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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決土地糾紛?

土地糾紛解決方式如下:

(1)協商。因土地使用權發生的爭議,可以協商解決;

(2)調解。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解決爭議;

(3)仲裁。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根據爭議的內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等方法。

壹、土地糾紛仲裁法庭

1.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仲裁員仲裁;

2.雙方應在收到接受通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從仲裁員名單中選定仲裁員。首席仲裁員由雙方選定,另外兩名仲裁員由雙方分別選定;當事人不能選擇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二、土地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

1.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的糾紛,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

2.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3.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三、土地糾紛根據糾紛內容的不同可分為三類:

1.無書面土地轉讓合同的糾紛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時,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但現實中,承包土地流轉很少簽訂書面合同,雙方多以口頭協議的形式相互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土地。在這種情況下,壹方要求收回分包、租賃、交換或耕種的土地,涉及如何確定土地的口頭協議。對此,實踐中有不同的理解。有觀點認為,雙方未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其轉包、租賃、互換或代耕關系未依法成立或口頭約定應認定無效。

按照農村習俗,轉包、租賃、互換或代他人耕種等土地流轉方式往往是口頭約定,相互交付流轉物品是雙方關系確立的標誌。如果雙方對原口頭約定無異議,且實際發生了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的事實,則雙方的土地流轉關系成立。只要土地轉讓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損害他人利益,就應當認定口頭協議合法有效。

2、土地轉讓未報備案的糾紛案件。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以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但在現實中,由於農村土地承包方法律知識的相對缺乏和農村習慣的影響,農村承包土地流轉往往不報發包方備案。導致實踐中出現用人單位或交易所壹方僅因土地轉讓未報備案而要求確認土地轉讓合同無效的糾紛。

3、土地互換期限不明的糾紛案件。

在農村承包地流轉糾紛中,由於土地流轉方式不同,具體合同期限的確定有兩種不同的方式。壹是承包地以轉包、租賃、養殖等方式流轉,且未約定流轉期限的,實踐中爭議不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7條的規定,可以參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其次,承包地以互換方式流轉,未約定流轉期限的,解釋中沒有相應規定。實踐中對此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認為也應按照《合同法》第232條的規定辦理,即當事人可以隨時請求解除合同;有人認為,互換合同的期限應根據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來確定。農村土地承包期內,當事人不得主張解除互換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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