明。

用人單位工會組織代表工傷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除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外,還應當提交用人單位工會介紹信和經辦人身份證明。

第七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當事人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確定勞動關系。按法定程序處理勞動爭議的時間不計入工傷認定時限。

第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後,應當及時對材料進行審查。經確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的,應當自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補正,並自補正之日起0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認定決定包括工傷認定或視同工傷認定和非工傷認定或視同工傷認定。

第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必要時可以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用人單位、醫療機構、有關部門和工會組織應當負責安排相關人員配合工作,並如實提供相關情況和證明材料。

第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認定工傷時,不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申請人提供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證明進行調查核實。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要求出具證明的部門重新提供。

第十壹條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由兩名以上行政人員進行調查核實,並出示公務證件。

第十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壹)根據工作需要,進入有關單位和事故現場;

(二)依法查閱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詢問有關人員;

(三)記錄、錄音、錄像、復制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

第十三條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但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告知舉證責任後15日內未提交有效證明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工傷職工提供的證據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止工傷認定並向申請人發出中止工傷認定通知書:

(壹)有關部門需要出具證據,壹時無法提供的;

(二)申請人不能在規定時間內提供有效工傷證明的;

(三)因法律、法規、規章等問題需要向上級機關請示的;

(四)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難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

中止工傷認定的因素消除或者申請人提供新的證據後,工傷認定恢復。

第十五條工傷認定決定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a)雇主的全名。

(二)從業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和身份證號碼;

(三)事故發生時間、受傷地點和診療時間或者職業病名稱、受傷過程和鑒定、醫療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

(四)認定為工傷、視為工傷或者不屬於工傷或者不視為工傷的依據;

(五)結論;

(六)不服決定申請行政復議的部門和期限;

(七)作出決定的時間。

工傷認定決定書應當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章。

第十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用人單位轉交受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的,用人單位應當在7日內送達,並由收件人簽收。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向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職工所在單位送達工傷認定決定時,應當告知勞動能力鑒定的申請程序。

第十七條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工傷認定後,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工傷認定的相關資料歸檔,並至少保存20年。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武漢市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的管理,保護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用人單位的代表組成。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設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具體負責全市勞動能力鑒定申報、備案、體檢、從專家庫中遴選專家等日常工作。

第三條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的政策和規定,制定本市勞動能力鑒定的規章制度。

(二)負責全市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相關政策、法規和標準的宣傳教育。

(三)指導用人單位建立工傷職工健康和傷殘檔案。

(四)負責審批醫療衛生專家庫專家資格,建立專家庫。

第四條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具體承辦下列鑒定或確認事項:

1,帶薪關機確認;

2.康復治療的確認;

3、勞動能力鑒定;

4、生活護理等級鑒定;

5.輔助設備的確認;

6.確認疾病和工傷之間的聯系;

7.舊傷復發的確認;

8.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喪失工作能力程度的鑒定;

9、接受省勞動鑒定委員會的委托鑒定;

10,負責員工傷殘變動後的復查鑒定;

11.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鑒定。

第五條勞動能力鑒定專家庫由醫療機構內科、外科、婦產科、眼科、口腔科、耳鼻喉科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具有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專業專家組成。每個專業的專家不少於3人。

第六條具有醫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勞動能力鑒定知識和良好職業道德的醫療衛生專業人員,可以納入醫療衛生專家庫。

第七條約定醫療服務機構的醫療衛生專家負責對職工傷殘程度進行醫學診斷,提出診斷意見,同時對勞動功能障礙和生活自理功能障礙程度提出建議。

第八條職工工傷(含職業病)鑒定依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傷殘等級鑒定》(GB/T 16180-1996)評定傷殘等級。非因工負傷、患病以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喪失工作能力程度的鑒定,按照《職工非因工傷殘和因病喪失工作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試行)》(勞社部發〔2002〕8號)確定。

第九條職工因工負傷,經治療後傷殘情況相對穩定,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職工因非因工致殘、患病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向市勞動能力鑒定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並按要求填寫勞動能力鑒定表。

第十條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職工需出具工傷認定決定書復印件;

(二)職業病患者需出具《職業病診斷書》復印件;

(三)申請人的病歷、診斷證明、理化檢驗報告、CT、x光等診斷資料的復印件;

(4)鑒定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

(五)市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提供上述材料復印件時,原件應送市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核實。

第十壹條市勞動能力鑒定辦公室收到鑒定申請材料後,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是否需要補齊全部材料。經審查,材料齊全的,出具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的,申請人應當在及時補齊全部材料後的5個工作日內出具受理通知書。

第十二條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處理受理的鑒定申請:

(壹)對申請材料進行分類、整理和登記;確定鑒定時間和醫學診斷對象。

(2)通知用人單位或被鑒定人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的醫療衛生服務機構進行專家醫學診斷;

(三)根據工傷職工的傷殘情況,從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對患職業病的職工提出勞動能力鑒定意見(鑒定專家應有具有職業病診斷鑒定資格的專家參加);

(四)鑒定人認為需要進壹步醫學檢查的,用人單位應當組織鑒定人或者被鑒定人按規定到指定的醫療衛生服務機構進行診斷和檢查。醫療衛生服務機構對工傷職工進行傷殘檢查後,應當如實寫出體檢結論,經醫療衛生機構醫務部門審核蓋章後,可以作為診斷依據。從體檢到作出檢查報告的時間不計入勞動能力鑒定時限;

(五)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對專家組提出的鑒定意見和國家規定的標準進行評議,作出鑒定結論。根據鑒定結論,市勞動能力鑒定所出具了《武漢市工傷(職業病)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和《工傷、職業病傷殘職工等級證書》。

第十三條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受理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鑒定結論,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30日。

第十四條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自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五條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對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書面重新鑒定申請,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十六條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鑒定所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拒絕按照規定申報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和通報批評。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或者鑒定人在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過程中弄虛作假,偽造、變造、騙取醫學檢查資料或者診斷結論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工作人員、專家參加與被鑒定人或者申請鑒定事項有關的鑒定時應當回避。

第二十條非企業單位職工需要對工傷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壹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上一篇:“阿裏事件”反反復復,這次律師來說點不壹樣的。

    9月6日晚,相關檢察院宣布,經依法審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文沒有犯罪,不批準逮捕。同時,相關公安局發布《情況通報》:對王某文的偵查依法終止,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對王某文處以治安拘留15日。阿裏公司回應:事實已經澄清,司法機關已有結論。

    這壹事件似乎已經塵埃落定,但網友們的討論熱情依然不減。的確,這件事太熱門了。有網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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