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文義解釋,是指對合同中使用的詞語和表達方式的含義進行解釋,以探求當事人在合同中所表達的真實意思。因此,在字面意思的解釋上,要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不能僅僅滿足於對詞義的解釋,更不應該拘泥於用詞不當。德國合同解釋理論中有壹條重要原則:“錯裝不損害真實意思”,即在解釋合同時,應當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不應拘泥於當事人的錯誤。例如,在合同談判的過程中,雙方壹直在討論壹本書的買賣。但在簽訂合同時,錯書是b書,此時法官應認定當事人約定的標的物是書信。又如,雙方在銷售合同的付款條款中約定“貸款到付款”。而不是貨到付款。如果嚴格按字面意思確定合同的意思,認為付款條件是貸款發放後才付款,顯然與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大相徑庭。這就需要法官在判斷的過程中去解讀當事人的意思,也就是貨到付款。
訴訟中,當事人往往各執壹詞;而且有的當事人為了自己的利益,違背合同的真實意思進行抗辯。這就增加了法官探究真諦的難度。需要法官在訴訟中運用自己的智慧,結合合同的簽訂和履行來確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當當事人之間存在分歧,難以確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時,法官應當根據合同中使用的語言和文字,以“合理性標準”來確定合同的內容,即使用客觀標準來推斷當事人的真實意思。
合同的條款是由文字組成的。確定合同的含義,首先要了解所用的詞語,確定詞語的含義。因此,在那個時候,合同必須從字面解釋開始。《合同法》第125條第1款關於“合同中使用的詞語應當解釋”的規定,就是對這壹原則的確認。
為了確定合同條款的含義,有必要澄清該條款的通常含義,特別是當當事人根據通常含義應用該條款時。但是,當當事人賦予該詞特殊含義時,合同解釋就是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所采用的含義。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采用的意思表示是其內心意思還是其表達的意思?雖然19世紀的立法在性質上是主觀主義的,仍有人主張以主觀主義作為解釋合同的第壹標準,但如果絕對如此,則損害了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違背了交易安全原則。現代法律奉行表現主義,應當根據當事人所表達的意思進行解釋。所謂當事人真實意思並不是指當事人主觀的內心意思,而是站在接受者的立場上確定的“客觀表達價值”。
所謂當事人表達的意思,首先是以合同語言為載體的意思。這是根據合同條款解釋合同。然而,由於主客觀原因,合同條款往往不能準確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有時甚至相反。這就要求對合同的解釋不應局限於合同文本,而應充分考慮與交易相關的環境因素,包括書面文件、口頭陳述、雙方表達意思的行為以及合同簽訂前的談判活動、交易過程、履行過程或慣例。
但是,由於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過失等原因訂立的合同。,如果不考慮被騙者、被脅迫者、處境困難者、重大誤解者的內在意思,就會對被騙者不利,甚至助長詐騙等違法行為的發生。在這種情況下,應采用主觀解釋原則。
總之,客觀主義為主,主觀主義為輔,是我國立法應當采納的合同解釋原則之壹。在客觀主義的具體適用中,應把握以下幾點:在雙方對合同條款有不同理解的場合,法院應基於壹個理性人在締約環境中的理解來探究合同條款的含義,支持壹方對合同條款的解釋,而忽略另壹方對合同條款的理解;在雙方都沒有對某壹合同條款賦予特定含義的情況下,法院可以以合理的客觀標準來揭示該合同條款的含義,完全不需要雙方的任何意思表示。
二、系統解釋
系統解釋,又稱整體解釋,是指把所有的合同條款和組成部分作為壹個統壹的整體,從所有條款和組成部分的相互關系、位置和整體聯系上闡明壹個合同條款的含義。《合同法》第125條第1款規定,應當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進行解釋,就是對這壹原則的確認。
合同解釋之所以要遵循制度解釋原則,是因為合同條款在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壹致後,應被同等對待,視為壹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其次,表達當事人意思的語言是組織在整個合同內容中的,而不是不相關的、孤立的詞語的排列。如果有爭議的術語或詞語與其上下文中使用的詞語不相關,就很難正確合理地確定當事人的實際意圖。再次,合同的內容通常很難被壹個簡單的合同文本完全涵蓋,而是由許多其他行為和書面材料(如初步談判、報盤、還盤、信函、電報、電傳等)組成。),可能包括對合同文本內容的修改或補充,也可能包括對合同的擔保。因此,在確定有爭議的從句或詞的含義的過程中,應該將這些材料放在壹起解釋,以澄清該從句或詞的真實含義。
