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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之間的關系

法律主觀性:

(1)判斷法律規則的標準不同。合同是否成立是壹個事實問題,其意義在於認定合同是否已經存在,屬於何種合同,以及合同行為與事實行為、侵權行為的區別。所以根據合同成立的規則,只能做出兩種事實判斷。合同生效與否是壹個法律價值判斷問題,其意義在於認定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規定,從而能否取得法律認可的效力。因此,依據合同生效規則作出的判決是壹種價值評價判決,包括有效、無效、效力待定、可撤銷等。(2)構成要素不完全相同。合同成立的標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壹致;合同效力有幾種類型:壹是依法成立的合同,成立時生效,即當事人同意,合同成立,同時生效。二是除當事人約定外,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審批、登記手續生效的,履行法定程序時生效。第三,合同雖成立,但只有符合雙方約定的生效條件或雙方約定的生效期限屆滿時才能生效。(3)發生的時間不完全相同。合同成立的時間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壹致為標誌,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大多數情況下,合同生效的時間可以是合同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或者合同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例如應當經核準登記的合同。(4)法律效力不同。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是要約人和受要約人不得撤回要約,但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的權利義務尚未得到法律認可,仍處於不確定狀態。如果成立的合同無效或被撤銷,那麽其設定的權利義務對雙方都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的生效是法律對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積極評價,表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國家意誌,當事人設定的權利義務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護。(5)法律後果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涉及當事人意誌的真實表達,而非國家意誌。因此,如果合同不成立,法律責任只涉及締約過失、返還財產等民事責任,不會產生其他法律責任。但無效合同在性質上是違背國家意誌的,因此不僅產生民事責任,還可能引起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6)性質不同。合同成立的事實是當事人具有相同的意誌,合同是否成立取決於當事人的意誌,與國家意誌無關;合同生效的事實是國家意誌對當事人意誌的積極評價所產生的價值事實。因此,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本質上是法律對當事人意誌和國家意誌之間關系的調整,即通過對合同效力的確認,將當事人的意誌納入國家意誌承認的範圍,使當事人、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得到平衡,從而促進社會經濟的正常運行。綜上所述,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只有成立的合同才有是否生效的問題,即生效的合同必須已經成立;但是已經成立的合同可能還沒有生效。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 *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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