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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附隨義務包括什麽?

合同的附隨義務有哪些內容?合同的附隨義務包括合同法中明確規定的通知義務、協助義務和保密義務,以及合同法中沒有規定的協助辦理過戶手續的義務。

《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和約定。

幫助、保密等義務。

什麽是合同支付義務,什麽是合同附隨義務?1.附隨義務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其他行為的義務,基於誠實信用原則,除了給付義務外,債務人還應履行其他義務。

2.合同的附隨義務包括《合同法》明確規定的通知義務、協助義務、保密義務,以及《合同法》未規定的協助辦理過戶手續的義務。

3.《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和約定。

幫助、保密等義務。

合同附帶的兩種義務是什麽?有條件和期限

什麽是合同的附隨義務?附隨義務是本世紀合同法發展的壹個突破。在附隨義務理論產生之前,當事人只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沒有約定就不履行。附隨義務擴展了合同當事人的義務,即即使合同條款中沒有規定這些義務,當事人也必須遵守和履行,否則就違背了民法的基本精神——誠實信用原則。

合同附隨義務的具體內容和法律規定是什麽?合同法關於附隨義務內容的規定壹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通知義務又稱告知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將對合同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告知對方的義務。關於告知義務,《合同法》第158、191、228、230、232、256、257、278、298、309、338、338條。

(2)關於說明義務,合同當事人有義務就合同中對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向對方說明。《合同法》不僅在總則中規定了格式條款提供者對免責或者限制條款的說明義務,而且在分則如第199條、第231條、第304條、第307條、第324條、第356條、第383條中作出了更為具體的規定。

(3)關於協助義務,協助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應當協助對方履行義務,使合同得以順利履行的義務。在合同關系中,債務人的履行義務多為積極的給付義務,旨在滿足債權人的利益。債權人要想現實地享受合同的利益,就必須以自己的行為接受債務人的履行,並配合債務人完成履行。沒有債權人的配合和創造必要的條件,合同就無法履行或達不到履行效果[6]。為了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債權人承擔救助義務。合同法第259、260、275、277、289、309、331、3338條。

(4)關於註意義務,債務人在履行合同時,應當謹慎、誠實地註意合同的相對人和標的物,並協助債權人實現利益。《合同法》第156條、第247條、第265條、第301條、第416條做出了規定。

(5)關於保密義務,保密義務又稱忠實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對通過合同關系知悉的對方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訂立合同時,為了讓對方理解和信任,壹方往往要向對方透露壹些秘密。這些秘密主要是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合同法》第266條、第324條、第346條、第347條、第350條、第351條、第352條都有規定。

(6)關於保護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時,應當對交易給予必要的註意,保護對方的人身和財產利益。《合同法》第333條、第282條、第303條也有規定。

附隨義務與附隨合同義務關系的核心在於給付,具有不同的含義和功能。除了給付義務,還有合同前義務、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合同後義務和債務關系中的不真實義務。附隨義務的真正含義需要與類似概念進行比較才能知曉。

《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了先合同義務,第九十二條規定了後合同義務,第六十條規定了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附隨義務。法律的詳細規定為準確區分三者提供了條件。

雖然合同履行中的先合同義務、後合同義務和附隨義務都源於誠實信用原則,但抽象為當事人在合同訂立、履行和終止三個階段都應始終關心和保護對方的人身和財產利益。

* * *性,但三者的區別還是很明顯的。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是義務的功能不同。

先合同義務和後合同義務的功能主要在於保護相對人的人身和財產利益。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不僅承擔了這壹功能,還有助於債權人利益的實現。第二

,違反義務後的責任類型不同。

違反先合同義務和締約過失責任已經成為不同於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獨立責任。違反後合同義務的後果與違反合同義務的後果相同。

根據合同法原則,當事人應當承擔不履行債務的責任。

《合同法》第107條規定,違反合同義務的責任也適用於合同履行中違反附隨義務的行為,因此違反附隨義務的責任性質應為違約責任。

合同義務中包含的所謂先合同義務有哪些?它們是指在合同訂立期間和合同成立之前發生的,應由合同雙方承擔的法律義務。它是民法中基於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的法律義務,是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的體現。它主要包括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相互保護、通知、保密、合作和禁止欺詐的義務。

舉兩個例子:比如在買賣合同中,買受人明知標的物在出賣人提出的條件下不會被自己購買或接受,但出於惡意仍以各種理由和方式與出賣人協商,但最終合同不成立,導致出賣人不能及時出售標的物,造成間接損失。再比如,為了讓買受人充分了解標的物,出賣人可能要介紹壹些關於標的物的商業秘密,比如信息、生產技術等。這時,如果買方不遵守事先約定的義務,賣方的權益就可能受到損害。

後合同義務是指合同關系終止後,為維持給付效果或協助對方處理合同善後事宜,合同當事人應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承擔某種作為或不作為義務的合同附隨義務。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了合同解除後的義務:“合同解除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

舉兩個例子:標的物提存後,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其繼承人、監護人,但債權人下落不明的除外;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出賣人應當及時告知買受人與該房屋有關的重要事項。

又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僅需要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相互協助,還需要在房屋產權轉移後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協助對方處理後續事宜;壹般消費品買賣合同終止後,銷售者也有售後服務的義務;如果所提供的機械設備在執行過程中出現技術問題,供應商應向買方提供技術支持並協助排除故障。

勞動合同解除後,壹方不得擅自使用原單位的技術秘密到與原單位業務有競爭的其他單位工作;技術開發合同終止後,工程技術人員不得泄露公司開發新產品、新技術的秘密。

先合同義務與附隨義務的區別。先合同義務是指當事人在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訂立合同的過程中應當承擔的必要的註意義務。

合同的附隨義務是相對於合同的主義務而言的,主義務是通知義務、協助義務、保密義務等。在合同主要條款之外約定的,如標的物、價格等,或者法律規定的。《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的義務。”第九十二條規定:“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

我認為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義務產生的時間。先合同義務是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產生的,直至合同成立。合同給付義務伴隨著合同的產生、履行和消滅的全過程。我還是贊同王黎明的觀點,先合同義務只是給付義務的壹部分,給付義務應該包括先合同義務,只是對締約過失責任進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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