合同是壹個整體,要理解它的整體含義,就要準確理解它的各個部分的含義;另壹方面,要理解每個條款的含義,也必須把每個條款放在整個合同中,使之相互協調,這樣才能理解每個條款的正確含義。如果單獨解釋壹個條款,可能會有不同的意思,很難確定哪壹個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但是,只要該條款與其他條款相關,就不難確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比如合同的質量條款不明確,就要參照價格條款來解釋。如果約定的價格優越,則應解釋為質量優越;如果約定的價格是中等,就應該解釋為中等質量。同樣,如果價格條款不明確,也應參照質量條款進行說明。
第三,解釋的目的
所謂目的解釋,是指在解釋合同時,如果合同中使用的詞語或者某壹條款可能有兩種解釋,應當采用最適合合同目的的解釋。合同當事人必須有目的,目的是當事人的真實意圖,是確定合同內容的指南。因此,對合同的解釋應該符合當事人的目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內容不壹致或者含糊不清的,應當通過解釋予以明確,以符合當事人的目的。合同或條款中使用的詞語有兩種相反的含義,應采用最適合當事人目的的含義。但需要註意的是,所謂當事人的目的,是指雙方的目的或者至少是壹方的目的,是另壹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屬於壹方當事人的目的,另壹方當事人不能知道的,不得作為解釋的依據。
比如早些年經常發生的壹個名為“投資其實是貸款”的合同糾紛,需要法官根據當事人的真實目的來解釋合同的性質,確定為借款合同。又如:A公司與員工B簽訂集資購房合同,約定“乙方必須為甲方服務滿十年,否則,甲方有權解除購房合同,收回房屋”。合同簽訂兩年後,B消失了四年。甲起訴要求解除合同並收回房屋。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是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未送達乙方,不具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效力,雙方仍有勞動合同。提交人認為,法院對本案的判決值得商榷。從合同條款可以看出,當事人的真實目的是甲方以乙方為甲方提供服務為條件,向乙方出售集資優惠房..現乙方已失蹤四年,即乙方未能為甲方服務四年,因而合同目的無法實現,顯然已達到解除合同的條件。當然,在合同條款的解釋上還有壹個問題,就是“服務十年”是連續十年還是累計十年?根據生活經驗,應該考慮到除非甲方同意,否則應該是連續服務十年。
當事人訂立合同是為了實現某壹目標,合同的條款和表述是實現該目標的手段。因此,合同條款的定義乃至合同的全部內容自然必須符合合同的目的。如果說“立法旨趣的探索是解釋法律解釋的關鍵”,那麽契約目的的探索也是如此重要。《合同法》第125條第1款關於應當根據合同目的解釋的規定,就是對這壹原則的確認。
合同的目的首先是合同典型的交易目的,即賦予預期的法律效力。這種典型交易的目的在每壹種合同中都是壹樣的,不會因為當事人訂立具體合同的動機不同而改變。例如,在買賣合同中,買方的典型交易目的是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賣方的典型交易目的是取得價款。在贈與合同中,典型的交易目的是轉移贈與物的所有權。因為典型交易目的決定了所賦予的法律性質和所適用的法律法規,根據合同目的附隨原則,可以先確定被解釋合同的典型交易目的,然後再鎖定合同的性質和類型,進而確定被解釋合同適用的法律規範。
而按照典型的交易目的來解釋壹份合同,在某些情況下或許可以從整體上解決問題,但在很多情況下只是確定了解釋的大方向,仍然無法界定很多合同條款的含義。只有根據特定當事人訂立特定合同的主觀目的,才能完成澄清合同條款含義的任務。因此,根據合同目的解釋原則,也需要根據當事人的主觀目的來解釋合同。所謂當事人的主觀目的,就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動機。動機是民事行為的原因,實際上是指支付的目的,不同於債務清償債權的目的。還要註意的是,目的並不存在於意誌之中,動機雖然大多存在於意誌之外,但也偶爾存在於意誌之中。在這種情況下,動機和目的可能是同壹個意向,既是調動意誌的力量,也是未來希望的原因。所以目的和動機可能沒有區別。但此時,影響行為有效性的仍然是沒有目的而非動機。
重視合同目的原則的作用在於其解釋結果可以用來驗證文義解釋、系統解釋和習慣解釋的結果是否正確。合同目的應被視為當事人真實意思的核心和確定合同條款內容的指針。如果文義解釋、系統解釋和習慣解釋的結果與根據合同目的解釋的結果不壹致,則應采取後者,即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想根據通常的文字意思或習慣來確定合同條款的意思。但如果合同目的模糊,我們通常會尋求字面解釋等方法;合同目的違法,不得根據合同目的進行解釋;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不根據合同目的解釋合同條款。還有,由於壹方當事人所追求的目的與另壹方當事人所追求的目的並不相同,目的不能直接決定民事行為的內容。
第四,參考習俗或慣例
交易習慣是指交易中普遍接受的長期的、反復的行為規則。所謂習慣解釋,是指合同中使用的詞語和表述有疑問時,應當參照的習慣解釋。習慣包括以下地域習慣、交易習慣和當事人之前的交易習慣。這些習慣如果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可以作為解釋當事人真實意思的依據。需要註意的是,作為解釋依據而采用的習慣,應當是雙方都遵守的習慣。如果只是壹方當事人的習慣,除非在訂立合同時已告知對方並得到對方認可,否則不應作為解釋的依據。如當事人約定購買10車沙子,在演出過程中對是什麽車產生爭議。解釋是可以根據以下習慣確定車的類型:當地沙場壹般運什麽車,當事人之前交易過什麽類型的車等等。也可以看看當事人約定的價格,什麽車是當地的價格。
習慣和做法是在長期反復練習的基礎上形成的。在某壹地區、某壹行業或某壹類交易關系中普遍采用的慣例、方法或規則,能夠被廣大合同當事人認可、接受和遵循。壹些與現行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不沖突,並為國家所認可的習慣,也可以成為民法的淵源。因此,在合同解釋中參考習慣或慣例,不僅符合當事人的利益和意願,也符合社會正義和法律的要求。
動詞 (verb的縮寫)公平的解釋
所謂公平解釋,就是對合同的解釋要遵循公平原則,兼顧雙方的利益。基於公平解釋原則提供的法律解釋,就是《合同法》第41條對格式條款的解釋。對於格式合同或者附合合同,有兩個以上意思表示的,應當采用對單方決定合同內容的壹方不利的意思表示。這種解釋是基於對經濟弱勢群體給予特殊保護的考慮。當根據公平性來解釋合同時,它根據合同是有償還是無償而變化。如果是無償合同,應當按照對債務人義務較少的意思解釋;如果是有償合同,應該用對雙方都公平的方式來解釋。
第六,誠信解釋
誠實信用原則是現代民法中指導當事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基本原則,也是指導法官正確解釋合同的基本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誠實信用是壹切民事活動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對合同的解釋當然也應包括在內。法官在運用誠實信用原則解釋合同時,實際上是站在壹個誠實的商人和誠實的勞動者的立場上解釋合同條款的內容。誠信的解釋有三個方面:1。當通過其他解釋方法獲得兩種或兩種以上意思表示,且不能確定合同內容時,推定采用第壹種解釋並據此作出判斷,然後推定采用第二種解釋並據此作出判斷,再比較兩種判斷的結果,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大體上被判斷結果所平衡,是符合誠實信用原則的正確解釋;2.當然,其他解釋方法得出的結論明顯不符合誠信原則的,應當使用誠信解釋方法對其他解釋方法得出的結論進行修正;3.當合同存在漏洞時,可以用善意解釋來填補合同的漏洞。
如對以下房屋租賃合同有爭議,甲方將商鋪出租給乙方,合同中約定“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場地證明,辦理該房屋裝修經營審批手續”。合同履行期間,因無房產證及相關消防手續,甲方向乙方出具如下證明:“該房屋出租給乙方,房產證正在辦理中”。在爭議中,甲方認為已經履行了頒發現場證書的手續。根據對合同目的的解釋,很明顯雙方提供的現場證明中的證明是辦理業務手續的有效憑證,並非甲方出具的所謂現場證明,甲方曲解合同也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七、填補合同漏洞
填補合同漏洞屬於廣義的合同解釋範疇,是指當事人本應在合同中約定,但因過失或其他原因未約定,法官依職權進行解釋和補充的過程。填補漏洞的前提是應該有協議卻沒有協議。如果約定的內容根本沒有必要,法官也沒有必要補充。否則,無故增加合同內容,將嚴重幹涉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當合同存在漏洞時,內容首先要尊重當事人的意願。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壹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他們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因此,法官應首先動員當事人就漏洞達成補充協議。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時,法官應當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在前兩種方法都還不確定的情況下,法官就有必要從壹個理性交易者的角度,基於當事人的目的、合同的性質、交易習慣、誠實信用來填補合同的漏洞。
如果在壹個小城鎮只有壹家摩托車修理店,業主A將把摩托車修理店的設備和店鋪轉讓給業主B..B開業不久,發現A在鎮上又開了壹家設備更好的摩托車維修店。b起訴到法院,要求禁止A的業務。轉讓合同中沒有約定是否禁止甲方在該鎮經營摩托車維修業務,屬於合同漏洞。筆者認為,甲、乙雙方轉讓摩托車維修店設備和商鋪,不是簡單的財產轉讓,實際上包含了將摩托車維修業務轉讓給乙方的目的..目的還包含另壹層意思,即甲方不得在同壹地區經營同壹業務,否則對乙方不公平..利用轉讓的資金重新開設另壹家設備更好的摩托車維修店,是違反誠信原則,損害乙方利益的行為。乙方無權禁止第三方經營同壹業務,但基於其與甲方的法律關系,乙方有權禁止甲方經營同壹業務。因此,本案中,法官應當運用合同漏洞填補規則,推斷轉讓合同中存在禁止甲經營相同業務的約定,從而支持乙的訴訟請求。